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旭
(宣威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云南 宣威 655400)
1)管理方式方面。目前,各地对农村“三资”的管理,主要有“村自管”和“乡代管”两种,“村自管”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模式,符合村民自治的管理原则,但农村大量青壮年常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为老人、妇女和小孩,他们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不强,“三资”的支配和管理基本上由村干部说了算;“乡代管”模式是强化乡镇对农村“三资”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解决“村自管”模式下的监督缺失问题,但在管理中一些地方弱化了村民自治的管理原则,未充分尊重村民和村级组织的意愿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平调、挪用村级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
2)管理职能方面。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农经管理部门,但在很多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中,农经管理部门几经撤并,已不具备管理农村“三资”的条件和能力;一些地方虽把农村“三资”管理职能明确为农经管理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又不得不交由县、乡财政部门管理,由于部门间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复交叉、缺位和越位等问题。
1)资金管理方面。一般来讲,上级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由于各级检查较严,管理较为规范;但对村级集体的一些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管理则非常松散,坐支或账外结算的问题突出,资金核算不到位。
2)资产管理方面。未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台账,特别是对集体投资建设的公益用房、企业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未纳入账务核算和台账登记管理;对国家政策性补助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未进行权属划分,造成权属虚置。
3)资源管理方面。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未进行完整详细的登记管理,经过多轮对外承包后,有的改变了性质,有的资源价值缩水,有的长期被私人占用,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
4)债务管理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村级债权债务形成非常复杂,一些债权债务长时间未纳入账面核算,很多债权人经常找村干部纠缠不清,形成矛盾和上访事件;一些已纳入账务核算的债权债务,很多已通过村干部进行了账外抵减结算,未纳入账务冲账处理,形成呆账、坏账。
1)民主机制不健全。村民理财小组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村都绕过理财小组直接办理“三资”事务,村民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履行,“村官一言堂”问题严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一些村往往对重大和群众敏感的问题进行回避,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
2)资产处置不规范。一些村对集体房屋、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资产、资源的开发、承包、流转以及处置时,存在程序不合法、过程不公开、收入不入帐或少入账等问题,尤其是合同签订和文书档案管理方面问题突出,有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等、不全面,有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执行中随意更改、终止或延长,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最终损害了村集体和群众利益。
3)管理手段不科学。目前,很多地方未建立起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账务核算、台账登记、信息分类、文书档案等仍采用手工处理,由于农村集体“三资”构成情况复杂、分布范围广泛、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传统手段管理难度非常大。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审计监督以及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三资”管理履行会计指导服务和财政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应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建立定期和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村干部及 “三资”管理责任人员违纪行为的查处。
1)资金清理方面。由县(市)级农经、财政、审计、纪检以及乡镇有关部门组成专门清理小组,对农村“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资金管理方面,将上级所有转移支付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集体发包、租赁和经营收入以及货币资金等全部纳入账务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管理、账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2)资产管理方面。将集体房屋、建筑物、设备、公益设施、无形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卡片账,详细记录各类资产的保管、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做到产权明晰、责任具体、账实相符。
3)资源管理方面。将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沙石、水域等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建立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资源名称、资源面积、经营方式、经营单位(人)、经营收益、合同到期日等情况,确保资源发包、流转、收益等规范、公正、透明。
4)债务管理方面。基于村级债权债务形成复杂的事实,管理中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法定依据,对确属村级债权债务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账务核算的,应通过清理核实纳入账务核算;对已经收回、偿付或不实的债权债务及呆账、坏账,按规定程序核销处理。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以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各村由村民推选出5~7名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村里的资金收支、资产变化、资源管理等原始凭证须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重大资金开支、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等事项须召开“两委”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同时设立村务公开栏,对财务收支、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等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2)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村集体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进一步规范村账委托代理程序、范围和会计账务处理的流程;全面推行农村会计核算电算化,积极推进县(市)、乡(镇)、村三级财务管理网络化建设,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
3)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在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加大对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积极支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为导向,采取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四荒地”等自然资源,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和休闲农业。积极探索将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扶持、奖励补助等项目资金,转化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推动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