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人视域中的合作社及其解读

2014-08-15 00:43徐旭初
关键词:合作化农民农业

吴 彬,徐旭初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近年来,在日益市场化、全球化的新情势下,各国及地区的合作社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就我国而言,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端始于农村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关于合作经济发展问题涉及合作制度的根本理论,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怎样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即农民究竟应当如何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虽然这归根结底是一个实践问题,但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很有必要从实践的意义上系统地研究一下经典作家在这一方面的思考,毕竟“那些想把劳动者农民联合到全世界伟大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方面来的人们的学说中,有着健康的、富有生命力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种子”[1]。无疑,始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合作制度方面的理论构思和实践探索,正是这种健康的、富有生命力的伟大种子在萌发茁长。如此,本文试图从中国共产党人视域着眼对合作社的历史发展问题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共产党人的合作社思想及其实践探索

应该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农业生产互助团体的经验。其中,毛泽东曾于1943年发表了题为《组织起来》的著名讲话,他着重申明:“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2]应该说,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实践旨在以集体劳动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并未触及所有制问题。因此,我党对合作社的集中探索主要还是集中于在建国以后。

(一)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建国伊始,围绕农村经济应如何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难题。在1951年9月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上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再到农业生产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毛泽东在1953年11月《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中进一步解释道:“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3]自此,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1951年底有300 多个,1952年6月为3000 多个;1953年12月正式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时为1.4 万个;1954年春发展到10 万个;1955年春为67 万个;1955年夏季以后,发展速度急剧加快,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以上。到1956年4月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到10月底,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4]326。

而到了1958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又快速转向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合作制混同于公有制。按照毛泽东的设想,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乡村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4]732-733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定性问题,毛泽东曾明确指出,这场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的和政治的斗争。”[5]不难看出,虽然初衷很好,但农业合作化运动最终演变了一场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政治运动;虽然掀起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并大大提前完成了原定改造计划,但在实际上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水平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二)邓小平的“两个飞跃”思想

在回顾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农业合作化运动这段历史时,邓小平客观地指出:“那时……我们提倡建立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农民积极性高。”[6]313-314但是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期,由于毛泽东受斯大林农业集体化思想的影响而加速办大社的意识愈来愈明显,在实践中出现了速度过快、工作过粗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针对这些问题,邓小平也认同道:“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来得及巩固,很多又变了。……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6]31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邓小平对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态度是“以人为本”,即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是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转折。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一方面要“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两份农业文件,虽然仍反对“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但还是第一次提出了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其中包括“联产计酬责任制”,这为日后的农村改革开了一个口子。

应该说,在面对如何防止农民两极分化问题上,邓小平提出了完全不同于第一代领导人的观点,他主张的不是农民集体化,而主张在农民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1980年,邓小平对“包产到户”进行了鼓励,他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同时强调,“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6]315这就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拓了政治空间,进而唤起了亿万老百姓的生产热情,粮食产量大幅提高,温饱问题得以解决。

而到了1990年,邓小平又提出了著名的“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7]事实上,如何逐步推动和实现农业的第二次飞跃,也就是要在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才能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实现集约、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向,这正是当前农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在看来,虽然邓小平对“第二个飞跃”并无详细陈述,但其相关思想的核心意旨应该指的就是要发展农业合作社,因为农业合作社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能够有效地解决适度规模经营以及集约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目标。同时,这里还必须指出,虽然邓小平在原话中说的是“发展‘集体经济’”,但这并不是说要重新回到“一大二公”。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邓小平说这些话的时候,“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两个概念是混用的,按照现在更加严谨、规范的称谓,应为“合作经济”之意。毕竟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来看,合作制、合作经济本来便是更早使用、更广为接受的概念了。

(三)江泽民、胡锦涛对合作社的功能定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合作社之于广大农民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江泽民曾专门致信全国供销总社,指出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迫切需要,无疑是要”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可以认为,在先后以江泽民、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和重视下,我国当前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自尝试启动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蓬勃兴旺于90年代,而规范提质于新世纪以来。

1995年,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1998年,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适应生产和市场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并强调“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

2002年,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了继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大传统法人之后的第五大法人,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由此,进入21世纪之后,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更是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要求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通过将合作社定位为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载体,合作经济从市场经济的辅助形式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2012年,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还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此一脉相承的是,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多年对合作社进行了相应部署。例如,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认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而且还特意则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无疑,得到了制度保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浪潮。

(四)习近平的“三位一体”构想及对合作社新的功能期待

事实上,早在2001年,习近平在其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中便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充分将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使农民尽快安全、顺利地进入国内外市场,并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要“立足于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8]

