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对金融发展影响研究

2014-08-15 00:51张立恒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金融业市场经济

张立恒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是高发达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的存在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它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亦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有些企业不可避免地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因管理、技术、信息、交通、设备等多种原因丧失竞争能力,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这是一种必然现象,而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这种必然现象,只不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国家的包赔、调控、补偿等政策掩盖而已,一旦进入市场经济自然就暴露无遗了。近几年来,各地各级法院所宣告的破产企业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容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种社会制度下,不论是美国的法制市场经济,还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的产业指导的市场经济、法国的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或者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有商品、货币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必然发生作用,必然有企业要被宣告破产。

二、企业破产与金融发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与金融发展是一对矛盾,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企业破产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国门大开,摒弃了闭关自守、夜郎自大的封建陋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保障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在经济政策、法律等诸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致使一些因管理混乱、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信息不灵等原因而丧失竞争能力的企业纷纷落马败下阵来[1];那些长期严重亏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企业一旦宣告破产,就意味着银行原投放给企业的资金加利息无法全额收回,必然危及金融部门的直接经济利益,制约着金融业的发展。

1、企业破产使商业银行的债权受到极大损害。企业破产导致银行投放的货币本息无法全额回笼,银行严重亏损,自然会挫伤金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必然出现金融市场疲软,使商业银行闻破生叹、闻贷色变,造成贷款难收回、收回的破烂货也不值钱、有钱不敢放贷的不良恶果。

2、企业破产使商业银行丧失了较多的投资选择对象、参照物,增大了金融风险。一般说来,资金投资选择的对象越多,参照系统越庞大,资金投资者最容易作出最佳选择。最佳的选择对象或方案,一般能给选择者带来最高的经济效益,反之,则经济效益不佳,甚至产生严重的负效益。

(二)金融业发展需要依法对有的企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使大量的债权得到冲销,债务得以消灭,在破产企业的废墟上必然产生更多、更新、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有生机和活力的企业,使原有资源重新得到优化配置,改善了投资环境,增多了资金投资的选择对象,无疑给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企业破产能够使商业银行在短时间内落实、回收一定债权,使其资金投放增大,迅速投入营运,以赚取更多的利润,繁荣资金市场。

2、企业破产能使商业银行避免或减少因催收呆滞贷款所作的无效劳动。企业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后,帐务能得到相应处置,该冲销的冲销,该清偿的得到清偿。

3、企业破产后,能够激发金融部门总结投资经验,重新选择、定位资金投向,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资金监管,把准投资安全系数,规范和繁荣金融市场,有利于大力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三)企业破产对金融业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一面,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于企业破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因为企业破产对金融业务的发展有一定负作用就谈破色变、回避矛盾,而应抓住机遇,面对现实,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正确认识企业破产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对于那些确实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应忍痛割爱,该宣告破产的企业,应按破产法的规定及时、主动申请宣告破产,使商业银行早日摆脱清收沉淀、吊滞资金的困扰,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用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展金融业务上来。如果当破不破,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财产流失,最终受到更大损失的是银行[2]。

三、正确处理企业破产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企业破产虽然对金融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并非说破得越多就越好。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特殊的审判工作,它既是给企业生命周期划上一个句号,又是涉及财产处理、资产变现、职工安置、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它需要法院依法按程序操作、进行实体处理,同时也离不开政府支持,债权人配合。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要权衡利弊,考虑社会的承受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将会造成金融动荡、经济萧条、社会混乱的局面,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灾难。因此,在正确处理企业破产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分析企业破产对金融业的影响。这里既要考虑经济利益上的影响,也要考虑社会影响。在经济上要侧重分析破产与不破产对商业银行损失的大小,若破产以后受偿的额度大于不破产时能清收的额度,则可以实施破产;否则,就不破。在社会上,要从破一件,考虑到对同一类乃至一片这样的企业的波及影响,若波及企业多,涉案标的又很大,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最好慎重把握申请或受理与否。

2、应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力。《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后,商业银行之间、金融业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中行、发展银行由于设立时间短、底子薄,更应注意其实际承受能力;农行、工行虽历史悠久,但超负荷承受损失必将使其丧失信心和支持地方经济的动力。尤其是城乡信用合作社、名目繁多的股金会等直接涉及农民个人,面宽量大,若不慎重处理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3、法院和破产企业清算组应融洽与金融部门的关系。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随时与商业银行沟通,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涉案等诸多问题,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1]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突破与影响[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1)

[2]余明桂,潘洪波.政府干预、法治、金融发展与国有企业银行贷款[J].金融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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