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 增强领导干部敬畏之心

2014-08-15 00:50李建昌
云南科技管理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仆敬畏百姓

李建昌

(大理州科学技术局,云南 大理 671000)

敬畏是什么?是人们对待自然和社会的一种态度,一种对事物既敬重又畏惧的心理。人生活在社会之中,有诸多需要敬畏的东西,尤其是手握公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不能随心所欲,而且还要心有所惧、行有所限。党员领导干部具有这样的心理,才可能真正明白“我是谁”——人民的公仆、“为了谁”——为了苍生百姓、“依靠谁”——依靠公权所有者。只有常怀敬畏才能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中自律、自省、自重,才能做到克己奉公和规范及约束自己的言行,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敬畏是领导干部严于律己的内生动力,是党员领导干部锤炼党性的“中药良方”,具有调理性、预防性、治疗性和持续性等综合功效。我国自古就有常怀敬畏之心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和群众,都要有对自然、对社会、对事物的敬畏之心。我们每一个党员既来自于群众而在要求上又必须严于群众。我们的每一个领导干部既出自于普通干部而在标准上又必须高于普通干部。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应当着力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敬畏之心”。因为,领导干部一旦缺失敬畏之心,往往就会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现实中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表现出的群众观念淡薄、党性修养差等问题,原因就在于其自视其能而严重缺乏对群众的敬畏之心,所以慢慢步入“讲特殊、寻自在”,甚至腐败堕落的阴暗之路;在于其组织观念淡薄而严重缺乏对组织的敬畏之心,所以离心离德、闹不团结,甚至各行其是、相互拆台;在于其理想信念动摇而严重缺乏对权力的敬畏,所以高高在上、不管群众冷暖,甚至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在于其以耍滑使尖为能而严重缺乏对诚实正义的敬畏之心,所以不学无术、消极应付,甚至以老观念看人、老经验办事,以无为诋毁有为、以愚昧无知嘲笑他人另类、以漂浮诋毁务实等。

按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是基础,“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是关键,“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是根本。笔者认为这3 个环节的工作,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通过教育我们的领导干部,增强其心存对理想信念的敬重、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敬重、对苍生百姓的敬重、对科学及客观规律的敬重,增强其言行对脱离组织和人民的畏惧、对与法律制度相悖的畏惧、对公权力滥用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恶果的畏惧等。

心存敬畏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基本人生修养,是对每一个自然之人、经济之人和社会之人的共同要求,更是对具有特殊使命的共产党人和政治之人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在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或多或少地代替人民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公平、公正、公开”地正确用之为民,乃是国家和人民的大幸及根本的愿望;“随意、无规”和“以权谋私”地滥用公权力,则必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甚至是灾难。所以,必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敬畏之心。因为,我们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政为民的岗位上,只有敬畏之心相随,才可能不心生邪念和贪欲进而耐得住寂寞,才可能自觉地遵纪守法而不做悖规违法之事,才可能兢兢业业工作、扎扎实实做事和老老实实做人而守得住为官从政的底线,才可能处处谦虚谨慎、时时戒骄戒躁、事事谨言慎行并且放低在与群众接触交往中的姿态,才可能对自身“为民务实清廉”社会形象及名誉的倍加珍惜与呵护而积德行善。

敬畏之心无处不需,无时不在。作为一名具有责任意识的领导干部,必须敬畏自己的岗位,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作为一名具有理想信念的共产党员,必须敬畏党纪、敬畏群众,做到忠诚于组织和人民,时时处处为党分忧、为民奉献;作为一名有抱负的机关干部,必须敬畏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做到知荣辱重名声、遵规守纪、依法行政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事实上,每个人需要敬畏的东西多不胜数,比如敬畏父母、敬畏老师、敬畏科学、敬畏同事、敬畏自然、敬畏良心等。因篇幅所限,这里仅就以下3 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首先,要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百姓(群众)的敬畏之心。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高低、也不论其是否为中共党员,就本质而言都是人民的公仆。既是公仆,就要有公仆的样子,尤其是要知晓公仆的责任,懂得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明白该怎么做与何时而做,做到认真履行敬畏百姓的公仆责任。敬畏百姓,最重要的是要心中装着人民,做到一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愿、解群众之所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恭恭敬敬当公仆,不可在群众面前自诩“精英”、自居“上智”和把百姓视为“下愚”,甚至搞假大空和欺哄讹诈。

