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 强 钟 涛 王星龙
早期的手抄书籍并不是作为社会的主要传播工具而存在的,而是作为社会整体知识的储备被精致保存,珍藏。大约15世纪中期,印刷术被应用于文本复制上,取代了低效率的手抄书,成为大众启蒙的主要传播工具,版权保护被提上了社会讨论的议程。而自由知识(Libre knowledge)是指人们可以自由学习、诠释、应用群体共同智慧的结晶,崇尚大众利益高于一切,鼓励公众免费获得公共知识。①《自由知识》,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自由知識。这显然是与版权保护相矛盾的。时至网络时代,这种矛盾日益尖锐的浮现。
就中国本土,在2011年就发生过50位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讨百度书》指控百度文库涉嫌侵权,联盟作家中不乏贾平凹、刘心武、李承鹏、李银河等著名文人。他们认为百度文库收录了很多作家的著作,在没有取得作家授权的情况下对全体网民免费开放阅读,这严重侵犯了作家们的版权。②《50位作家联手声讨百度文库 声称将凑钱起诉百度》,http://news.sohu.com/20110317/n279856624.shtml.该文章如一颗重磅炸弹,一下子在文化圈炸开了,越来越多的作家开始加入声讨。
法理学界认为,国家在2009年颁布《侵权责任法》,认为网络版权与传统的版权并无二致,只要坚持版权的自动获得原则即可。百度文库作为一个社会商业机构,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且该作品还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认定百度文库构成侵权。但笔者更多地从传播学角度去视察。
麦奎尔认为,知识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之前书籍是文化的载体,人们通过书籍点燃了求知的渴望,促使了大众启蒙时代的到来。随着媒介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更多开始通过网络去获取信息,知识,大众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升。③丹尼斯·麦奎尔(Denis McQuail)著,崔保国、李琨译:《大众传播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21页。麦奎尔是自由知识的崇尚者,认为公共利益至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百度文库收录电子书籍,免费地让公众自由的使用,维护了知识的自由流动,将某些“圈禁”在精英小群体的知识解放出来,让全体社会公众都能共享人类文明的智慧成果,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从传播学的视角考察,如果其中没有涉及商业利益的话,百度文库是没有错的。
百度文库进行自我辩解,认为书籍内容是网民自发上传的,百度文库只是一个技术的提供商,不对内容承担责任。百度文库并未从书籍内容上获益,属于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按照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④从立先:《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知识产权》,2008年第18卷。,只需要对确认的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就不会构成违法。
但深究其根本,百度文库是一个商业主体,不是非利益性组织,它的任何行为必然是涉及商业利益的。后来相关的信息披露,百度文库是为了保证数字图书市场的占有率,需要大量侵权的作品来保证网民点击量,提高百度自身品牌的曝光度和美誉度,促使广告商在文库里投放大量广告,百度文库实际上是间接地从大量侵权作品里有获益。笔者认为,百度文库拿公共利益做借口,是不能成立的。
该事件最终以百度文库承诺三天内清理完所有侵权作品为结局。我们深究其矛盾的根源,其实是自由知识与作者版权之争的延续。一方面,是公众日益渴望获取更多的文化知识,但又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另一方面,是社会法律对作者版权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其中涉及的是“公益”和“私益”的激烈博弈,网络只是激化了这一矛盾的技术工具而已。但无论如何,商业机构打着“维护自由知识”的旗帜去谋取利益,是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的制裁。那么,在当代社会,公权力应该如何去缓和这种矛盾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完善的版权法律体系。我国网络立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滞后,公众利益和版权利益得不到法律上的确权,导致了网络领域的很多混乱。相关的部门要积极制定完善的网络法律,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
其次,政府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笔者认为,政府和文化保护协会可以为网络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投入,在确保网络服务商能支付作者的版权收益的同时,保证公众自由获取知识的权益。
最后,利用网络探索发展新模式,不断降低知识自由传播的成本。网络是一种极具包容性的技术工具,要努力构建出一种版权人和公众都能协调共赢的文化发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