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坤
【摘 要】公司结构治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建立并健全公司结构治理,是有效实施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就目前而言,我国目前现代公司对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所以,首先明确股东会法定职权;其次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最后加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以上是目前公司完善结构治理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面对国家经济的现代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只有不断的完善公司的制度,完善公司机构治理,才能保障公司的运作高效和决策科学,持续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和综合实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现代公司;结构治理;法律探析
一、公司结构治理概述
1.公司结构治理概念
“现代公司结构治理”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如今已成为当今经济界和法律界都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公司的现代结构治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立而成,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及与公司内部中小股东及代表众多利益相关的企业员工之间的一种权利和利益制衡的制度规定,维护公司股份制制企业法人财产委托代理经营中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治理可以分为结构治理和治理机制两部分,结构治理大致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理会;治理机制大致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公司结构治理分为两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两个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主要是委托经营者、监督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投资者之间的公司运行制度,也是通常说的投资者如何通过立法或者法律形式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公司董事会,并且能够有效的控制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评价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水平和业绩,实现对他们之间进行激励和约束的制度安排。
所谓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以完善的公司结构治理为基础,采取有效方式进行运作和协调安排的秩序过程,其中公司治理机制所实现的目标和运行模式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公司治理机制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提升公司内部利益相关的主体相互合作,实现股东及管理人员的利益,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其宗旨是:公开、公平、诚信、合法、有效;即相互联系又整体统一。
2.公司结构治理重要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经济体制和人文管理的差异的差异造就了很多国家的产权模式、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的企业股权结构有很大的特点差异,从而形成了各具风格的工资治理管理模式。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例:存在两种基本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双层理事会”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单层理事会”制度.
3.我国目前目前公司的结构治理
现代公司结构治理根据需要的职能,组织机构设立了四类部门:领导部门、决策部门、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股东会是领导部门的代表。其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理享有公司最高权力,董事会是决策部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公司机构由董事组成;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董事会和业务管理负责人的经营行为,约束其违法和不当的经营行为和其它可能侵犯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业务管理负责人作为执行部门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部门。
二、目前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的现状及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1.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的立法情况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业务管理负责人、以及监事会构成了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构,按照权力部门、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建立治理和约束的制度体系。除了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务管理负责人阶层的权力制约的关系,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还对职工参与公司内部结构治理进行了“例外”规定,但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建立和健全公司结构治理时,很大程度上受到股东本位理念的影响。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运作,最终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准则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有着积极意义,该准则的实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仅是适用范围上限于上市公司的行政规章。
2.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存在的法律缺陷
《公司法》对我国目前公司内部治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公司法》作为我国目前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对我国目前公司内部的治理工作进行一定的规定,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公司进行结构治理,另一方面对中小型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完善企业结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公司法》起草的时间比较仓促,我国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和结构治理实践周期相对较短,起步晚,借鉴国外企业管理经验也不能完全照搬,以致理论研究环节相对薄弱;或多或少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由以下表现:
(1)股权结构存在不合理,缺乏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很多股份制公司的上市企业的股权仍为政府持有,国有股份占有比例相对其他股东有很大的悬殊,造成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话语权,处于很大的劣势;造成了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股东会一言堂,使得中小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权益,对公司难以实施有效治理,无法发挥其灵活的积极性,无形中降低了其对公司治理的动力;同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使得公司的竞争力得不到提升。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股东大会是直接治理公司的会议场所,全体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对公司的运作和治理出谋献策,共同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股东会议主要有普通会议和非常股东会议:《公司法》对享有请求权的股东资格、请求权的方式及请求权被拒绝后的补救程序等等均未进行详细规定,从而使得股东大会会议制度一系列的规定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中小股东很难运用上述公司法规范召集非常股东会议。
(3)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监督机制尚不规范。股东委托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其占主导地位。全体股东的利益维护直接取决于董事会的尽职程度。但是《公司法》尚未明确董事会人员是否全部有股东来任职,是否能保证董事会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紧密挂钩;其在公司利益的动力决定其在公司治理的成效,有多大程度上完成全体股东赋予其管理的期望;董事在执行其权利过程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监管,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完善公司结构治理的法律结构
1.董事会制度健全和完善需要要明确董事会和业务管理负责人之间的权限,业务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的业务,董事会监管业务管理负责人的业务。借鉴国外经验在董事会内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依法将董事会分为具体负责业务执行内部董事和负责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的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的专职董事,,外部董事是兼职董事,为银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并针对外部董事负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些法律上的新规定,比如说必须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就任前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等。同时对业务管理负责人兼任董事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防止权力的滥用。
2.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强化监事的监督意识。《公司法》要在监事会组成人员的选任上制定出一个科学的标准,首先监事会组成人员要专业化,即监事会成员主要应由懂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员担任,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另外,要从法律上规定外部监事的数量或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其次在职权上规定监事享有:听取董事报告权;每个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调查权等;另外要严格监事监督责任。规定监事疏于履行监督职责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与公司相关利益的人员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梁雪芳.公司结构治理的法律思考[J].济南金融,2007(09)
[2] 馬韶青.我国目前公司结构治理的法律探讨[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