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2014-08-15 00:48龚建平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官舆论

梁 骞,龚建平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710068)

一个正义的社会,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形成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和评论煽动起的舆论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因此,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存在正反两个方面。

一、舆论与司法两种社会力量的对立

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是分为两步:首先,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或者加之对案件的评价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其次,公众依据所收到的报道对这类事件产生看法和意见。在这两个阶段中,媒体不仅扮演着媒介的角色,也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在媒体的引导下,公众的情绪就构成社会舆论,它直接会影响执法者对案件的审判,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产生分歧其实质是媒体与司法实践产生的分歧。两者间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抛开很多现实客观因素,单就两种行业来讲,矛盾的产生在于不同的社会职能和角色形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和价值理念。

媒体的社会职能是及时、全面、真实的反映和报道社会各个方面的声音和事件,其角色是社会各阶层的公众代言人属于民间或者政府组织。而司法的社会职能是对社会中已经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后,也是最正规严肃的裁决其角色是法律的运用者和裁判者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二者在运行模式和价值理念上不尽相同,天然存在着矛盾。

1.媒体的时效性与司法稳定性相对立。新闻媒体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新近发生的事件,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谨慎严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严谨的解决纠纷,时效相对要宽松得多。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想报道、愿报道的一些关于司法方面的事件,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未能了解。只能以自己对本案的局部了解来不断的做外行的分析,因而出现错误引导大众的情况。

2.媒体的随意性与司法的严谨性相对立。自由是舆论的显著特征,这种特点意味着公民应当不受其他外在强制力的影响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虽然新闻业对记者的报道有很多规范加以限制,但只要符合依据基本事实的大原则就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每个事件的观点,而且新闻的事实是基于记者所见所闻和采访所得,有一定的片面性。而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象征,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其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活动中对“事实”的要求也很高,是建立在被法律认可,有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而且司法活动还讲究用词严谨,必须逻辑严密,前后一致。媒体往往关注的是案件中能引起轰动的看点,而不是案件本身,为了能够吸引公众眼球,新闻评论也是想方设法去触动大众敏感神经,其用语和观点往往力求标新立异。这也是经常造成舆论认识与司法认识严重不符的重要原因。

3.媒体的主观性与司法的客观性相对立。绝大多数媒体记者是受过高等教育,有社会责任感和朴素正义感的社会公民,他们嫉恶如仇,看不惯社会中的“假、丑、恶”,是社会伦理道德的维护者,但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中他们同公众一样,对案件作出反应的思想基础大多在于个人的道德感与良心,关注的重点也是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方面和案件背后的各种社会因素。因此媒体引领起来的舆论就具有了价值倾向性。而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大多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而且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并且只能遵循法律的规定去看待案件,从主旨上讲,法律不考虑人的内心道德,虽然法律也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但这种关注只是限定在法律认识中外部行为表现出的思想与情感。在判断某个具体行为时,法律保持价值中立,而不具有价值倾向性,它尽量保证在同等情况下对同一行为作出相同的判断,而尽量不考虑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这样一来媒体的主观倾向性同司法的客观中立性就不相一致,当主观倾向严重时这种不一致就演化成了认识上的分歧和矛盾。

二、舆论与司法两者关系的现状及原因

就现阶段我国而言,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对立性处在活跃期,双方力量都在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后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断放开,人们敢于也越发积极的通过各种媒介去表达自己的心声,加之网络的普及使得新闻与评论的传播速度和覆盖面飞速增长,综合作用使得舆论的力量随之迅猛发展,动辄呈现出百万甚至千万人的舆情。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和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行政权力让位于法律,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和信仰法律,公众舆情也从过去单纯的道德标准开始逐渐接受法律标准,在公众心中司法权威性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讲,现阶段我国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力量对比还不平衡,舆论对司法的压力往往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司法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还明显不足。“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当然,也有相当部分的法官和司法人士做出了相对独立自主的判断,但只要与舆论观点不相一致就会遭致广泛非议和不理解,其后果往往是激怒大众被贴上腐败或者渎职的标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司法人员的个人名誉和利益,也并没有获得司法公正的民众共识,反而深深刺痛了这些讲原则的法律执业人的良心,长此以往,司法审判逐渐偏离了正确的民主法治轨道,呈现出舆论“咄咄逼人”干预审判,司法“唯唯诺诺”被迫迎合妥协的大环境和氛围。究其原因,有以下五点值得我们思考。

