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问题种子”有权说“不”

2014-08-15 00:48张兆利,陶玉荣
云南农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有权李某

案例:2013年初,李某等6户农民被一种业公司的广告所吸引。这份种子广告宣称:“某某”牌番茄引自美国,果甜耐贮、抗寒耐病,市场销路广阔,亩产4000~5000kg。广告上的图案漂亮诱人。李某等第2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种业公司。不久,这家公司将种子邮给农民。同年5月,番茄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种子公司广告完全不符,里面多数是空的,且又酸又涩。事情发生后,李某等6户农民在多次与种业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种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口感好、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原告,而且被告没有从事种子进口贸易的许可证,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最后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等6户农民赔偿金8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出售假种子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我国《种子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是对于杂交种子,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危害极大,减产一般能达到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

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过去已经失去销路的老品种冒充市场上看好的新品种,或者用其他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或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或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等,即使种子纯度等指标都很高,但仍会造成减产;同时,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也属假种子,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

《种子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本案中,李某等6户农民在与种子经营者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眼下很快就要进入春播时节,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劣种子侵害时,能够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农民使用种子时具备五项权益。一是人身、财产安全权。种子使用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知情权。种子作为特殊商品,除了必备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质量指标外,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使用条件等也都有特别要求,种子经营者有义务加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三是自由选择权。我国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实践中,有的种子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迫或诱导农民购买某种种子;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要求农民按行政命令种植某种作物,或者限制和禁止种植某种作物,这些都是侵害农民种子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四是公平交易权。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平交易条件的种子,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是获得先行赔偿权。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

种子使用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①购种发票。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②种子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③证人证言。④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⑤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像、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⑥其他证据。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对主要证据具有补充作用。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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