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忠
(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
在宋代,与大理国毗邻的成都府路(治所在今成都市)、梓州路(治所在今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夔州路(治所在今重庆市奉节县)等西南地区分布着众多的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地处宋王朝与大理国之间,宋王朝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态度与对大理国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大理国多次向宋王朝表达朝贡的意愿,仅被接纳一次;而西南少数民族却多次向宋王朝朝贡。不过,宋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朝贡也不是来者不拒,在时间和人数等方面开始有了一些限制,做出了一些规定,初步形成了一些制度。
从史籍记载来看,西南少数民族向宋王朝朝贡,次数最多的是成都府路黎州(今四川汉源县)诸蛮中的邛部川蛮。但熙宁九年之后,就很少见到邛部川向宋王朝朝贡的记载了。
在黎州诸蛮中,除邛部川蛮外,两林蛮的朝贡次数也是比较多的。但天禧二年(1018年)以后,对两林蛮朝贡之事的记载就基本没有了。
黎州诸蛮中,“风琶蛮”在咸平(998~1003年)初和景德三年(1006年)两次向宋王朝朝贡。
雅州(今四川雅安市)西山野川路蛮在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春正月和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向宋王朝朝贡。
威州(今四川理县)蛮在宋王朝建立不久内附,但从史籍记载来看,宋王朝不仅不要求威州蛮朝贡,而且还给予其民族酋领很丰厚的待遇,这在宋王朝是很少见的。
从以史籍记载来看,虽然西南少数民族向宋王朝贡的次数有多有少,但朝贡仍然是西南少数民族与宋王朝之间经济、政治往来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宋代之前,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朝贡,基本是来者不拒。同时,各代王朝也希望少数民族经常向其朝贡,以表达政治上的臣属关系。唐朝对少数民族的朝贡并未从时限上作出规定。而到了宋王朝,从史籍记载来看,开始逐渐改变这种做法,从时间上对经常与其保持朝贡的少数民族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在宋初,由于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治理还处于不稳定之中,宋王朝未对其朝贡的时间间隔进行限制。随着宋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治理不断深入,各项规定逐渐形成。从时间限制的规定来看,宋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朝贡的时间限制,主要是五年一贡。这在史籍中有明确记载。宋王朝之所以要规定五年一贡,而不是三年一贡或者允许年年朝贡,其一正如宋王朝诏谕中所说的“道路遥远”。由于路途遥远,少数民族朝贡一个来回,要花较长的时间。其二,由于每次朝贡,宋王朝都要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丰厚的赏赐,西南少数民族过多的朝贡,对宋王朝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其三,由于宋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等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市不断开展,西南少数民族也可以从互市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减少朝贡次数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影响不是很大,有可行性,不会因为减少贡赐而影响与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
总之,朝贡时限的规定,是宋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一大进步。这种进步,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第一,对朝贡时限的规定,说明少数民族有朝贡的义务。如果没有规定,那说明朝贡只是一种意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义务。而对进贡时间的规定,要求每隔一定的年岁,少数民族就应该向宋王朝进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来者不拒,不来不问”的做法。虽然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少数民族并未严格按照这一时间规定来朝贡,但宋王朝还是比较灵活地进行处理,对提前来朝贡的少数民族并不是简单地拒绝。所以,按规定时间来朝贡对少数民族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起到了羁縻的效果。
第二,对朝贡时限的规定,可以减少由于过频繁的封赏而给宋王朝带来过多的经济负担,使宋王朝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来维持朝贡制度一直延续下去。
第三,对朝贡时限的规定,说明宋王朝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更加务实。从宋王朝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夔州路少数民族之间的朝贡来看,除了马匹是宋王朝的必需品之外,其他都不是必需品。而且西南少数民族的马,主要是羁縻马,“格尺短小,质量下乘,不堪行阵。”[1]因此,从宋王朝的角度来讲,西南少数民族的朝贡,主要在于其政治意义,而非经济利益所驱使。这就决定了宋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之间的朝贡必须有,但不需要太多。因此,对进贡时间进行规定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总之,关于朝贡时限的规定,它既说明了朝贡是西南少数民族应尽的义务,也使宋王朝有能力让朝贡及赏赐持续下去,从而保持宋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上层之间长期的政治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朝贡时限的规定,它的意义是深远的。宋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上层之间之所以能保持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应该是与朝贡时间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密切关系的。因此,朝贡时间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一新变化,是宋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一大进步,也是宋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一大成功之处。宋王朝与西南少数民族上层之间的关系之所以相对比较和谐,也是与这一新变化不无关系的。
