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们是生产有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请问有毒作业危害的范围及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规定?
浙江 金瑞森
金瑞森先生:
来函收悉。
国务院于2002年公布并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对有毒作业危害的范围及主要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1.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2.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2)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应当依前款规定向原受理单位重新申报。
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5.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1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用人单位为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应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高毒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从事高毒作业的劳动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等。
施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