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
9月11日,汝阳县公安局对该县一起非法破坏耕地行为立案侦查。
7月中旬,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县政府派驻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治乱工作组转办的一起非法取土破坏耕地案。涉案当事人何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免费维修该村田间道路填方为由,在汝白路西的耕地内非法取土,破坏土地面积12.36亩。经调查,何某并不是免费为村田间道路填土方,而是变相卖土营利。由于破坏面积较大,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8月18日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对该宗地的破坏程度给予鉴定的申请。
8月22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该宗地的鉴定结果进行了批复,经鉴定,“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第十四组村民何某在蔡店乡汝白路西的耕地内非法取土,毁坏耕地10.987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中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目前,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