除了时间有规定之外,宋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朝贡队伍的人数也开始有了限制。在《宋史》中,对夔州路西南蕃朝贡的人数,有比较明确的记载:“熙宁六年(1073年),龙蕃、罗蕃、方蕃、石蕃八百九十人入觐,……龙蕃众至四百人,往返万里,神宗悯其勤,诏五姓蕃五岁听一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及别立首领,以息公私之扰。……元丰五年(1082年),张蕃乞添贡奉人至三百,诏故事以七十人为额,不许。七年,西南程蕃乞贡文物,愿依五姓蕃例注籍。从之。”在这一记载中,龙蕃、罗蕃、方蕃、石蕃共计890人,张蕃70人,西南五姓蕃共计960人。
在《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三》中,对张蕃70人和龙、罗、方、石四蕃890人的记载是十分明确的:嘉祐四年(1059年)十月十七日,“西南蕃进奉人张汉羽等七十人朝贡”。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二日,“西南龙蕃、罗蕃、方蕃、石蕃八百九十人进奉”。在《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三二》中也记载:熙宁五年(1072年)“四月,西南龙蕃、罗蕃、方蕃、石蕃八百九十人入贡”。这两个时间可能其中一个有误,但都说明了西南龙蕃、罗蕃、方蕃、石蕃朝贡队伍的人数限制在890人之内。
从史书的记载来看,虽然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朝贡队伍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的记载,但从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毗邻的西南五姓蕃、广南路边区的少数民族等都有人数上的限制来看,宋王朝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朝贡队伍的人数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而且,从与宋王朝朝贡关系最密切的邛部川的朝贡人数来看,大概可以推断出邛部川蛮朝贡的人数限制。《宋史·蛮夷四》记载:雍熙二年(985年),邛部川蛮王子阿有等来朝贡时来了172人;端拱二年(989年),少盖等来贺籍田和贡马等时来了350人;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诺驱遣王子离归等来朝贡时是200余人;景德二年(1005年),阿遒派王子将军等来贡时是192人。庆历四年(1044年)邛部川蛮遣将军阿济等来贡时是339人。由于史籍记载邛部川蛮请求“三年一贡”的时间是在宋仁宗(1023—1063在位)时期,那么宋王朝如果对邛部川蛮有朝贡队伍人数的限制,也应该是在这一时期。这一时期朝贡队伍人数的上限很可能就是宋王朝对邛部川蛮朝贡队伍人数的规定。在宋仁宗时来朝贡的人数,最多的是庆历四年(1044)年的339人。根据这一判断,邛部川蛮朝贡队伍人数应该不会超过350人。
对于其他各部,由于向宋王朝朝贡的次数并不是太多,宋王朝也就没有必要对其朝贡的时间和人数作出限制。宋王朝之所以要对那些与之保持频繁朝贡往来的少数民族朝贡队伍在人数上进行限制,一方面是因为朝贡队伍人多,赏赐这些人的开销就大。而在人数上做出限制,就可以控制赏赐的开销。另一方面,随着赏赐队伍越来越庞大,对宋王朝形成潜在的威胁。有的朝贡队伍近千人,是一支小规模的“武装力量”,如果被利用,对宋王朝是有威胁的,也会给宋王朝带来麻烦,制造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除了在朝贡时间、朝贡队伍人数方面有规定外,宋王朝还对西南少数民族酋领入贡,规定了一套程序。通过这些程序,来规范少数民族朝贡的行为。
首先是申请。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朝贡,不能突然登门造访,需要提前进行申请。这说明,入贡不仅要申请,而且要得到宋王朝批准之后才能进京朝贡。上述文献记载,还反映出在申请过程中,还要说明朝贡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其次是持驿券。《宋史·职官十二》载:“诸州及四夷贡奉使,诸司职掌祗事者,亦有给焉。四夷有译语、通事、书状、换医、十券头、首领、部署、子弟之外,贡奉使有听头、子将、推船、防授之名,职掌有傔。”《宋史·蛮夷一》中载:“故事,南江诸蛮亦隶辰州,贡进则给以驿券,光银援以为请,诏以券九道给之。”这些有关持驿券的记载,说明只有持有驿券,沿途才会得到招待。同时,通过发放驿券,宋王朝也好掌握朝贡队伍的具体情况,以便加强控制。
第三是入见皇帝,接受封赏。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九月,“吐蕃诸戎以马来献,上召其酋长对于崇政殿,厚加慰抚,赐以束帛”。至道元年(995年),龙汉尧“遣其使龙光进率西南牂牁诸蛮来贡方物。太宗召见其使,询以地里风俗”。西南蕃中的龙姓入贡时,“使者但衣布袍,至假伶人之衣入见,盖实贫陋,所冀者恩赏而已。故事,蛮夷入贡,虽交趾、于阗之属比御前殿见之,独此诸蕃见于后殿,盖卑之也。”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入贡之时的一个程序就是要受皇帝召见,接受封赏。皇帝在召见各少数民族酋领时,规格比较高的是在崇政殿,一般的是在御前殿,再次之是在后殿。但不管是在哪召见,入见皇帝这一程序是少不了的。对皇帝而言,有轻重之分,但对朝贡者来说,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道程序,因为可以得到他们所需要的封赏。对于宋王朝来说,一方面可以借此了解一些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机会显示一下“大宋王朝”的“文明”。
宋代的朝贡,除了上述这些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天圣九年(1031年)春正月,“资政殿学士晏殊言:‘占城、龟兹、沙州、邛部川蛮夷往往有挈家入贡者,请如先朝故事,委馆伴使询其道路风俗,及绘人物衣寇以上史馆。’”[4](P873-874)“康定元年(1040年)七月十五日,右正言知制诰吴育言外夷入贡,乞选有官属使知外夷之务,并采集古今事迹风俗情状。如有官属使知外夷之务并采集古今事迹风俗情状,如有质问,悉以条陈。诏史馆检寻典故以闻。”这些规定,是说宋王朝对于部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了解时,还要把来贡朝者的风俗习惯让史官记录下来,这有利于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治理。
据《宋会要辑稿》载:从景德元年(1004年)开始,由于西南少数民族朝贡的路途遥远,人马时有死于路途者,因此规定在朝贡时没有必要亲自到朝廷进贡,到指定地点即可获得恩赐,如西南蕃“至宜州就给恩赐”。
朝贡制度是双向的,是少数民族和中央王朝往来的双向互动。在宋王朝时期,朝贡既是西南少数民族与宋王朝进行政治、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也是宋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一种传统的治理少数民族的措施,宋王朝一方面沿袭了之前各个朝代重视朝贡的基本做法,同时又对朝贡制度进行适度的革新,使之更符合宋王朝的具体实际。宋王朝这种既要朝贡,又不完全受传统朝贡制度影响的做法,使宋王朝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
[1](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0.
[2]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