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剑文
法治也是生产力
文 刘剑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首次以“法治”为主要议题的中央全会,充分展现了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揭示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地位,理清依法治国、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诸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认为,在我国明确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主要是为了深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重大论断,针对社会现实需求,突破转型期瓶颈,更大程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这也是从“生产力”的概念内在属性与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本功能出发,通过实事求是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此外,这一提法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和熟悉,能够较好地发挥宣传作用,从而更好地凸显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是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我国近三十余年来高速经济增长,成就斐然,这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结果;但与此同时,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持续一段时期后进入瓶颈期,也积累了一些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扩大、贪污腐败、“四风”现象盛行,等等。如果坐视这些社会问题发展下去,甚至愈演愈烈,就可能会削弱公众的信心,最终会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生产力的发展。举例言之,“三公经费”的居高不下,就会让这部分虚耗的财政资金“退出”其本来应该投向的生产领域,并且让企业等市场主体不得不负担额外的“人情”成本,长期来看,势必会影响整个市场环境和氛围。
科学技术确实能在“增量”层面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是仅此尚显不够,还需要从“存量”层面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避免生产力的无序“内耗”。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针对当时科技不发达、生产工具落后的急迫需求,这是高瞻远瞩、直中要害的重大论断。今天,我们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同样是出于当前发展阶段的紧迫需要,是具有深刻的现实基础和现实意义的。
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契合“生产力”概念的内在属性,是其社会性与时代性的充分体现。
对“生产力”的概念应该做完整的理解:生产力(productive force)是一种务实的 、 看 得 见 的 、 具 有 推 动 性 的 力 量(force),而非狭义理解上的能力(capacity)。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需要解放思想,只要能够促进和提高人类生产活动水平、帮助人类解决实际生活基本矛盾的力量,都应该纳入生产力的范畴。我们提倡“法治也是生产力”,主要基于对“生产力”概念的立体化检视。“生产力”概念是一个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水平力量的综合范畴,所以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中“数量增长”这一单一维度,还可以往“结构优化”这一层面进行延伸。换言之,如果将生产看作一条奔涌的洪流,则生产力的作用空间不仅在于增量,也在于存量。法治是生产力,既作用于前者,更重要的,是成为后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邓小平同志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文开篇指出: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也要随之而变。“生产力”概念,从其提出到发展、完善,都彰显出非常鲜明的社会属性与时代属性,生产力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的成就功不可没的最重要原因,正是在于其将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精髓——实事求是完美地结合起来。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围绕着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的理论困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提法扫清了发展中的认识误区和观念障碍,为我国经济腾飞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在当下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深层次社会问题的凸显,要求我们赋予“生产力”概念以新的时代内涵,从而回应新的社会需求。“法治也是生产力”的提出,即为此而生。这一论述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及其他关于生产力的论述相辅相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的一种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首先,法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一国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往往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条件。
在经济发展和格局多元化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中,市场的有效、持续、顺畅运转离不开政府监管,而监管应当以法治方式进行。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精密仪器和重大投资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看重的并不是生产水平和效率,更在意的是投资的软环境——质量是否有保障、政策优惠是不是长期稳定等等。完善、成熟的法治体系是这一类人员的首选。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增长,势必要通过优化和强化法治在生产力增量上的作用来实现。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金融业、信息业、服务业等不以物质为载体的经济模式也方兴未艾。这种经济类型相较传统商品交易,更加看重制度的监督和约束,甚至可以认为,没有严格的制度环境,这种经济模式根本不可能发展。因而法治也是生产力,其实是开放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发展现代化做好支撑。
其次,法治是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能够保障和促进这一生产力转化链条的畅通。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社会关系越来越难以割裂,换言之,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和谐、稳定也成为一种持续的、间接的力量,无时无刻不作用于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而法治是整个政治、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心骨、稳定器。换言之,是这一持续的、间接的生产力的源头。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对民主、和谐的导向构成了人的生产激励。同时,由法治监督和约束的公共服务提供在教育、医疗等领域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一步发展和稳定了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生产力所依托的生产生活过程本身就是多元化的、多样化的。立法、听证、投票,这些政治和社会行为在现代社会,也成为生产的重要环节。通过民主的程序,让不同的利益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中预先进行博弈和交织,最终制定一个能够均衡各方的合理方案,可以避免在制度实施后不同利益相关方对立产生的长时间内耗,也可以在交流和沟通中产生新的合作方式,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减少在非法治环境下可能存在的摩擦成本。总之,在这些领域,法治的生产力就是一种对成本的减少和对新生产力的挖掘,其主要作用于生产力存量的调整而非直接造成增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系列问题累积起来,影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成败得失。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前述问题,由于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和可预期性,能更好地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之中,在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降低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短期阵痛。比如当下正在推进的“公车改革”、“反腐败”等改革,不单需要一时的“重拳”来治标,最终还要依靠法治方式来巩固和保障,成效方得彰显。这些社会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无疑会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
(本文转载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