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餐饮服务公司厨师李某,2010年2 月4 日17 时左右,与另一名厨师准备进厨房做晚餐,在路过平房过道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脑干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
争议焦点李某上岗前入厕小便,是否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务;不慎摔倒造成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入厕小便,自已不慎摔倒致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李某认为,自已为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在入厕小便时不慎摔倒致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李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李某上岗前入厕小便,属于预备性工作事务范畴为由,认定李某受伤性质为工伤。用人单位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均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如:机床职工上岗前准备工具、备料,煤矿井下职工下班后收检工具、洗澡,职工因上班停放车辆、打开水等等)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此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用人单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李某与同事当天17 时左右准备进厨房做晚餐,李某上岗前入厕小便不慎摔倒致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李某上岗之前入厕小便是职工生理需要符合情理,应当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务范畴。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受伤性质为工伤符合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