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荣
(贵州省江口县交通运输局)
浅谈旧路冷再生技术
杨江荣
(贵州省江口县交通运输局)
冷再生技术在环保方面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都具有显著优点,它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材料、人工费,节省运费,还可以延长施工季节,几乎不受阴湿或低温季节影响,且对于施工人员,改善了施工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有益于环境保护。介绍了冷再生技术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及其优势。
冷再生技术;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优势
拌和后的旧料分析包括就料筛分结果、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以及松铺量的确定、作业段合理长度确定,骨料的级配氛围对冷再生基层的性能影响较大,良好的级配可形成骨架密实结构,结合规范要求。由于现场冷再生层材料主要为旧路面材料,同时再生机刀头磨损对粒径变化影响较大,可通过外掺骨料改善基层级配。
封闭路段拌和完毕后,按压实厚度19 cm。松铺系数1.33用平地机初步整平测量人员根据设计纵断高程和横坡,每10 m为一段面测出高程,人工找出基准点,高程不足时及时调节富裕路段材料,高出时用平地机刮平,通过旧路整形达到“调坡”“调拱”“保证平整度”的目的。
(1)布摊水泥
稳压后开始布摊水泥,经室内试验确定水泥用量为5%。施工过程中按6%控制,用石灰纵横向大出尺寸为2.3 m×1.83 m的方格,然后每方格放2袋水泥(每袋50 kg)人工用铁钳均匀不满方格,确保水泥布撒均匀、一致、等厚。
(2)再生拌和
水泥布好后开始拌和,拌和前检测冷再生料的含水量,根据实际汉水量与最佳含水量的差值,调整机载含水量,最终使冷再生混合料的含水量比最佳含水量高出1%。冷再生机行进速度8~10 m/min拌和中,有专人跟机随时检测拌和深度,应始终保持松拌深度25 cm,拌和好的混合料由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检测含水量及水泥剂量,始终控制含水量比最佳含水量高1%,水泥剂量6%,拌和料及时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测验。
(3)再生层整形
拌和完成。先用平地机初步整平,然后用振动压路机稳压2遍,与旧路整形(第一次拌和后)方法相同,确保平整度和纵断面高程、横坡度符合设计,施工中,按“宁刮勿补”的原则。严禁“薄层贴补”°若找补厚度过薄,先用齿杷将表面5 cm以上耙松,在行找补,确保碾压成形一致。不起皮。不松散。无离析现象。
(4)再生层碾压
整形完成及时机碾压,检测水量必须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碾压分初压、复压和终压三个阶段进行来达到预定的压实度。
初压:胶轮压路机镜碾两遍,碾压速度为1.5~2 km/h。
复压:振动压路机振动碾压4遍,重叠1/2轮宽。保证错轴宽度的同时不漏压,碾压速度控制在2~2.5 km/h。
终压:采用光轮压路机压2遍,碾压后外观平整,无明显轮迹,及时检测压实度。
(5)接缝处理
两工作的衔接处,横向采用搭接拌和,前一段拌和整形后,留出3~5 m不碾压,后一段施工时将前段末压实部分再加水泥重新拌和,并与后一段一起碾压;纵向由于是半封闭施工,进行下半幅施工进行搭接处理,保证不留夹墙对于隔天施工段落,应在前1 d碾压完成后,用3 m平整度尺对接头处进行检测,从尺与冷再生层间空隙超标位置进行切齐,并于第2 d施工前在接缝处涂刷水泥浆,确保连接牢固。
碾压检测合格后及时覆盖草帘洒水养生,养生期内中断所有交通,养生期不少于7 d,每天及时洒水,专人看管,发现表面裸露及时用草帘覆盖,确保再生层不因裸露暴晒产生微裂缝°
(6)再生层强度检测
掺加水泥已拌好的混合料,实验室及时取料,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测试。
(1)严格控制水泥用量以及最佳水量,保证破碎拌和均匀、无夹层。
(2)确定合理的施工段落和施工作业时间,从加水拌和到碾压成形应确保在水泥终凝前完成不超过4 h。
(3)严禁压路机在碾压区域内掉头或急刹车。
(4)在保证压实度的同时,不能造成过度压实,过度压实容易降低其密实度。
(5)雨季施工时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尽量缩短施工作业段,遇雨时及时在施工的冷再生表面进行覆盖。避免雨水浸泡。
(6)养生期间严禁除洒水车外其他车辆通行。(7)施工中,宁刮勿补严禁薄层贴补。
就地冷再生施工减少了原材料的采购以及成品料的运输,使旧路面二灰层材料得以全部利用,节约砂石原材料、经过成本分析。在相同条件下,就地冷再生约为ATB-25沥青稳定碎石成本1/3。
原路面基层被就地利用,因此省略了外运,清扫、料场加工、回填等工序,施工过程得以简化,施工工序较少,受制约因素影响降低,提高了施工效率、工程进度。
利用就地优势,减少新材料的开采,避免了运料过程中的鲁米那污染以及废料的弃放问题,粉尘及废弃排放大大降低,同时有利于处理废料、保护环境。
冷再生是一项较新的施工工艺,采用再生技术,可以充分利用旧料,再生得到质量不错的再生混合料,冷再生技术无论从环保方面,还是从经济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优点,°初步的研究和实践均表明,冷再生技术随着技术的日臻成熟,其优势也将更加突显,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U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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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383(2014)03-0027-01
201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