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塔吉克斯坦专利基本制度比较及应对研究

2014-08-15 00:50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乌鲁木齐市830011
石河子科技 2014年6期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塔吉克斯坦外观设计

(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乌鲁木齐市,830011) 乔 刚

1 塔吉克斯坦专利立法基本情况

塔吉克的专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前苏联时期的一些专利管理方式。独立后的20多年里,塔吉克在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中,逐步开始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专利制度建设,根据本国实际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塔吉克斯坦先后加入了《欧亚专利公约》(E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组织。同时作为独联体成员,批准了独联体国家范围内《关于保护工业产权措施和建立国家间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的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国家间委员会规定》 、《关于预防和禁止假冒商标和产地证明规定的协议》等协议和规定。

塔吉克斯坦《宪法》、《民法》、《外国人投资法》、《税法》、《发明法》、《商标法》、《发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塔吉克斯坦没有一部像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样的专利权的总法,所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都较零碎,不能对塔吉克斯坦实施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缺乏指导性。

2 塔吉克斯坦专利制度与中国的共性与差异

2.1 中塔专利制度的总体差异

中国同塔吉克斯坦关于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均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不同之处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三类发明创造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而塔吉克斯坦还没有类似中国的涵盖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总的《专利法》,而是以两部独立的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发明法》和《塔吉克斯坦工业外观设计法》,对发明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而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中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通过颁发专利证书的形式获得授权,而塔吉克斯坦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颁发专利证书,对实用新型是采取注册证书。

2.2 发明保护的共性与差异

(1)发明保护的对象和专利权人

中塔两国相关专利法对发明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具体规定又略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塔吉克斯坦发明法》规定,对一项发明没有实质贡献的,将不得被视为共同所有者。作者权应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并应永远受到保护。

(2)发明保护的期限及条件

中塔两国相关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且均认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塔吉克斯坦发明法》规定,对于布局集成电路设计;植物和动物品种;违反公众利益,人性和道德原则的建议,不授予专利权。

2.3 外观设计保护的共性与差异

(1)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与条件

中塔两国相关专利法均认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不同点主要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国《专利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塔吉克斯坦工业外观设计法》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授予工业设计专利:一篇文章上已完全确定的解决方案;涉及到建筑作品(除了未成形的建筑形式)和工业、技术和其他固定结构的解决方案;作为印刷品的解决方案;如液体、气体和干燥物质等不稳定的标的物的解决方案;违反公众利益、人道主义原则或道德的方案。

(2)外观设计保护的期限

中塔两国法律均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关于延长保护期,《塔吉克斯坦工业外观设计法》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塔国专利行政部门在其拥有者的要求下进行延长,但不超过5年。

3 基于塔吉克斯坦专利制度研究的几点建议

第一,在与塔吉克斯坦进行经贸和技术合作时,一定要做到知识产权保护先行。不但要了解塔吉克斯坦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技术在塔吉克斯坦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特别是产品的专利布局。中国企业不仅要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正确运用有关法律,防止他国知识产权的滥用。

第二,中国企业与塔吉克斯坦的合作不能仅限于设备或产品出口,应加大研发力度,注重技术合作,对外设立生产基地,重点依靠我国企业、科研机构自己的原创性成果,更具专利产品的高盈利性。政府要利用各种手段加大投入,鼓励、扶持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转化。在技术创新的启动方面,政府方面的投资往往是关键和支撑点。

第三,企业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积极与国际接轨。企业只有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不断增强创新创造,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在对外合作中才能处于不败地位。这是中国走出去的战略抉择。

第四,鉴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商品和服务标记法》的规定,中国企业如在塔申请注册商标,须严格按照其法律进行注册申请,尤其是当商标注册失败后,以便中国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第五,由于塔吉克斯坦并未对实用新型做出界定,因此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申请专利保护时,如涉及到实用新型专利,可避免处在法律空档,而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第六,由于塔吉克斯坦政府有权无偿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因此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创造申请的发明一旦被塔国无偿使用,就必须提前与塔政府达成一致。

第七,根据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外观设计法》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除了10年的规定期限外,还可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专利行政部门在其专利人的要求下延长不超过5年。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当满10年有效期后,可再延长保护5年,以发挥外观设计的最大效用,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订)[Z]。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Z]。

[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1992年3月10日制定)[Z]。

[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1994年2月2日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Z]。

[5]《塔吉克斯坦贸易和服务标记注册申请的提交,归档和审查规则》(2002年7月10日颁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Z]。

[6]《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4年2月28日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Z]。

[7]《塔吉克斯坦共和发明法》(2004年2月28日颁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Z]。

[8]《塔吉克斯坦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归档和审查规则 》(2005年2月10日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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