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林飞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深化,使得长期依赖行政手段、政策优待和感情因素支撑的传统安置工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安置工作从观念到现实都面临着不少新的矛盾和困惑,安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已凸现出很多急待完善的地方。对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的研究,是保障专业运动员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谨以浙江省优秀退役运动员为研究对象,以安置制度为研究内容。从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现状入手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的研究为正在改革和完善中的竞技体育体制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对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正在改革和完善中的竞技体育体制提供理论依据,为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运动队的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1.4.1 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运动员是指在省直运动队正式编制范围内,由于伤病、竞技水平、年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体育训练与比赛,在报体育相关部门批准后,停止体育专业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职业运动员除外)。
1.4.2 安置制度。本研究的安置制度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后的工作、生活、学习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实施细则,包括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运动员的退役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十分关心也十分棘手的重大问题,各省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与制度,以保障运动员退役的工作与生活。查阅各类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发现,从研究内容上来讲,已有:退役意识、心理状态与应对策略的研究,退役运动员安置现状的研究,退役运动员安置对策的研究等,但是对于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制度的研究却几乎没有,特别是比较性的研究更少。从研究方法上来讲,大多数是通过梳理安置的现状、分析安置工作不畅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安置的对策来进行研究。从研究理论上来讲,很少有依托某个理论来研究的,而本研究将紧紧依托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及体育管理学中的人本原理展开,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深层次地讨论、分析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挖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终从制度层面给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本论文从研究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研究的主要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浙江省“退役已安置运动员”、“退役未安置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因素,对于现役运动员的关注较多,是本调查研究的重点。二是从退役安置制度中政府角度出发,研究对象主要针对浙江省体育局及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
2.2.1 文献资料法。根据研究目的和现有资料,紧紧围绕研究主题,查阅了大量关于社会保障、退役安置、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仔细核查了国家体育总局、浙江省体育局及相关省份如上海、江苏、山东等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文件资料。通过逻辑分析对资料进行了梳理和研究。
2.2.2 专家访谈法。围绕浙江省运动员退役的社会保障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技能培训制度等问题,对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问卷调查和部分专访。专访对象包括浙江省体育局、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浙江省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主管人事的领导。
2.2.3 问卷调查法。本研究旨在掌握退役运动员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建议。因此,本问卷有二类:一类是针对“退役已安置运动员、退役未安置运动员、现役运动员”等三类不同人群展开的调查问卷;另一类是针对体育局及学院相关人员进行的调查。其中向退役已安置运动员发放问卷46份、退役未安置运动员发放问卷27份、现役运动员发放问卷276份,共回收问卷331份,回收率94.8%。
2.2.4 比较分析法。与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进行比较。
2.2.5 数量统计法。对所调查的资料及有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比较、分析,为论文的研究进行佐证。
根据浙江省体育局和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提供的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3年,浙江省退役运动员272人,其中男性161人,女性111人,男性平均退役年龄在28.8岁,女性平均退役年龄在27.1岁。运动员退役的时间与大型赛事的召开呈现一定的相关性。2012年奥运会结束后,浙江省有32名运动员选择退役,比年平均水平高出约17%,由于浙江省竞技运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四年一次的全运会,因此,在2013年全运会结束后有49名运动员选择退役,比年平均水平高出26%。退役前从事的体育项目(表1)可见,浙江省主抓的各项竞技体育项目都有退役运动员。
表1 浙江省2006-2013年优秀退役运动员退役前从事体育项目情况一览表
2006年以来浙江省退役运动员情况(表2),根据与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核实,在未被安置25名退役运动员中有6名运动员因违反《浙江省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而无法享受相关的安置政策,其他19名运动员因各种原因与当年的安置工作失之交臂。
表2 浙江省2006-2013年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情况一览表
3.2.1 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结构。
3.2.1.1 货币化安置。根据《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要求,浙籍正式办理招聘手续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费三部分组成。
3.2.1.2 继续教育安置。对浙江省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凡在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获得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以及获得运动健将(或同级别)称号的运动员,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有关高校学习。
