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华
〔上海市审计局,上海 200125〕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雾霾成了网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治理雾霾已成为民生改善和置于经济发展之上的当务之急。治理大气污染既与民生紧密相连,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措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坚决向污染宣战,治污环保成为我国政府的核心目标。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政策举措。截至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本地的落实方案。一场以雾霾治理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在全国打响。
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环境审计任务抓实抓好,为实现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落实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标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用,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为;二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促进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运营效果;四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评价政府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要完善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组织,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成效。
环境政策分为控制型手段和经济手段两种类型。经济手段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相比控制型手段,经济手段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和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价格、税收等政策。信贷、金融等政策近年来在不断完善,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手段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引导激励。如已经在推行的脱硫电价政策,有效解决了电厂脱硫的资金运行问题。二是惩罚抑制。如排污收费政策对企业排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通过收费还可以筹集资金,为污染治理提供支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35项措施组成,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环境保护部和全国31个省(区、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梳理了近期需要完成的22项政策措施,包括6项能源结构调整政策,涉及气代煤和洁净煤的扩大使用等;10项环境经济政策,涉及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考核办法、节能环保标准等。
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政策作用有效发挥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促进政令畅通。要密切关注财政、能源、产业、价格、投资、税收、信贷、金融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状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不适应及政策目标未实现等问题,为政策措施的及时调整、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提高政策效用,促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合理有效。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为依据,密切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揭露和查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不落实、违规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落实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根据科学论证及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资金1.75万亿元。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地方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地方政府根据规划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此外,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随着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加大,加强资金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资金合规有效使用为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资金合规使用,揭露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请、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要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性。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偷漏拖欠、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问题,促进管好、用好排污费。对排污费被挪用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审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对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2014年地方“两会”纷纷把环保治理列为关注焦点,不少省份和地区拟投入巨资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为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八类。其中能力建设重点包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调查等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投资总需求约3500亿元,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730亿元,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530亿元,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00亿元,油气回收项目投资需求约215亿元,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亿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需求约100亿元,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需求约115亿元。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有效运营为目标,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揭露项目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建设资金、项目达不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建成运行,提高项目运营效果。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检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监督建设单位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为实现这一具体目标,必须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认真执行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重点污染源治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不搞地方保护,不搞临时突击,不搞数字游戏。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卡住违规项目,坚决惩治违法排污,切实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让人民群众看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诚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实现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为目标,通过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途径,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管理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注意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乱上不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以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快实现二氧化硫(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工作重点,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整体工作格局。财政审计要关注各级政府制定、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度和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的情况,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和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合规、不真实等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要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政策,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揭露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金融审计要关注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保险支持情况,关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揭露违规向国家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企业审计要关注企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效果,揭露挪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排放废气,造成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外资运用审计要加强对国外贷援款节能减排促进项目、环境保护公约项目和生态环境改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关注项目执行环境政策和项目环境目标实现情况,促进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干部(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的情况,揭露责任制度不完善,考核目标不明确,以及由于决策失误、履责不当、行政不作为和管理不力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
要不断创新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方式与方法。一是积极开展合作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审计机关,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通过平行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事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要建立协商机制,加强审计情况的协调、沟通与交流,共同研究和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审计报告分别提交给本级政府,审计结果及整改措施和效果互相通报,做到目标统一、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成果共享,促进跨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大气环境保护无国界。条件具备时,我国审计机关还可与邻国审计机关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国际合作。二是积极开展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具有审计目标的预防性、审计介入的及时性、审计过程的持续性、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试行跟踪审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得到落实,突出问题得到控制或纠正,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三是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发挥专项审计调查目标宏观、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程序方法灵活、反映情况及时等优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从政策、制度和管理方面查找原因,提出审计调查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四是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与方法。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信息系统、监测测量技术、检查手段和方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问题和指标等进行审计和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统计信息系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审计,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推动被审计单位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改进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涉及的政策法规复杂,审计范围广泛,专业技术性强,必须加强审计机关内外的统筹协调和工作配合。一是加强纵向指导。上级审计机关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审计技术方法的培训,加强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帮助下级审计机关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适时分析研究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类问题,总结反映审计工作经验和审计成果。二是加强横向协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电力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共同组织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共同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共同分析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合力,努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为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机关可以适当聘请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参加大气污染防治审计项目,帮助提供技术指导,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难题。三是注重分析研究。各级审计机关要着力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危害及原因的分析力度,有的审计项目可以考虑出两个成果,即一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个绩效分析或研究报告。把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统筹考虑,把问效、问绩、问责贯穿审计始终,注意揭示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积极提出加强管理和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wgk/2013-09/12/content_2486773.htm.
[2]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wgk/2012-12/05/content_2283152.htm.
[3]李克强.要打一场治理雾霾的攻坚战、持久战[EB/OL].http://www.gov.cn/ldhd/content_26258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