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
有人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八成是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的。
政府赔偿用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众所缴税费,群众利益因为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到头来还要群众自己拿钱补偿自己。这是哪门子道理?
对此,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政府负有管理失职等责任,需要对受害者赔付;二是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由政府先行支付,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诚然,我国《赔偿法》是有此规定,但遗憾的是,法律规定的追偿往往不了了之。
政府赔偿常有,依法追偿不常有,这一方面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热衷于政府埋单,也是基于“崽花爷钱不心疼”和息事宁人的心态来和稀泥。
殊不知,政府无原则的代偿而不追偿,看似解决了问题,却是在饮鸩止渴。正如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所言,“没有国家追偿为后盾的国家赔偿,实则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买单。”让代表受害者一方的民众来买单担责,无异于对民众的二次伤害。更重要的是,公职人员违法却不用担责,无形中是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有了这样恶劣示范,很容易致使更多人模糊对权利和法律的边界,有恃无恐,视黎民如草芥。
(本栏责任编辑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