“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一贯坚持的既定方针,并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了宪法。现在看来,要继续完善和创新这一基本农村经营制度,只能是以适当方式强化“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加强合作制。其实,早在2006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刚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时,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在当年的1月8日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后来在全省现场会上进一步表述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习近平的这一构想,正是对于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大完善和创新。

而在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施政纲领中,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并强调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该说,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将合作社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合作社不仅被视为是一个生产性的经济主体,也被赋予了农村经营管理创新主体的使命,更加重视对合作社全方位的功能扩展。

二、对中国共产党人合作社思想的基本解读

(一)一个核心问题

首先应当声明,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自诞生之日起便拥有着双重属性,这一点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对合作社所作的通行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9]——可以看出。这一定义中,合作社归根结蒂是一个“自治联合体”,同时,这个“自治联合体”是通过成员们“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与抱负的。换言之,合作社具有双重属性——共同体属性和企业属性,其中,合作社的理想与旨趣更多地是共同体属性(或形态)的,而途径和手段则主要是企业属性(或形态)的。

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人对合作社思想的集中探讨正是基于合作社的这一双重属性,其核心议题是合作社与公有制的关系如何厘定?也就是着重于探讨合作社的共同体属性,关注其意识形态色彩。从前文可以明显看出,中共领导人对合作社的思想及实践的内在逻辑,已越来越从制度性关注转向策略性应用。如果回顾经典作家在考虑这一问题时,可以看出,他们还是严格站在制度的角度上,即特别关心的是合作制与公有制的关系问题,尤其关心两者如何耦合,换言之,他们关心合作制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可以认为,毛泽东是一种极端,他将合作制视同于公有制,以至于走向了人民公社(本质上是效法斯大林的集体农庄);至于当下,作为当前为数不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领导人已不再讨论合作制是否属于公有制,而只将其视为策略性手段。具体而言,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视域中,随着执政党身份的完成,共产党人不再过多纠结合作社的制度性,转而关注其策略性,将合作社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三条主线

对于历届中共领导人而言,其合作社思想大体上是围绕着三条或隐或现的主线展开的。

其一,在经济层面,将合作社视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更准确地说,政府大力扶持合作社的初衷是将其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希望借助它们带动当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实,在历来实践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之所以热心于组织和加入合作社,首先考虑的必定是如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收益,并试图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就我国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阶段来看,其之所以蓬勃生发于上世纪90年代,正是因为当时农产品市场格局的深刻变化导致了生产者市场信息不灵,把握市场困难,而生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又先天存在,造成了农业生产“一哄而上”的无序现象和卖难问题,由此促成了以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的大量涌现。而以营销型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迅速发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二,在政治层面,将合作社视为对小生产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手段,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合作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它是农业及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其中,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别名即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从一开始的互助组发展到之后的初级社还是扎实稳步地开展的,但到了中后期中央一味求快求全,要求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快速过渡到高级社,最后更是统一转型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使得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较大偏差。直到现在,仍然有部分民众对这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惊悸犹存,害怕再重现那种开始于合作社,却终结于无效率的集体经济的历史。值得欣慰的是,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推动合作社发展问题上颇为注重其合宜性,合作社不再仅仅是政府为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观产物,而是被视为一种基于国家战略性考量的战术性包容,是农民在市场诱致和政府引导下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客观产物。

其三,在社会层面,中共理论家也充分认识到了合作社的社会价值或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将其视为教育农民、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方式。诚然,合作社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对于农民而言,合作社具有某些其它组织无法赋予的利益,如进入市场、价格改进、降低交易费用、特殊服务、降低风险等等,但也许更为重要的,它是一所学校,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社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公民社会。

三、结语

端始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始终未曾动摇,并循序渐进,将合作社的思想及实践逐步从制度性辅助转向策略性实际应用。当前,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119万家,按全国59 万个行政村计算,平均每个行政村拥有两家合作社,这一数字相当令人欣慰。当然,在欣慰之余,我们更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当前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合作社单体规模与发展质量与发达国家相较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我国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无疑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的漫长过程,尤其在2012年“国际合作社年”使得合作社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和一致肯定之后,各界的热情与支持能否及如何常态化?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合作社又如何走出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发展道路?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中共中央编译局.列宁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2.

[2]中共中央编译局.毛泽东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1.

[3]中共中央编译局.毛泽东选集(第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00.

[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5]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3.

[6]中共中央编译局.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中共中央编译局.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8]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01.

[9]ICA.Co-operative Identity,Values & Principles[EB/OL].[1995-09-17].http://ica.coop/en/whats-co-op/co-operative-identity-values-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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