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缺失

2014-08-15 00:48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民现代化意识

刘 芸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社会各界对于“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不断深入,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对于“什么是公民”以及“什么是公民教育”不甚了解。因此推进我国“公民教育”的第一步是要人们了解“什么是公民”,“公民”与我们所熟知的“人民”究竟有什么不同。

一、“公民”与“公民教育”

对现代国家而言,公民教育一直是事关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教育问题。因为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宣扬国家主权,进行民族整合,培养民族认同,从整体上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还可以有力的宣传和普及民主观念,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提到公民教育,我们首先要理清公民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大英百科全书》中公民体现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受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也在那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及权利。

在对公民的概念有所了解以后,对于“公民教育”的内涵也就比较容易把握了。公民教育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核心内容:(1)培养公民的爱国意识,了解公民权利要依靠国家,离开国家就没有公民;(2)通过教育加强公民的民主与自由意识;(3)激发公民对国家的主人翁意识;(4)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如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

因此,中国的公民教育就是指对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进行公民素质教育,培养他们对于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责任意识,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高等院校进行公民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作为特定“社会人”群体,一方面因为大学生承担起主导社会进步、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而需要具备与之相适宜的高素质。另一方面,因其身体年龄的限制又处于心理不成熟期、各方面素质都有待塑造的“小大人”阶段。这种社会对大学生的高需求与现实的差距矛盾就凸显了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必要性。

(一)高等院校进行公民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独立、平等、自由、理性等价值观的形成

首先,大学生公民教育要促进大学生在观念上从“依附于人”转为“自我独立”,行为上从“人云亦云”转为“自主选择”,文化样式上由“单一化”转为“多元化”。其次,大学生的公民教育又要培养大学生的平等观,在张扬自己独立性、主体性的基础上平等的尊重他人,遵循平等的观念与他人一起参与市场或者其他社会领域的竞争。再次,大学生公民教育还要培养大学生的自由的价值观念,懂得什么是自由的意义,从而珍视自己的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保护自己的自由,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自在的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维护公众的自由。明确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最有组织,最有效率的社会,在自由的社会里面,人的生命才有道德的尊严。最后,大学生的公民教育就是要大学生能够理性的认识自己,思考公共领域的问题,有冷静的批判和反思的能力。不被社会上一些流言所左右、所利用。

(二)大学生公民教育有利于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轨

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是我国教育面向现代化的要求。高等教育只有担负起培养大学生的文化知识技能和公民内涵教育双重重任,增强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针政策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才能体现其面向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现代化首先需要现代化的人,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缺乏现代化的意识,那么他们在执行和运用现代化制度的时候,就不可能完成国家及社会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现代化公民意识的建设。大学生公民教育就是要促使理性的、合法的、创造性公民精神在大学生意识世界里生成,并且作为他们遵守的社会准则。具有现代化公民思想的大学生进入社会后对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三)大学生公民教育有利于弥补当前大学生自身素质的缺失

当前,中国的大学生群体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关注社会热点,具备一定的自由与民主、竞争与合作、诚信与宽容的公民素质,但是总体来说,大学生的整体公民意识还不太高。一部分大学生对公民概念理解比较模糊,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如沉淀在民族心理中的依附意识、臣民意识、迷信盲从等观念。不了解作为国家公民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如一些大学生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许多的大学生政治素养比较高,对于法律了解程度较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比较强,而公民的义务意识则比较低,常常过激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不顾过激行为对于国家、社会以及其他公民生活的伤害。还有部分大学生法制意识不强,甚至社会公德意识缺失。对此,“如果我们认为人民认识不足,判断不周,不能执行他们的权力,补救的方法不是把权力从他们手中取走,而是通过教育让他们善于判断”。因此,我们要正视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问题,高等院校应该从学生实际出发,使大学生接受系统、完整、优质的公民教育。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缺失

(一)高职院校对大学生公民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这几年随着高考人数的日益减少,高职院校的不断增多,许多高职院校出现了生源紧缺的现象。学校招生人数的多少直接影响学校生存,高职院校为了吸引考生报考自己的学校,往往拿学校毕业生的高就业率来吸引考生。因此,高职院校为了提高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办学的重心就往往偏向于学生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训。许多高职院校的老师对于大学生特别是高职学生的公民教育仅仅体现在理论研究方面,而对于大学生公民教育的实践许多高职院校几乎处于空白。近年来,有关高职学生到社会上公民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他们的一些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层出不穷,进一步表明高职院校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缺乏。

(二)高职院校在公民教育内容上缺乏专业性

目前大部分的高职院校没有专门的公民教育的课本,也没有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的课程。高职院校公民教育仅仅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公共课:《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的某些章节中。《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对于高职学生的政治思想起到了较好的教育作用。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则是对学生的道德品德作用明显。但是对于“民主意识”、“社会责任感”、“宪法与宪政”、“公民与社会”等方面内容,高职院校没有相关课程涉及。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对高职学生进行公民素质的系统性教育。

(三)高职院校公民教育教学方法的僵化

前面论述到,高职院校公民教育知识的普及仅仅体现在思政课教育的两门课程当中,这两门课采取的授课方式是说教式的。许多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往往感受不到实效性,往往采取忽略的态度。公民教育相关内容的教授并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到多少公民知识,最重要的是要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去体验“什么是公民”,在实践中树立起公民意识。因此,公民教育的教学方式应该偏重于社会实践。

(四)高职院校公民教育理念缺乏

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18周岁左右,在法律上已经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可是我们的高职院校仍然把大学生当成“孩子”来看待,沿用中国古代“家长式”教育理念,更有甚至要求大学生和高中生一样:早晨做早操点名,晚上到教室以班级为单位上晚自习。认为公民教育就是要求学生对校纪校规的无条件服从,学生服服帖帖就是公民教育。这种“家长式”教育并不能要学生了解公民教育的真正意义,更无法要学生清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学生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需要高素质的“公民”,可是当前中国整体的公民教育现状导致中国整体公民素质不是很高,我们应该积极的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创造公民教育的实施环境,提高我国整体公民素质。

[1]肖雪慧.公民社会的诞生[M].上海三联书店,2004,第171-175页

[2]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第38-42页

[3]汪华岳.关于全球道德的几个问题[D]齐鲁学刊,1998(6)

[4]李萍.公民教育-传统德育教育的历史转型[J].教育研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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