3.2.1.3 政策扶持安置。第一,体育事业单位正式招聘相关工作人员时应给予优秀退役运动员适当优惠,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第二,各类教育事业单位在招聘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如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时,须给予已经具有现有招聘条件的退役运动员优先录用。第三,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须安排30%以上岗位给优秀退役运动员。
3.2.1.4 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是指运动员从停训到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合同之间的时期。运动员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后,统一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和培训。目的是引导运动员进一步认识自己,了解社会,确定再就业方向,做好职业转换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帮助运动员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再就业的竞争能力。
3.2.2 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特征。
3.2.2.1 安置制度的渐进式。政府在对待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上都采用了比较稳健的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产生社会摩擦,从而导致改革成本的增加。这种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变迁上的渐进式改革,与我国社会形态的渐进式变化相适应,保障了安置问题的平稳过渡和共存。
3.2.2.2 安置制度的共容性。目前,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格局的基本判断是以市场化安置为主,政策性安置为辅,两者互为补充,共同组成了当前的安置制度。
3.2.2.3 安置制度体系的全面性。浙江省体育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及浙江省政府相关文件,颁布了若干个实施细则,使运动员退役安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浙江省体育局充分发挥“以运动员为本”的理念,扩大了运动员的就业渠道,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可。
3.2.2.4 安置方式的多样化。在市场化安置制度的构成中,始终贯穿了“妥善安置”和“分类安置”的不同方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采用差别化、灵活化的就业保障方式,体现了运动员个人和社会的统一。
3.2.2.5 经费来源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经费来源已从原先单一的国家投入,转向更多渠道经费来源,其中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体育基金和自筹资金等。
3.3.1 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调适的动因。
3.3.1.1 有效需求的“累增效应”。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越是强烈,对制度创新供给的影响就越大。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出台的初期,人们普遍抱着对新制度接受的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新制度进行理性分析变得更加频繁,新制度的种种不适和弊端开始逐渐显现。因此,要求制度进行改革的需要主体将越来越多,这种需求主体数量的激增和需求主体“累增效应”的叠加,加快了制度设计者对现有制度做出调整。
3.3.1.2 延误成本的“递增效应”。目前,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已基本形成“指令性安置”和“市场化安置”并存的格式。由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两种安置方式难免会出现结构性错位,由此所导致的矛盾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运动员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累积制度创新的延误成本将逐渐增大,当延误成本的累积水平超过人们承受的限度时,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创新将成为现实。
3.3.2 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调适的基本方向。确定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调适的方向必须尊重和考虑历史、主客观条件和社会和谐因素。近期调适的基本方向仍然是坚持以市场化安置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两者并存,互为补充。
从调适方向实现的方式上看,有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两种。渐进式改革是对现有安置制度的部分改良。其优点是避免了迅速消除原有制度所引起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的损失,同时能减少来自改革阻力方面的摩擦成本或社会震荡成本。激进式改革是对不同利益集团现有利益进行再分配,其优点是能够迅速解决矛盾,中间成本低,其缺点是将遭至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因此,在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调适上(包括近期和远期方向)应选择可控和稳定的渐进式改革方式。
3.3.3 退役运动员安置制度调适的路径选择。
3.3.3.1 改变运动员的就业偏好。为了防止退役运动员始终抱着“被安置”的路径依赖思想,促进退役运动员在不同工作岗位上实行分流,必须打破原有的“锁定”状态,而避免运动员路径依赖锁定效应产生的方法是从根本上改变运动员的就业偏好。
3.3.3.2 强化市场安置的中心地位。为了防止运动员逆向选择传统的组织安置,必须要强化退役运动员市场安置的中心地位。建议对于接受运动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财政上的优惠或补贴。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强化培训和考核人员的责任意识。
3.3.3.3 加大市场化安置的投入。建立动态的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制度,在制定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费时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居民年均收入、消费水平、CPI等因素。借鉴江苏、山东、上海等省市成功的经验,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创业培训、信息咨询、法律、财税、跟踪服务等系列创业孵化服务。
3.3.3.4 创新实施机制。改革安置人员工作方式,将安置人员原来的坐收就业资料和发送文件改变为走出去广泛收集就业渠道,主动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将运动员退役安置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4.1.1 优秀运动员能否被安置与其运动成绩、运动项目和运动等级关系密切,与学历关系不明显。
4.1.2 大部分优秀运动员对工作的意愿呈多样化,并未紧盯稳定的政府和事业单位,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运动员在就业过程中更受青睐。
4.1.3 安置制度特征表现在安置制度的渐进式、共容性,安置制度的全面性,安置方式的多样化,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4.1.4 安置制度调适的动因为有效需求的“累增效应”、延误成本的“递增效应”、责任承担主体错位和安置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综合当前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安置制度调适的方向有近期与远期之分,近期要坚持以市场化安置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两者并存,互为补充。远期要走市场化安置道路;渐进式改革是制度调适的最优实现方式;制度调适的路径有改变运动员的就业偏好、强化市场安置的中心地位、加大市场化安置的投入、创新实施机制和提高运动员文化水平,特别是运动成绩一般的运动员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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