我们都有自己的父母,人都要敬畏自己的父母。同样,因为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所以我们理所当然也要敬畏百姓。可能有人会钻牛角尖说,敬畏父母当然不错,但你也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县处级干部,怎么能毫不谦虚地把自己游离于百姓范畴之外呢?不得以,我只好再补充一句:在我们国家,领导与群众的概念是相对的,并无绝对之分。一方面,哪怕只是两个人的一个组织,都可有领导与群众之别;另一方面,职位再高的人也只是在位的时候是领导,当他们正常退下来之后,也就自然成为具有特殊经历的普通社会公民,且就算是他们在位期间,按党章规定,其在所属支部中,同样也只能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基层党组织活动,同样应该无条件贯彻支部的决定及落实支部安排的相关工作。可见,别说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可称为领导干部而必须敬畏百姓,就是股所级、乡科级和县处级干部,相对管理服务对象而言也是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当然也必须敬畏百姓。

之所以提出以上命题,原因是我们的一些股所级、乡科级乃至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要么自我降低标准和要求,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管理服务之责,突出表现为不作为和慢作为;要么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表现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这两种表现,本质上都是对百姓的不敬畏,都是对群众不负责任和漠视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行为。而且,由于村社干部和股所级、乡科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与群众的联系更直接,交往更密切,其敬畏百姓情况对党群、干群关系的影响也会更大、更突出,因而更需要着力培养他们对百姓的敬畏之心。

其次,要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制度的敬畏之心。敬畏法律制度,就是要尊敬法律和遵守法律制度规范。通过教育培训,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不分你我”。法律和制度都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对相关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因事违规、因故出轨,包括依法依规行使调查权、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绝不允许自己是领导干部而在遵规守纪方面有特权、搞变通和自由化。领导干部如果失去对法律制度的敬畏之心,就会使自己变得自由散漫、目空一切、不可一世,甚至为所欲为走向腐败堕落和成为人民的公敌。同时,敬畏法律制度还包括在工作上的履职尽责。因为,领导干部的职权是通过法律授予的形式获得的,而且必须依法行使和按照制度规范运行,从而又使得敬畏职业、敬畏信誉成为敬畏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在敬畏职业方面,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不可把着位置不干事和占着职位不履责。要怀着对职业的敬畏来用心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勤政务实和清政廉洁;要紧扣岗位职责,在坚持依法依规定和敢于担当的前提下,深入思考、不断创新,始终保持争先进位的奋发进取精神。

在敬畏信誉方面,一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争做有益于事业、有益于人民、有益于家庭的社会贤达;二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争做团结和谐、豁达开朗、谦下友善的事业发展组织者和促进者;三要坚持实事求是,争做诚实守信,立言立行和言而有信、知错便改的老实人。只有懂得害怕信誉名声扫地的人,才会处处谨言慎行和事事严于自律。

第三,要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组织的敬畏之心。领导干部的每一个进步,虽与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但也离不开组织的培养,甚至可以说“没有组织就不会有个人的发展进步”。要珍惜组织给予的荣誉与条件,努力在施展才华中感恩组织和回报组织,切不可牢骚满腹和有组织“亏欠”自己的错误想法。敬畏组织,一是要尊重组织、服从组织,自觉维护组织的荣誉和权威;二是要关心组织、忧虑组织,努力推动组织发展;三是要对组织忠诚,坚定不移地遵守组织章程、贯彻组织决定和落实组织要求,诚实守信不耍滑;四是要懂得组织的荣誉就是自己的荣誉、知晓组织的损失就是自己的失职,做到乐于为组织的发展而奉献,勇于为组织的利益而献身,善于为增进组织的荣誉而务实创新。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地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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