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佳
徐佳/兰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甘肃兰州 730000)。
1.法理念概述。“法理念”是“法精神”与“法实在”之间的统一,它是描述“正义”精神和在其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的各种实施行为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各种规范体系制度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宽泛的法哲学概述。因此,认识“法理念”就应从“法精神”和“法实在”展开,平等自由的“法精神”就是法理念的内核。关于法理念之进化,有必要回到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他们认为法应该区分为应然法和实在法,并且法有形式和内容之分,公平是法的形式,正义是法的内容。法的正义应当是永恒的,是人的理性的价值要求。正义有抽象正义与实然正义,实然正义是相对的,而法理念之进化就是相对正义向抽象正义的演变。
2.劳动法理念。劳动法理念应该是平等自由精神与实在的劳动法之间的统一。它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1)劳动法理念对平等自由精神的价值追求是一个永恒的方向;(2)这种不变的平等自由正义精神与实在的劳动法结合,劳动法理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3)劳动法理念应是具体的,因为它包含了实在的劳动法;(4)劳动法理念是实然劳动法理念,而不是抽象的劳动法理念。
目前,许多学者在讨论劳动法理念时,一般采用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劳动法理念、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法理念及和谐社会的劳动法理念界分标准,当然也有学者依据劳动法理念的内容来界分我国劳动法理念。劳动法理念包含了“平等自由”精神和“劳动法”实在这两个要素,也就是说劳动法理念的发展,会随着这两个要素的变化而发生演变。“正义”精神体现在劳动法上就是平等自由精神,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而“劳动法实在”这个因素却更容易发生改变,因此,一般而言,应该是“劳动法实在”的变动引起了劳动法理念的变化。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这一结论却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没有西方国家长时间的法律积累,当舶来法律之后,短时间内法律文化难以形成,更重要的是新中国成立建国之后,为了恢复国民经济,采用了计划经济的经济发展方式,而后随着改革开放强势采用市场经济,“平等自由”原则的活跃程度超过了“劳动法实在”。所以,针对我国特殊的国情,采用“平等自由”精神的含义变化来界分我国的劳动法理念更为合理,采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界分标准是不能完全体现“平等自由”精神在我国的曲折历程的。
1.新中国成立建国初期的劳动法理念(1949——1958)。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革命成果。在以经济发展战略为主题的背景下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稀缺、但劳动力供给丰富的社会条件下,必然会人为地扭曲市场要素价格,降低重工业发展成本,这就排除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可能性,依靠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垄断和计划配置。为了解决广大民众的就业问题,提供失业救济,国家出台了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的条例、关于就业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规章”。因此,这一时期我国劳动法的理念中,“平等自由”精神几乎难以寻找到任何踪迹。
2.经济建设停滞时期的劳动法理念(1958——1978)。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经济建设几乎停滞,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行政命令高于一切,不存在劳动法的理念问题,“平等自由”的“法精神”此时已经成了一个奢侈的名词,“刘少奇冤案”就是例证。劳动法上所谓的按照契约规定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劳动已不再具有意义。从“法实在”来看,在这一阶段,劳动法立法缺失,即便是已有的法律也失去了意义。
3.市场经济尝试时期的劳动法理念(1978——1995)。经过20年的曲折发展,传统经济体制和以重工业为重心的发展战略与社会资源结构的冲突日益明显,我国走上了尝试市场经济的变革之路,经济体制转型,以国有企业的企业利润分配权和用人自主权两条路径为主线展开。从劳动部发布的针对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出台的劳动合同制相关法规,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中政府的定位与功能开始转变,政府的角色从主宰逐渐向协调转变,劳动关系运行的风险也逐渐向社会分散,劳动主体利益开始分化,逐渐形成了市场化的利益格局,呈现出劳动者利益、企业利益和政府利益的三方并存的局面。这一阶段我国劳动法的理念是通过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各方利益,保障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的。
4.全面市场经济建设阶段的劳动法理念(1995——2008)。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这在我国劳动法理念发展历史中具有开天辟地的重要意义。1994年之后,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相应政策,最终使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机制初具规模。在这一阶段,我国劳动法理念才真正形成,从严格意义上说,存在“劳动法实在”了。要探讨这一阶段的劳动法理念,不能脱离1994年《劳动法》,也不能用它来概括全部,我们应该坚持法理念进化论的观点,从应然与实然两个方向对劳动法理念进行认识。(1)从《劳动法》制定、实施的现实背景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应然角度。1994年国家经济体制转型,这就决定了《劳动法》要在提高效率与兼顾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所以,从立法背景看,劳动法的理念追求就必须是促进生产力发展与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从《劳动法》具体内容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应然角度。《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从这些内容不难发现,该法更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所以,本阶段劳动法的首要理念是期望通过确立规范制度来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促进经济发展。(3)从《劳动法》实施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实然角度。1994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法理念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以一种螺旋式的方式进化。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劳动用工制度呈现多元化趋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了劳动力的流动,非公有制经济更加活跃,进一步推动了劳动用工中涉及的诸多制度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且西方劳动法的理念开始进入学界。在这一阶段,世界劳动法的整体理念,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劳工不是商品、三方主体结构和社会成果分享。此理念在世界劳动市场上得以确立,主要得益于西方国家的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争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西方人权的发展等等。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的《费城宣言》第一条就确立了“劳工不是商品的理念”。“三方主体结构”是指一样的运作模式,即劳工和雇主的代表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在政府代表的参与下进行自由协商和民主决策以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社会成果分享”理念其核心就是社会进步成果分享。具体指经济发展不单是劳动或资本某一方的贡献,而是整个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国劳动法理念吸收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劳动法理念,劳动法实然理念在这一阶段形成了以“劳工不是商品”为主体理念,“三方结构”为生产理念,“社会进步成功共享”为分配理念的劳动法理念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理念已经与国际劳动法理念完成了对接。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劳动法实然理念的追求才使得2008年劳动法得以修改。
5.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时期的劳动法理念(2008——现今)。2008年后,我国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构造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理念的方向就是和谐劳动理念。(1)从“规范有序”探寻和谐劳动理念。规范有序的要求就是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法理念上的体现就是劳动关系法治化。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劳动法律机制完善,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应该健全相应的程序法,使得依法确立的劳动关系以及所产生的纠纷能得到相应的救济保障。(2)从“公平合理”探寻和谐劳动理念。可以理解为按照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公平合理”的含义中,可以发现它追寻的劳动法理念是平衡多方利益,实现分配正义。(3)从“合作互利”探寻和谐劳动理念。合作互利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保持长期合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坚持信任理解的原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劳动关系双赢。“合作互利”体现的劳动法理念是鼓励多方利益参与,实现社会成果共享。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下的劳动法理念,以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为前提,平衡多方利益,以鼓励多方参与作为手段,最终实现分配正义的结果。通过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梳理,笔者仅是从法理念及其进化论的角度进行了思考。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实现“法精神”和“法实在”的法理念统一。
[1] 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 曹燕.从“自由”到自由:劳动法法的理念缘起与制度变迁[J].河北法学,2007(10).
[4] 刘铁明,罗友花.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研究综述[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6).
[5] 吕世伦.法理念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