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案例一:成立于2007年的口碑公司是网络公关行业内较为知名的企业,公司的近50个签约服务对象多为知名的大型企业、上市企业,有偿网络删帖一直是口碑公司重要的业务之一,由公司总裁等亲自率领三个部门负责。
据口碑公司总裁杨某,法人代表董事长李某交代,公司监测部每天监测互联网上信息,发现客户的负面信息时,通过客户部报告给客户,双方协商是否需要删除。该公司删帖收费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主要考虑涉及网站和难度大小[1]。
口碑公司一般先通过网站内部工作人员删帖,如果无法直接联系网站工作人员则通过中介,而且中介也有利于口碑公司规避风险。根据查获的财务报表,仅今年1至9月,该公司公关部就支出47万元用于支付中介和网站工作人员的“好处费”[2]。
案例二:福建一富豪家族,为了删除家族的负面信息,委托张宏联系此事。张宏找到了李峰所在的福州某网络公司。李峰和公司接了这个工作,并以网络服务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李峰在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上网招聘了一些员工,成立“颠覆传媒”工作室,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有偿服务业务。期间,李峰通过网络,找到陈攀(化名)等网络中介或“黑客”,帮其删除有关这个家族的负面信息帖共数百条。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李峰共向张宏收取删帖费80多万元,从中获利约6万元。网络删帖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部分的删帖是通过与网站的内部人员联系,公关有删帖权的负责人,收钱后予以非法删除,还有少部分则通过网络“黑客”入侵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3]。
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后,各地警方都加大了对于网络上各种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上述的“口碑公司”案和福建“非法删帖”案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非法的有偿删帖行为有何特征?有偿网络删帖的行为又有何危害?参与有偿删帖的各方行为人触犯了哪些刑法规制的底线?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
删帖,是指将某位论坛参与者帖子删除的行为。删帖的正常途径是与具有网络管理权限的人(如版主)联系,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投诉,一旦核实,通过网站后台进行删除。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删帖,网站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可是现存的一些网络公司或者个人以“网络危机公关”或者“品牌维护”的名义,通过覆盖、删除、黑客技术或者委托相应的网站管理人员去操作删帖,帮助委托人删除网络上对其不利的负面信息,并以此为“商机”,赚取不菲酬金。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有偿删帖行为一般具有删帖行为技术性、涉及内容复杂性、收取费用牟利性的特征。
删除已经发布的网络信息,必须由网络管理者或者技术人员进行操作,这一过程无疑是需要专业技术的。早在2012年百度公司4名员工就曾因涉嫌违规收费删帖而被刑拘。此外,也存在利用网络攻击或者黑客技术侵入一些网站系统进行删帖,如案例二中李峰等人的行为。除了黑客攻击和公关沟通,还有一些“危机公关公司”利用覆盖和屏蔽方式实现删帖效果,即大量发布正面消息来覆盖负面消息的帖子,使负面消息帖子沉底或者利用管理权限屏蔽相关信息。
有偿删帖主要包括门户网站上的新闻、搜索引擎中的搜索条目以及博客、论坛上的信息。委托删除帖子的既有企业,也包括个人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主要删除与己相关的负面消息,这些消息可能是不实报道甚至诽谤,也有真实信息揭露。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事件爆发前几个月,网上已有零星传言,称有婴幼儿喝三鹿奶粉长结石,但是这一信息很快被屏蔽乃至封锁,致使广大消费者一直被蒙蔽。事后查明,百度搜索在收取三鹿公司百万公关费后对这一消息进行了屏蔽。最终,一个民族品牌轰然倒下,而百度也受到了广泛指责[4]。
有偿删帖的行为人在删帖时,往往收取不菲的费用,案例一中的口碑公司收费一般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对于付月费或年费的大客户,在交纳给口碑公司的“网络舆情服务费”中就包括了“负面信息删除费”,对一些慕名而来的客户,则是临时商议价格。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则收取近百万元的酬劳,这种牟利性的特征使一些网站内部工作人员和网络公关公司不惜违法,相互勾结违法删帖,更使得有偿删帖的灰色产业链迅速形成。
有偿删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三方:委托删帖的一方,提供删帖服务的一方,实施删帖行为的一方。
委托删帖的一方主要是受到负面消息影响的企业、组织以及个人,他们或者花钱委托提供删帖服务者(删帖公司或者提供删帖服务的个人)进行删帖,或者直接和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交易。前者委托删帖服务者的行为并不会触及刑法规制的底线,至多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但是后者直接和网站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交易的行为,则可能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提供删帖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主要指在有偿删帖利益链中充当中介或者直接进行删除服务的一方主体。如前文所述,提供删帖服务者主要有四种行为方式:一是覆盖;二是直接删除相关帖子;三是利用黑客技术;四是勾结其他网络空间管理员。
前两种行为是直接的删除行为,根据《解释》涉及非法经营罪,第三种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四种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5]。
实施删帖行为的一方,大部分是网站的在职工作人员,如论坛的版主、贴吧的吧主、网站的网编等,他们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者删除屏蔽负面消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还收取对方的金钱,轻则违法,重则涉嫌共同犯罪。
据2013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获取信息、表达民意、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而有偿删帖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是损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
