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鑫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是指为招投标活动顺利完成,招标人和各个投标人以及政府相关机构乃至社会有关方面付出的一切成本的总和,例如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投入精力等,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的总和。
交易成本是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为达成合作目的,在招标的整个流程中需要直接花费的资金。一般包括发包方招标信息的发布成本、招标文书的的编制成本、交易过程中的服务费用和组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环节中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流程费用乃至相关费用的利息等。
交易成本在招投标过程是必须花费的显性成本,在任意招投标过程中都会产生,无法避免,通常可以以货币来直接计量。
制度成本可以按两种标准来划分,第一种按照组成内容来认定,主要是指招投标的参与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则而支付的运行成本,通常包括法律、信用、时间等成本。第二种是按照支付形式来认定的,并不直接和招投标活动相关,同时并不与希望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显著关联,而是为了保障招投标交易行为达成而付出的制度成本。支付形式比较隐蔽,一部分分摊入招投标环节中,由招投标双方承担,但主要则是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分摊。
可以看出制度成本是隐性成本,全社会为了招投标活动可以持续性发展而支付的长期成本,不会因为任意一次招投标活动终结而消失,很难用货币来衡量。
公开招投标是当前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招投标模式,其优势在于各投标人竞标激烈,利于招标方进行方案优选;也利于投标人公开参与竞标,赢得更多机会;能够保障招投标环节过程中按照程序进行,避免中途发生腐败舞弊等人为因素干扰;促进先进设备、先进工艺、高效管理成果的推广普及。
在社会成本考量方面,公开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往往比较高。普遍表现为招投标时间长,地理跨度大,程序复杂。通常来说,从招标公开发布起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直至中标,往往历时半年开外,将付出大量的信息成本。有的招标方人手不足,大量的投标人蜂拥而至,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投标人过少,导致招标方短时间找不到满意的合作者;更有甚者,招投标过程的变化有时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而流标,之前的诸多努力付之东流。
我们再看邀请招标模式,这种模式下招标人通常邀请其认可的企业,对其技术、信誉、管理能力等要素比较了解,针对性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建设工程质量。从投标人角度上看,在同等水平线上竞争,投标人数量可控,中标率高。招投标双方的投入费用通常较少,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有一定优势。
邀请招标也存在很大缺点,比如招标方蓄意规避公开招标,先定后招,设定特殊门槛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拒之门外,由此导致的权力寻租、腐败等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环境,更无法提高行业水平。在《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邀请招标有严格规定,行政监管也必须参与,由此而付出的监督成本和法律法规成本甚高,却往往发生制度失效的情况。总而言之,邀请招标的制度成本比较高。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成本可以分为有效成本和无效成本。
有效成本是指招投标双方必要支出的直接费用、为了解对方信息而付出的信息成本、完成整个招投标流程而投入的时间成本、与招投标市场机制相关的法律成本以及包括政府和企业为监管招投标合理合法运行而投入的监督成本。
无效成本是指招标方故意拉长招投标时间引起的时间成本、招标人蓄意收取各种保证金而引发的成本、招标方手续繁复引起的成本、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引发的信用成本以及法律法规互相冲突导致的法律成本等。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招标人权力寻租,投标人为获取合同绕过市场竞争,用诸如行贿、欺行霸市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标的。
在现实招投标活动中,有效成本往往还会转化为无效成本,尤其是权力寻租、腐败等行为的出现,使原本招投标人应该付出的合理的有效成本,往往立刻转化为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无效成本。对企业、社会来说完全是资源、资金的无谓浪费。同时,公开招标模式下,投标人数量过多,势必导致未中标企业所有付出是无效的,招标人也将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花费。
(1)控制招标人数量。这样一方面可以形成必要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为投标人过多而导致的招投标双方的社会成本浪费,是对招投标双方都比较有利的一种措施。
(2)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络平台。我国地域辽阔,地理跨度大,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众多,投标人往往陷入来回奔波、订阅众多报刊却又难免顾此失彼的窘境。虽然个别地区、个别行业领域也建立了各自网络平台,但出于地区利益、行业利益的考量,具有一定的排斥性,也使制度成本显著扩大,从而制造无效社会成本。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利于招投标双方有效发布、接受信息,也便于法律法规的统一,便于社会各方面监管。将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全程公示,信息也会公开透明。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建设工程招投标触及多方面利益,很现实、很敏感。一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受到全社会的瞩目,甚至全世界的关注,那么很有必要在政府层面把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整合为一体,既便于监督,又会在一定程度降低社会成本。
(4)尝试引入国际通行的“议标”制度。“议标”也称协商招标、限制性招标,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人。这个模式的优点在于快速便捷,很适合一些专项的、单价不高、技术要求不高的建设工程,可以在上述领域适当尝试引入“议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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