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强互惠的政府经由理性的设计得到一系列制度安排,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然而这并不一定就是制度所呈现出来的最后结果,因为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将最终将决定其生命力。正是在这样的自然选择之下,制度才具备动态演化的特征。制度演化是被置于秩序下发生的,这是具备自然选择功能的体制内的各方以及外在生存环境等众多对手参与的博弈,而达成演化均衡解。
【关键词】政府型强互惠;制度;动态演化
当强互惠的政府经由理性的设计得到一系列制度安排,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然而这并不一定就是制度所呈现出来的最后结果,因为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将最终将决定其生命力。正是在这样的自然选择之下,制度才具备动态演化的特征。
一、制度演化的适存度起点
即使经由强互惠的政府精心设计,然而并非全部的制度安排皆可产生有利于群体和社会演化的制度效用,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减项存在,从而影响制度所提供的社会群体的适存度。
第一项就是强互惠成本,包括强互惠利他惩罚的成本和维持强互惠者演化的成本。前者主要是指那些职业性的强化惩罚手段的花费以及具体实施惩罚过程中的物理性支出;而后者主要是指维持稳定数量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花费,如强互惠者的薪金工资、在职消费以及权力货币化等等,这被认为有助于使其维持必要的生存适应性以保证这一群体的稳定的数量。在职业化的制度安排下,即使强互惠者在其自我主观上仍然是不要求成本补偿,然而在客观上,群体和社会为了实现低成本的成功演化,需要保持这样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稳定存续,会对其进行必要的成本补偿甚至有限度地认同他们的逐利行为。
第二的减项是制度结构的内部耗损。由于一个完整制度结构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存在共生性,这样的共生关系也可被理解为匹配关系,当一项制度安排的设置得不到与之有效匹配的其他制度安排的支持,其效率将降低,甚至由于非匹配的冲突性带来制度结构的内耗。这样的内耗的影响可能是相当大的,以至于政府的一些制度设计最终将会面临失败。
由于以上两个减项因素存在,原本经由设计出来的制度结构,为社会群体所提供的制度效用,进而产生的在演化中适存度必然有所下降。然而,只有当其达到或者超过竞争性的外部环境给出的平均适存度,该群体或社会的相对显现率或者频率才会上升,其成功演化才是可能的。当制度结构提供的适存度等于生存所需的平均适存度时,社会实现演化均衡ESS,而引致这一结果的制度结构也就获得了稳定的形式。但当制度结构提供的适存度小于生存所需的平均适存度时,社会的演化就会面临危机,这样制度结构就须要被迫修正,否则要么社会走向衰亡,要么被制度外适存度更高的群体或社会所征服,要么当下的政府被制度内的其他强互惠取而代之。
二、制度演化的变异条件
在生物演化里,一个有性繁殖的自然种群中基因的遗传频数在复制过程中是会发生改变的,即变异。在经典的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中,基因变异是盲目的,只有那些传递给后代生物体的特征才能被进行遗传编码,而在拉马克主义中即使不能进行遗传编码的特征也是可遗传的。Nelson and Winter(1982)就声称,他们的演化理论是“不加掩饰的拉马克主义的”。然而,在政府型强互惠模型下的制度演化则与这种目前学界普遍被接受的认识有所不同,社会制度的演化也应该是达尔文主义的,即那些零散的随机发生的制度变异只有经由强互惠的政府制度化过程才具备稳定复制遗传的可能,这如同遗传信息的编码。变异来源于个体意义的迫于环境压力的行为突变或者如Veblen所说的“散漫的好奇心”,但这样的改变可能只是指向个体,而其对于这样的改变被在更大的人群内推广的后果是没有足够认知的或者说变异是盲目的,而只有当变异在一定的人群内取得了足够的共享意义,而且被强互惠的政府体察到并形式化、制度化以后,才表现为制度的演化,所以当我们认为制度是意识的产物时,这样的意识实际上是被群体和强互惠的政府提供的,是应该具有主体间性的。
在經典的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中,可遗传特征的稳定性假设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度演化中,由于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在于为交往提供稳定的预期,何况对于强互惠者来说,他们对于当下执行的行为模式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有强烈的维护欲望以及能力,并且制度的每次变动至少会使得他们额外支出菜单成本,所以这些职业化的强互惠者倾向于维持现有的制度,只要可获得足够的合法性支持,而对于那些违背制度所要求的合作模式的突变行为采取有力的利他惩罚,这也正是制度的强互惠式内卷的原因。
因此,对于制度演化有意义的有效变异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这样的变异必须发生在制度所认同的框架内或者边缘地带甚至灰色地带,Buchanan and Vanberg(2002)的“宪法约束下的制度演化”所表达的正是此意。所以,越宽松的制度环境越可能产生制度的变异。
第二个条件是,这样的变异必须在变异个体的社会交往中取得更大范围的认同,因为只有具备主体间性才可能成为制度材料。认同的取得可以通过变异个体的游说、或者利用其社会资本进行强势交往、或者行为示范等方式来实现。