在法理上,知情权被认为是包含在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之中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中内含着知情权,宪法还赋予公民监督权、批评建议权[6]。网络是大众获取信息、发表对政府、企业及个人监督言论的有效渠道,但是一些政府、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护形象,不惜花费重金“过滤”信息,这种人为控制信息传播与舆论导向的行为,极大地危害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删帖公司“拿钱消灾”的网络暴力行径,压制了网民的声音,使网络似乎成为金钱与暴力横行的江湖。
有偿删帖行为更会破坏现实社会的管理秩序。有偿删帖的蔓延,不仅形成灰色产业链,更给反腐倡廉、消费维权、道德风尚提倡带来危害。2011年央视“3.15”曾曝光过的“从事非法公关行为的网站”雅歌时代公司的员工对媒体透露,他们公司超过60%以上的利润来自于二三线城市的官员,多为警察局长和县长,官员为了仕途,删帖不计成本。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许可,非经营性的则进行备案。现存的大量“网络公关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于营利目的,进行有偿网络删除信息活动,此类行为违反了相关互联网管理规定,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严重者更触及刑法规制的底线。
《解释》第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条文包含两种客观行为: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删帖;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前一种行为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后一种行为主要针对“网络水军”,笔者在此不作累述。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有偿删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而如案例一中的口碑公司等,虽然取得互联网经营服务许可证,但是打着网络形象维护的旗号实施着网络非法删帖的行径,通过虚假网络交易做伪装,实质上已经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不过,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还需把握几点:一是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有些网民并非以替人发帖删帖为营生,偶尔替人发布删除一些信息,即使收取费用,而且数额也达到了《解释》规定的标准,实务中也不宜认定其具有营利目的。而一些“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通过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信息炒作等方式[7],在网络中有偿替人删帖,是当前互联网上种种乱象的重要推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具有营利目的。二是情节必须严重,只有情节严重才需要动用刑罚进行规制。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此外,《解释》第7条第2款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分别是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
这两个罪名主要针对实施删帖行为的一方和请托其删帖的一方金钱交易的行为。《刑法》第163条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负责或者直接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8]331。如果实施删帖的是网站的工作人员,他们只要客观上利用经手或者负责网站管理的便利条件,将自己管理的网站中的帖子或者消息进行屏蔽或者删除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并且收取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案例一口碑公司案中,北京警方共抓获国内多家知名网站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因为和中介如口碑公司合作,利用职务便利(如网站编辑)登录公司后台服务器进行删帖操作,并按条收费,从中牟利,故而触犯刑律。网络信息的传播秩序不仅影响网络公信力,也会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定,所以网络管理者不能将自身的管理行为作为谋取利益的筹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针对委托删帖者和删帖服务提供者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网站在职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让其删帖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与不正当手段相结合构成不正当利益”[9]。此外,构成该罪还需要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以案例一的口碑公司为例,他们作为中介,通过贿赂网站工作人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打击三种犯罪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在有偿删帖的产业链中,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后台的行为已经少见,特别是门户网站和大型论坛,但是一些小网站和论坛则有可能被黑客入侵,如案例二中的李峰等人就是利用黑客技术帮客户删帖。他们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空间的监管不仅需要行业自治、行政管控,更需要明确刑法规制的底线,依法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才能防止舆论能被钱埋没,真话能被钱删除,才能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友的合法权益。
[1]卢国强,邹伟.网络公关公司非法经营调查:层层获利的删帖产业[EB/OL].http://www.stdaily.com/shouye/guonei/201312/t20131205_598381.html.
[2]刘洋.“口碑”等六公司非法删帖涉案千万元[N].人民公安报,2013-12-05.
[3]福建一富豪家族花巨资请人删帖洗清家族历史[EB/OL].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egal/20140520/c_1110774238.html.
[4]黄枪调查.一个删帖公司的覆灭[N].电脑报,2014-01-20.
[5]宋鹏.网络有偿删帖的刑法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6).
[6]颜海娜.论公民知情权的宪法确认[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
[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3,(21).
[8]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9]于志刚,鞠佳佳.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J].人民检察,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