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夏兰 刘安经
网络拍客是指互联网时代,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随着数码产品和网络技术的融合,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数码电子产品拍摄影像,并在网络上进行分享。“网络拍客”的诞生,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但在这种流行文化的背后,却有着许多法律和伦理道德等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在中国知网上输入关键词“拍客”,得到4535条结果,输入“拍客法制”得到452条,输入“拍客伦理”得到439条。这其实从一个角度说明,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发展,拍客问题逐渐进入研究者们的视野。
研究拍客法制与伦理方面的文章,知网上有报纸、期刊论文和硕士论文等,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话题,这个话题的研究数量不多,也不深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河南大学王婷的硕士论文《拍客侵权行为探析》,文章比较系统地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拍客问题,分别是:分析拍客的拍摄自由与权利的限制;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的经验及对公民拍摄权的具体规定的借鉴,来试图界定拍客所能拍摄的合理空间,以及有限制的传播自由;分析拍客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和拍客所侵犯公民的具体权利;着眼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拍客侵权行为;分析拍客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另外,田芳的《用“拍客”资源要把好“关”》强调了两点,一是“合法是媒体选用拍客素材的底线”;二是“媒体要对拍客所提供的素材进行甄别和把关”。 再有,《军营拍客》则从军事机密的角度谈了规范拍客行为的重要性。此外还有《拍客的传播特征和传播伦理》、《用好拍客,规范拍客》、《炒作和猎奇不是真正的拍客精神》、《论自媒体时代“拍客”的道德自律与人文关怀》等文章,但就拍客法制和拍客伦理搜索结果显示,比较详细涉及搜索关键词的文章不到三分之一,详细分析的文章还是比较少。因此,为了在当前新媒体的形势下规范拍客行为,给相关部门提供一个决策的依据,从而产生社会效益,这方面的研究很有必要。
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做了如下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①董天策:《网络新闻传播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42页。自媒体时代,数码产品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对信息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拍客通过电脑、手机等上网,把所拍摄的静态、动态图像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互相分享信息,这给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产生了巨大冲击。虽然有学者提出“网络立法”、“网络实名制”等策略,但它们的完善是一个过程。就目前来说,网络拍客在信息传播上,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第一,网络拍客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②③中国法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修改文本)http://www.iolaw.org.cn/showLaws.asp?id=20702。这为拍客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拍客们把所拍文字、图片及视频等通过博客、播客、微信等分享信息,当属于言论、出版自由。此外,如果网络拍客将图片、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③另外,2007年12月29日广电总局公布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④中新网:中国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http://www.chinanews.com/it/kong/news/2007/12-29/1119451.shtml也就是说,除时政新闻外,只要拍客们所拍的内容不庸俗、不侵权、不违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传播的内容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他们都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与网民分享。
第二,网络拍客具有“采访权”,其采集的信息满足了大众所需,颠覆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适应了当今社会民众对信息的多元需求。拍客要发图片、视频,有时候免不了要采访拍摄对象,这就涉及新闻采访权的问题。对“新闻采访权”,“学界有三种表述,即‘采访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记者采访权’。这三种称谓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该‘采访权’的主体不同上。”①胡昕:《论新闻采访权的概念界定》,《天府新论》2006年6月,第207页。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政策或法规命令规定“新闻采访权”必须属于记者或者新闻机构,因此,“采访权”并不为新闻记者所特有,一般民众包括网络拍客也拥有采访他人的权利。
尽管网络拍客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他们对信息的传播起到了延伸和补充的作用,但其所暴露的法律、伦理道德问题也是明显的。
第一,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一些网络拍客所拍内容不能保证真实性,有的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赚取金钱,不惜拍摄趣味低下的内容,甚至策划、编导内容无中生有的视频或者图像。于是,网络上视频或图片“标题党”盛行,许多信息文不符实,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不仅不能让公众吸取营养,反而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很坏的影响,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显相悖。
第二,网络拍客在拍摄过程中造成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拍客在传播视频或图片的时候,往往忽视相关法规,以个人喜好或个人利益为中心而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第三,网络拍客在拍摄中造成的人文关怀冲突问题。在网络拍客拍的不少视频和图片中,特别是一些事件新闻,拍客不顾受害者家人的心理感受,拍摄下一些泪流满面的镜头或者凄惨的镜头,人文关怀缺失。在选材上,不少拍客往往把目光聚焦于乞丐、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群体,使得图像过于猎奇、片面而冷漠,有些影像甚至带有偏激的社会情绪,不客观、不公正甚至不真实的影像充斥网络。
不可否认,拍客从出现至今产生了不少有影响的优秀作品,他们的出现为传统媒体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得信息的传播手段更加多元化,视角更加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满足了信息时代人们的多元需求。但是,站在法律及伦理道德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网络拍客作品在选材上缺乏新意,不能推陈出新,缺乏张力和感染力,一些拍客为了个人利益或私欲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了更好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积极地发挥网络拍客的信息传播职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网络拍客的行为。
第一,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拍客行为以法律为准绳。就视频的信息传播而言,国家已经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规范各类视音频经营单位、企业和个人上有了相关法律依据,各地地方部门应该依该法对经营视音频的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网络拍客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传播凶杀、暴力、犯罪、色情等内容的图片或者视频。
第二,视频网站、微博、微信、博客、各类摄影网站、论坛等相关人员应把好质量关。以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为准绳,做到以“拍客品牌”吸引人,不以低俗、恶搞、过度娱乐等手段提高点击率,不为一时利益或私欲放弃职业操守,不忽视社会道德和受众感官,拍出优秀的作品。
第三,提高网络拍客素质,加强自律。目前,有不少电视台或报纸有各种拍客“通讯员”,成为它们新闻线索的一大来源,他们在拍客的培养上,定期召集拍客开会,给他们分析好作品与坏作品的差别,这对拍客在选材、角度切入、客观公正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但拍客的学习不应该只限他人教,还要自己自觉地学习,不断提高,在实践中践行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理念,向他人传递积极健康向上的作品。
第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可通过引入注册实名制,建立公众举报制,专设相关人员进行跟进等举措监管网络拍客行为;媒体对失实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视频或图片等进行监督并进行报道;另外,鼓励公众举报不良视频、图片等。对传播不良视频或图片的网络拍客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以法治之。
总之,只有内外兼修、多管齐下,网络拍客才能得到良性发展,为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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