1.党政部门越权干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强调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领域同样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但这种领导应该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是在宏观上把握大方向的领导,通过制定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式进行领导,而不是业务上,微观技术层面的领导,更不是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的干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越权干预司法的问题。这种“以党代审”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

2.司法人员队伍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当前,在我国的司法部门仍有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从事司法活动,比如大量的复转军人被安置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这使得司法活动在公众心目中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大打折扣。

3.程序正义并不被公众认同。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完善,“依法治国”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程序正义一直没有在社会上建立起广泛共识。在中国民间,人们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近乎狂热,而对程序和规则缺少最起码的尊重和遵守,大多数的上访案件就是在这种认知下进行的。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淡漠,常常使司法人员对舆论的指责感到无可奈何。

4.司法部门话语权缺失。在传统的法治国家,司法部门本来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当受公众所认可,不需要太多的话语权去解释自己的活动和立场。但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成为公众信仰的一部分,司法的权威性还没真正得到群众内心的认可。因此,司法部门在社会舆论中的话语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才能发出自己的观点,才能逐步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赖。

5.新闻业职业道德下滑。新闻业号称无冕之王是因为它能积极主动的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与各种势力相博弈。它应该是一个有文化,有道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群体,有相较其他行业标准更高的职业道德。但随着我国新闻业的急剧膨胀,这个行业的整体素质明显降低,最严重的是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下滑,各种虚假,错误的“垃圾信息”充斥于社会舆论,误导着善良群众的判断。造成的不良舆论环境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既有两种不同行业固有矛盾的因素,又有我国发展阶段自身各方面缺陷的原因,而且正是后者加剧了二者的矛盾,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关系失去平衡,造成舆论对司法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应重点从改正我国现状中的各方面缺陷着手。

1.改进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当局限在组织上、原则上、政治上,针对现实中党委对司法机关越权进行的全面、具体领导,可以采取立法和在党内建章立制的方式,明确规范党委对司法部门的领导职责和范围,通过法律,党的规章制度和党的纪律规范约束党对于司法工作的领导,将党委的越权行为上升到违法违规违纪的性质,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合法有序的轨道内进行,从而确保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为司法机关在全社会树立权威起到表率作用。

2.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其不仅是社会分工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权重责大,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来行使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当前,我们应当通过提高从业准入门槛和完善考核机制的方式,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建立一支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受人民尊敬,令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是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宣传。实现“依法治国”战略重要方式就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在社会树立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的信仰其实质是对规则的内心服从和遵守,而程序正义正是规则的重要组成,在我国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人们追求实体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因此,在今后的法治宣传教育中,要重点开展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教育宣传。

4.建立司法系统的新闻发布机制。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通过一些方式向公众解释自己的观点,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在局部取得良好的效果。但还没有形成正规的长效机制,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因此,司法系统应当迅速建立起正规的新闻发布机制,利用媒体的力量,向社会公众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更透明和互动的形式接受舆论监督。

5.建立法规,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舆论监督法制化,就是要求新闻舆论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此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设立专门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传媒法。在报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注意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严格审核消息来源,对于传媒单位和个人适用严格责任规则。规定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避免像在药家鑫一案中有新闻错误地报道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的情况发生,同样也是对无德记者的乱发虚假报道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当然,现实中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实践中需要舆论界与司法界相互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支持,只有两者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

[1]高一飞,龙 飞.司法公开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贺卫方.司法独立审判需要广泛的各种认知[N].南方周末,20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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