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甫知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四川 广元 628017)
写作是一种创造性的整体思维活动。它是以读者为对象,以表情、达意、叙事、说理为目的,以语言文字符号为载体,创制文章的综合性精神劳动。从横向看,它分别由客体(写作源)、主体(作者)、载体(文章)和受体(读者)四要素构成。不同类型的文章写作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技巧。从写作行为的系统性观照,公文写作与文学创作主要区别在四个方面。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写作而言,材料是客体,是做饭的“米”。任何写作都离不开材料,材料越充分,文章越好写。公文的写作十分强调材料的真实可信。而材料的“真实”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现实中真正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二是指符合生活逻辑的事实现象。前者叫生活的真实,后者称艺术的真实。公文写作以实用为目的。真实是公文的生命,也是公文写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因而公文写作中对材料的选用和处理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和可靠,来不得半点虚构和夸张。否则将带来社会政治或经济的失误和损失。2005年11月××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出于稳定考虑在停水公告中只说是市政供水管网检修,需停水4天,而未说明真实原因,结果造成哈尔滨市内抢购、离走等慌乱局面,市政府不得不在同一天又发公告说明真实原因才避免了混乱。不仅如此,公文写作的真实性还体现在观点、结论和调研过程的真实可信。在写作过程中,公文写作主体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吃透两头,针对实际,有的放矢,决不能靠主观臆断,凭空想象,闭门造车。而文学创作以追求艺术价
真为目的,需要进行虚构和想象。作品中的人物事件是作家对生活的精心提炼、加工而成的虚幻的现实,属“幻中之真”。生活积累和艺术功力对文学作家来说犹如鸟之双翼,轨之双轮,缺一不可。社会生活和自然现象虽是文学创作的对象,但绝不是生活的简单翻版,它注入了作家的审美感受。文学作品中的人和事无法与生活中的人和事对号入座。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说:“人不必有其事,事不必丽其人。”这里的人和事专指小说创作。因此,文学创作离开了虚构和想象就会黯色失色,而公文写作涉及虚构与想象则一文不值。
文学创作有更为突出的个人的、主观的因素。或叙事言情,或状物写景,作者的情感意志是个体化的,一般不太受别人的约束与限制。作家把客观的人、事、物化作自己生命活动的一部分,化成了自己的血肉,用自己的心灵把握它,融化它,正如古人所说的“化景物为情思”。因此,文学创作中作家无不彰显个人风格,如李白的潇洒、飘逸,杜甫的沉郁顿挫,鲁迅的深刻尖锐,沈从文的清新优美,杨朔的调侃幽默。作家不同风格的形成又沿于对自然、人类、人生和社会的不同体验和感受。其创作主体的个体化特征十分明显。而公文写作出于某种公共事务的需要,总是要按照工作的需要、领导的意图、活动的目的来确定。在写作过程中需要撰写者、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其主体活动的群体性较为突出。不论是领导者个人撰写公文,还是由秘书部门代领导立字的公文写作,都要体现集体的意志。凡是公文,总是以集体名义在写作,属集体智慧的结晶。虽然,公文写作中也要求充分发挥撰写者的聪明才智和能力,但他必须认真领会领导和部门的意图,集结综合各种意见,反映公众利益。决不允许公文写作者各行其是,任意发挥,我行我素。这是公文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公众性的要求。
为了方便、有效地办理公共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这种格式的形成,来自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定而成”,一般由国家和地区最高法律机关、权威部门来规定,不照此办理就叫违规,如行政公文和专用公文。一是“约定俗成”,是由社会大众长期使用自然形成的“约定”形式,如日常事务文书和礼仪文书等。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标准是国家质量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批准发布的,对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公文的结构模式、表达方式和语体风格也有约定俗成的程式化特征。如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事由和文种名称三要素构成;公文开头一般写行文的根据、目的、意义、缘由;正文分别叙述基本事实,阐明性质意义,或提出措施、要求,排列法规条文;结尾得出结论,提出申报请求或发出号召要求等。叙述、议论和说明是公文的三种基本表达方式;准确、简洁、典雅、质朴的语言要求也使公文在使用中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如表示目的、依据用语,经办用语,期请用语,征询用语,结束用语等。如此明显的程式化特征和惯有体式在文学创作中是不存在的。文学创作主要采用形象思维方式,人物形象的塑造,故事情节的构筑,社会环境的设置,结构形态的安排,写作手法的运用,表达方式的选择,语体风格的表现等都要有独到之处,切忌落入俗套。
写作是以读者为对象,以交际和传播为目的。任何文章都是给读者看的,写作价值的体现关键在接受对象(受体)。从读者对象看,公文写作有明确的针对性,受特定受文对象的限制。请示、报告是给上级领导看的;决定、批复、通知是要求下属办的;通告、简报、通报、涵等也有明确的主送对象。不同的公文有不同的受体,不需要了解的人,既没有必要也不允许了解。因此,公文写作要适应受文对象的“胃口”和接受心理,以求实、求新、求简、求情(人性化)为原则,使受文者充分认可。而文学创作是面向所有读者的,没有什么限制性。凡能读懂作品的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审美体验去阅读、理解、阐释和接受作品。从接受时限看,公文有极强的时效性,需要及时阅读和处理,过期就没有实在意义了。而文学作品是以其艺术生命力的无限性来感染读者的,没有时限性。作家的创作意图总是希望自己的作品阅读的人越多越好,流传的时间越久越有价值。
总之,公文写作与文学创作虽有不少相通之处,更多的却是它们的本质区别。关注文体特征,重视写作风格,突显文章个性,力求发展创新是提高综合写作能力,实现写作价值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