探讨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8-15 00:42□张
山西农经 2014年6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疫病

□张 涛

畜产品是人类生活中的必需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是一个迫切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与国家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影响农业和工业产业链以及国家出口贸易的关键因素。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因素主要要表现在动物疫病、兽药残留、非法添加有毒物质、饲料质量问题等方面。笔者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多年,现从以下几方面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进行浅析。

1 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属于生物性污染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界的开发,全球环境的恶化,导致生物群内生态链的破坏,物种之间固有的保护屏障被打破,病原微生物通过突变和渐变实现自生的变异和进化,导致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出现新的特点,加大疾病控制的难度。很多危害动物和人类健康的烈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如风流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结核杆菌病、旋毛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国内外广泛流行,它通过同源生物链在动物与动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传播,又可以通过异源生物链在动物与人之间或人与人之间进行传播。病源主要载体是家畜排泄物,畜产品加工工业污水和畜产品自身,人食用有疫病的畜产品后,可能造成感染或病源毒素的损害。给对外贸易和养殖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公共卫生尤其是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甚至导致感染死亡。因此,在动物性食品选材时,一定要选择经过检验健康的动物,严把质量关。不仅会危害人类健康,而且会造成疫病的传播和流行。

1.2 兽药残留

为了提高生产效益和饲料的利用率、促进动物生长、预防疾病,生产中常常出现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和违禁药品,过量的药物在动物体内,当人们食用了残留超标的动物食品后,会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过敏、畸形、癌变等不良后果,直接危害人体的健康。动物长期或无节制地食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及生物制品会使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导致动物性食品中抗生素残留。这类产品长期被消费者食用,同样可以引起人的抗药性反应。残留有激素、兴奋剂等药物的产品被人类长期食用,可引起激素调节紊乱。人食用残留有硝、碱、色素、漂白粉的畜产品可引起慢性中毒。

1.3 非法添加有毒物质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利润,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非法添加一些工业原料。例如为了造成牛奶中蛋白含量高的假象,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为了提高产品的色泽度,在红心鸭蛋、肯德基烤翅中添加苏丹红;在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大剂量加入抗菌剂、生长剂、镇静剂等违禁药物,结果导致动物产品中残留超标,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1.4 饲料污染

在生产植物性饲料时,产地土壤与水源存在被重金属污染、杂质超标、农药超标、病虫害等污染;在生产动物性饲料时,主要有霉菌毒素污染、细菌超标等问题。另外,原料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霉变、氧化、虫害等污染。在加工过程受到污染主要来源于多种非化学性的杂物。屠宰过程中受污水、粪便造成畜禽酮体肉的二次污染,导致食源性细菌在肉品中的检出率较高,是影响肉类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运输过程中没有专用的运输工具,被灰尘或蚊虫叮咬等,也能导致动物性食品的污染。

1.5 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畜产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执法上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畜产品标准和国家标准差距较大,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现行兽医管理制度不系统、不完善等因素还制约着畜产品质量的安全。

2 加强畜产品监管对策

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积极参、通力合作,还需要完善相关体系建设、技术和管理措施做保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对策。

2.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种畜管理条例》、《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营造遵纪守法氛围。

2.2 严格动物卫生监督

严格审批生产、经营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建立以监督促检验,以防疫促发展的监管机制。认真开展产地检验、运输检验与屠宰检疫工作,做到有疫情不出证、临床检查不合格不出证、无动物免疫标识不出证、运载工具不消毒不出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

2.3 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与预警

加快建设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根据区域划分、合理布局的要求,建设好省级、县级疫情监测中心和乡级测报站。按照疫情检测内容定期测报,及时上报,建立报表报告制度,随时反映监测境内的动物疫情状况。

2.4 科学制定免疫程序

免疫注射是预防动物疫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动物饲养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疫病发生情况,确定免疫病种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注射。同时,按批次开展动物免疫效果监测和动物疫病检测。

2.5 建立药物残留监测机构

畜牧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制定相应的处罚手段,使药物残留超标产品无销售市场。屠宰场应开展“瘦肉精”、磺胺类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快速检测,杜绝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上市,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2.6 加强畜产品源头监管

按照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行为。一是督促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购销台账,严禁添加违禁兽药;二是督促销售环节建立购销台账,守法经营;三是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建立兽药使用登记,合理使用兽药,遵守兽药使用期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四是建立动物标识可追溯管理,完善养殖档案,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2.7 构建生物安全体系

按照动物防疫安全条件要求,严格饲养场地选择、设计、布局;建立健全引种、自繁自养与人工授精制度;完善消毒、免疫与驱虫程序;引导养殖户进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树立无公害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提升畜产品安全水平。

2.8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开展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规范使用为重点,通过报纸网络专栏、举办培训班、科技下乡、科技人员联系千家万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用药,完善档案记录;指导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户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等技术培训班。加强执法人员和从事畜牧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结束语

畜产品质量问题是畜牧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畜产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对饲料原料、饲料生产、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分析可能危害畜产品安全的各种因素,选择关键控制点,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的发生,确保畜产品安全。把畜产品安全管理与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密切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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