第三个条件是,这样的变异必须通过某种方式通达到强互惠的政府或者制度的维护者和理性设计者那里并被接受,以取得形式化制度化的最终确认。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借助强互惠者来完成,这样的强互惠者可以是职业化身份的,通过制度内的途径传达以上的变异,也可以是自愿者性质的,则通过利用院外政治势力对政府施加制度外的压力等方式来表达所代表群体的诉求。之所以要选择强互惠者来完成以上过程或者说选择用以完成以上过程的强互惠者的条件,是强互惠者具有足够的话语权,他们不仅要最大限度地表达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诉求,还需要努力改善所代表的群体的话语权,以使得那些被群体所认同的利他与合作模式在更大的范围内被接受。这里的接受,不仅是政府的接受,而且是被另一些强互惠者代表的其他社会群体和力量接受。只有依次满足以上三个递进的条件的突变行为模式才可能被制度方式表达而推动其演化的进程。
三、政府强互惠参与的制度变异
问题的另一方面,强互惠的政府并非全然是利益中立者,因此他们具备行为模式变异的要求和可能,尽管他们的行为动机有时可能完全是从社会公众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可能是受到了适存度不足的生存压力或者政治支持不足的信任压力的困扰,可能是预见到了可以改善所代表的群体的生存和福利状况的途径,也可能是仅仅为了赢得社会的关注,总之他们可能充当制度演化初始变异者。
首先,强互惠者的身份阻碍了其随意的制度变异的主张。因为,作为强互惠者,他们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积极惩罚那些不遵从现有合作模式的个体而履行对制度有效维护的职责,他们也正因为如此才在公共选择中得以合法性授权,所以当他们以率先的姿态违背已被认同的合作模式时,其合法性基础必然受到动摇。
其次,被设计的制度变异也可能会与自下而上的自发演化所共享的意义相悖。因为,政府与公众经历着不同的社会体验,从而也会生发出不同的效用函数,或者由于政府占有的信息资源优势使得他们较之社会公众似乎更具远见,从而无法实现认知同步。由此,政府得到的合法性支持也会面临考验。在这两种情形下,强势政府也许会选择以其已经获得的政治权力强制性推行其意志,要求社会公众被迫接受。
第三个障碍是技术性的。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其中的各项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强烈的共生关系,当某一项制度安排单独突变而缺少与其相配套的安排有效支持时,其预期的制度效率是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的,在强大的旧的制度结构面前还可能表现出妥协的一面,甚至出现制度复归,因此这样的变异也很难取得足够的社会支持。政府的制度变异设计如果不是来自制度模仿或移植而是完全出自其理性的建构,那么受制于其有限理性,往往并不能对于新制度的全部细节都有通盘的构划,加之政府还可能是有意识地采取渐进式的路径设置,所以制度安排的共生性往往会被破坏,制度效率会被降低。
正因为以上三个阻碍因素的存在,强互惠的政府的任何制度突变企图也不必然如其所设计的方式被最终形式化、制度化,进而有效进入制度演化过程,或者如达尔文的生物演化理论所说被不能进行遗传编码而有效地复制。他们对最终的演化事实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也符合达尔文主义的基因突变的盲目性假说。所以,设计者方面的制度突变仍然是一种自发演化逻辑的试错过程,只是他们替代了一般公众的零散的同样的行为,并且将试错在一个更秩序的安排下进行,从而尽可能减少无序性试错的摩擦成本,这也许也是强互惠精神的一种阐发。就一般情形而言,当政府的制度变异方案或者被调整后的方案获得制度内足够的认同时,这样的变异才是有效的,才能进入演化过程。
四、制度演化的自然选择结果
这样的变异引发的演化不一定就是成功的演化,或可说变异也非完全是成功的变异。因为,还需要经历外部的自然选择,只有那些被选择的制度才可能获得稳定复制遗传的演化机会,从而经过多次代际复制这样的制度也就逐渐进入社会的惯例、习俗以及文化中。制度演化实际上同时延循着两条线索,其一是惯例→制度,其二是制度→惯例,这两条线索相互纠缠在一个完整的制度演化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自发演化和理性設计两种机制是并存的。而那些没有成功自然选择的制度就不能实现稳定的演化均衡,环境的压力迫使制度内的一般个体或者强互惠的政府产生突变的行为动机,其结果可能演化出新的制度对旧制度进行必要的增补或者完全替代。然而,即使完全放弃,也无法使得新制度面临与之相同的初始条件,因为那些制度安排从被创生到最终被放弃至少会对部分个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些许触动和扰动,而这足以使得一个对初值敏感的复杂系统经由不可逆过程而表现出极大的偏离,North在他的经济史分析中也以路径依赖阐释这样的效果,在制度演化理论里这体现为因果累积性影响的演化机制,而这也加深了制度演化的不确定性。
如果用演化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那就是在一场包括了强互惠的政府、具有共享意义的特征群体、散落的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零散行为突变的个体以及具备自然选择功能的外在生存环境等众多对手参与的弈局中,经由一个复杂的协调过程,如果能够达成均衡解,即演化稳定策略,那么就意味着在自然选择中达成了制度的演化均衡,它将拒绝任何无效的突变,它将被稳定地复制遗传,直到环境的冲击产生实质性的突变,从而重复以上的博弈过程以在新的制度结构下实现ESS。制度沿着一个个均衡点呈现出动态的演化,而环境对系统的冲击并非是线性的,更何况并非所有的冲击造成的异变都可被制度的演化表现出来,所以演化路径也不会是线性的,而是如Aoki(1998)所辨识的点状均衡态势。
参考文献:
[1]王覃刚.关于强互惠及政府型强互惠理论的研究[J].经济问题,2007(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