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文化条件

2014-08-15 00:51段文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

□段文芳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写入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是党的执政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依法治国”被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肯定下来,虽然只有短短四个字,但是却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贯彻实施这一方针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除了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外,尤其还需要特定的文化条件。一个社会中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基础是文化,同样,文化也是法治的根源,没有文化、回避文化而谈法治,法治便也成为没有根基和空谈无力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法治文化、法治的文化条件以及巩固我国的法治文化、培育本民族的法治文化精神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要对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文化条件进行研究,则必须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在内,即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关系、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所特有的民族区域法律文化问题等。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1 关于法治建设的文化条件中几个基本概念的厘清

(1)谈到中国法制建设的文化条件,首先必须清楚文化的含义。正式使用“文化”一词的是英国的泰勒,在其所著的《原始文化》一书中,认为所谓“文化”,即是一个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习惯、法律……及作为社会一分子能获得的社会习性或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并且是一个有层次的系统,不仅包括人们活动的对象性成果,如劳动工具、生活用品、艺术作品等,还包括人们在活动中所发挥的主观力量和能力。至20世纪50年代,文化一词的定义更多达150 种之多。虽然如此,众多学者所定义的“文化”的根本方向却是基本一致的,即文化是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为人类所独有,并且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统一体。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文化常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它的产生往往自然而然。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发展更是延续了几千年,一以贯之,包容而持久。

(2)作为文化现象之一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成果。而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可以看出,法律文化也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多层次的、立体的范畴。一国之内的法律文化,就像语言一样,诞生非常早,伴随着本民族的法律甚至早于法律诞生便已出现,过程更是如河流入海一样自然而然。随着法律文化的发展,成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整个动态过程背后的支撑,并且指导着社会主体的心理、认知和行为。

(3)法治文化被视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包含于法律文化之中。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个过程或阶段,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这一观点可以从世界各国法律文化,包括我国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印证。

中国的法律文化绵延千年,在其影响之下的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为主要特征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法律传统及其伴随的追求口供、刑讯、无讼、厌讼等法律观念,自近代开始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一套又一套从前被认为“大逆不道”的法律观念,譬如“民主”、“平等”、“自由”、“法律至上”、“契约自由”,以及现代的控权法律观念,经由一代又一代先进人士的介绍,在人民心中渐渐生根发芽,以上罗列的观念可以视为法治文化应有的题中之意。因此,法治文化是以民主、自由、平等、控权为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治国理念,以及着眼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历史的大变革时期,存在过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但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2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其传统文化以及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以西周礼乐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上古文化,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通过秦、汉之际的社会变革后,形成了汉代法律文化的主题模式,之后历次补充、夯实,至唐代成熟、定型,造就了汉唐文明,并且一直延续至近代。

(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所增强,法律素质有了极大提高。法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这一点已经被近代以来的历史所证明。人类近代社会法治的确立,其标志并非在于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诞生,而在于一种有别于以往的全新的法律意识得以确立并普遍化和制度化。法制建设的进行与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亦是文化的变迁,生活中的法律不过是法的思想的外化,同时,它只有在公众普遍给予文化认同,实现文化整合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效。第二,通过对法治运行过程中的立法环节的完善,社会公众对于所制定的法律和国家机关活动的了解与知悉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便是一个重要的例证。第三,通过法律监督中公众的参与,也使得法制建设的进程得以进一步加快。

(2)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我们有的是集体本位,道德本位;有的是人情、宗法、习惯、礼制的规范秩序。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法律仅仅是皇权统治的次要工具,依附于皇权。当主流的儒家道德规范,即“礼”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统治者往往舍法而求礼,因此儒家道德规范是传统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各级官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他们无一不是聆听着圣贤的教诲,按照皇权统治的要求,进行司法实践,另外还不乏官员自身对于案件的各种道德考量。甚至在当今社会,历经几千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形成的某些传统、习惯等,其幽魂犹在,其所产生的惰性特别是在公民的日常生活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中仍然可以折射出来。

所以,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所倡导的现代法律文化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怎样认识我们当下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怎样认识我们的过去,而怎样构建未来,又取决于怎样认识我们的过去和今天。

3 中西方文化及法律文化的相互碰撞问题

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国不是自发型国家,而是个受到外来影响的外源型国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传统的血缘宗法社会的基础即小农经济向现代工商经济的转变,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层变化,以“孝”为核心的礼制秩序不可能再恢复,事实上礼治已不可能。并且伴随着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侵略,同时带来了西方的近代文化,西方资本主义几乎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领域向中国发起全面挑战。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为挽救国家于危难,开始向西方努力寻求救国真理,从羡慕西方的船坚炮利、机器精奇,进而重视西方的声光电之类的科学技术、科学文化、思维方式、价值标准……更进而看到了西方的政体法制的重要力量。故学习西方成为当时的唯一要旨,随即从西方舶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术语,并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体系。与此相伴的是一系列现代法治观念,慢慢在民众的心中产生革命。自此,历经两千多年并曾给周边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力的中华法系被迫终结。

建国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全面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中西方文化和法律文化有着交汇、融合,但也一直存在着碰撞和冲突。法律制定者、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参与人员,以及学者们一直都在努力吸收和利用西方法制建设的合理内容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并且这种努力已经由最初的直接照搬西方的具体制度发展为关注具体制度背后的更深层次的文化因素。

例如,目前被很多学者所关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指导思想就在于,从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出发,围绕法律制度和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的具体实践,根据法治原则,尊重社会主体的个体需求的差异性和不同的个体主张;在注重解决社会纠纷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同时,兼顾纠纷解决的效益与效率原则;在鼓励、提倡保护个体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方式、途径进行维权的同时,提倡当事人协商与共赢的精神;在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传统的和诉讼之外的各种解决方式的作用,并使这两种机制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纠纷解决现实需求的多元化机制。

4 中国特殊的传统社会制度对法律的影响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特殊的经济地理因素使得中国的各个民族拥有其各自的传统社会制度模式,包括宗教、习俗、民族心理素质等。虽然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除了那些“书本中的法”之外,还存在着许许多多“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家曾经做过一系列社会实验,以此证明上述种种“行动中的法”才是法学家们以及法律实践者们更应该关注的对象。虽然在我国,这种“行动中的法”的效力不能与成文法的强制执行力一致。但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孕育的众多的乡规、民约等“民间法”,此时此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依靠外源影响下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国家而言,法治文化和其存在的法律文化都赖于社会法律实践的展开,由于上述这些习惯是在社会中自然生成的,它们的基础便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密切联系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相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取得民众的心理上、情感上的认同,因而比“写下来的法”往往更具生命力,从而真正服从它们、信仰它们,即便是在过去漫长的君主极权统治下的社会里统治者也不能随意取消它们。可以说这些众多的民间社会规范有着稳定的社会基础,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历史学家不可能使自己完全摆脱他所处的时代、社会环境以及民族立场。在笔者看来法学家同样也是如此。纵观我国历史发展可以发现,凡是处于国家兴盛、繁荣的历史时期,其民族精神和文化一定也是极其繁盛,并且积极向上的。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民族文化精神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而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符合现代法治文化的民族文化精神的培育,对于整个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建立有益的文化价值系统至关重要。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谢根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与文化变迁[J].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3]范 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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