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抓三保” 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国土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2014-08-15 00:51西峡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德成
资源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西峡县集约国土资源

□西峡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德成

西峡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陕三省交会处,全县总面积3454平方公里,总人口45万。近年来,我县立足“八山一水零点七分田”、人均耕地仅0.6亩的县情实际,以争创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为目标,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认真落实“两保一高”总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国土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2012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75亿元、增长11.5 %,2013年预计增长11%。西峡县先后荣获“全国可持续发展生态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等荣誉称号,县产业集聚区被评为“河南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集聚区”。我们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三抓三保”。

一、抓领导责任,从组织上保障节约集约

西峡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相关精神,制订了《西峡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管理责任制,印发了《西峡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年度考核办法》,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与全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凡是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不力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推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通报用地情况,共同研究供地政策,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形成了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的新格局。

二、抓规范管理,从机制上保障节约集约

西峡县按照“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土地用前规划审批、用中监督管理、用后检查验收机制,确保用地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有效。一是严把三个关口,严控用地申报。第一关是工作小组预审,拟订用地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由县城建、工业、旅游、农业工作等领导小组分别对第二年拟上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初审统计后,向县政府统一提交年度项目用地计划。第二关是会议审核,确定用地项目。结合土地、城镇建设规划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县规划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区分项目轻重缓急,确定用地报批顺序。第三关是部门审核,组织用地报批。县国土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报批顺序,对照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用地所占比重,核定项目用地规模,积极向省、市国土部门报批项目用地。二是推行三种模式,强化用地保障。创新推行了“大企业上荒山、小企业下乡滩、鼓励企业进标间”的用地模式,把全年供地总量的80%以上配置给企业,重点支持企业项目用地,特别是好项目、大项目的用地。“大企业上荒山”,就是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通过开发县城东部荒坡荒地发展工业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并严格控制入驻项目的土地供应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项目投资监管。三是加强三项监管,提高用地质量。首先,强化目标监管。重点监管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县产聚办签订项目投资、开工、建设时间等相关事宜目标责任书,项目业主向县产聚办按照项目投资额度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由县产聚办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关费用,避免假、大、空项目占地。其次,强化竣工监管。项目竣工后,由工业领导小组牵头,产聚办、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用地比例四项指标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兑现优惠政策,返还剩余押金,达不到“四项指标”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防止闲置浪费土地现象发生。第三,强化内部监管。在国土部门内部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主动接受社会、群众、法纪、新闻等的监督。

三、抓执法监察,从法制上保障节约集约

我县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健全执法监察网络。全县299个行政村,每村在村支书或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1名国土资源协管员,县财政每月每人补贴40元,以便其及时反馈信息、监督各村违法占地现象。二是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坚持每月在全县范围内巡查一次,每周在各责任区动态巡查两次以上,对重点区域不定期随时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三是突出联合执法。建立了以国土、公安、法院、监察、建设、规划等部门为成员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小组,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威力,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破坏耕地、批少占多等土地违法案件。四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强制执行的案件,半年内执行到位;涉及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时限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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