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建议

2014-08-11 17:39何晶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24期
关键词:基本农田

何晶

摘 要:基本农田规划要需要遵从城乡的整体规划,以“面对现实”、“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等态度预防和调处规划纠纷。然而很多时候农田规划时由于没有事先协商一致,缺乏相应的科学论证基础,再加上基层工作条件和工作能力落后,以致规划纠纷难以预防和调处。文章将在分析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预防与调处能力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纠纷预防和调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预防调处

1 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预防与调处现状

1.1 缺乏协商意识

在基本农田资源开发利用之前,规划协商是基础条件之一,而由于规划主体缺乏必要的协商意识,既没有统一规划方案、分配方案、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而且没有兼顾维护规划主体与客观之间的合法利益,以致留下纠纷的“导火线”。

1.2 基础工作落后

在基本农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条件是瓶颈,开发利用缺乏科学依据,开发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没有节制的开发利用基本农田资源,以及开发缺乏规划依据,导致基本农田开发利用效果不佳。譬如某基本农田待开发平均宽约600m,仅存过水断面约400m,影响基本农田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且某电力公司将圈占的部分作为排灰场,对基本农田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1.3 基层调处工作不扎实

基本农田纠纷调处,尤其在拆除违章建筑期间,经常处于迟滞状态,基层所有工作都是建立在扎实的民众基础上,违章工程该拆除的,不是强拆,而是通过劝解和疏导,这是基层调处常见工作问题,也是纠纷处理的难点之一。

2 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预防与调处的建议

2.1 建立协商制度

鉴于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发生和调处的过程中,缺乏基本农田规划活动情况的信息分享,也没有确定重点需要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案。在此建议建立合理的基本农田规划协商制度,一方面以相关的法规和办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基本农田规划协商制建立时的五点标准:一是协商制度必须建立在基本农田规划相关的行政、法律、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之上;二是基本农田规划活动的逐级上报,基层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调查,进行基本农田资源论证,提交规划方案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核实情况后,将方案付诸实施;三是定期召开基本农田规划协商会议,及时互通情况,通过基本农田规划活动的协商会议,达成双方利益、开发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等的一致,然后签订基本农田规划活动规约,使预防与调处工作有据可依;四是基本农田规划要充分体现出基层和老百姓的利益,充分重视基层和老百姓的合理要求,确保经济发展和农田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统一;五是将达成一致的基本农田规划方案上报,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规划程序上报请批准,并附具规划部门和其他规划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规划影响评价报告。

2.2 基本农田规划

针对基本农田开发活动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实施,以致出现规划纠纷的情况。作者认为,基本农田规划资源权益和保护耕地,往往会引发或者激化规划纠纷,只有合理、科学的规划能够有效防止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发生:首先是编制、拟定规划方案、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其次是经过协商确定的基本农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实施;再次是在已有基本农田规划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基本农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得基本农田规划符合分配方案和相关协议,而一旦发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没有达成相关协议,则严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规划面积,以保证基本农田规划分清主次、逐步实施和围绕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达成利益上的一致。

2.3 纠纷预防和调处方法

鉴于基本农田规划纠纷涉及面广、发生时间长,并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和协调难度大。作者通过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协调工作研究和思考,总结以下几方面的纠纷预防和调处方法。

2.3.1 收集基层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基层政府和群众的意见代表最根本的利益,只有深入到纠纷现场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制定以群众切身利益为基础的调处措施,以及站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角度上采取群众合理诉求的调处措施,才有益于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协调。

2.3.2 纠纷调处单位的高度重视。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需要得到各级单位的高度重视,即在进行纠纷调处时,有必要多次召开处理纠纷的会议,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具体的调处方案,规划部门必须派出相关调查人员进驻现场,负责现场巡查和协调工作。另外成立了规划清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重点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2.3.3 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和思路。规划部门通过基本农田规划纠纷历史问题的分析,探讨纠纷的根本原因,实地普查测绘,确定调处工作的思想和思路:在确保规划各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照科学、公平公正地调处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维护基本农田规划管理秩序,该思想和思路对基本农田规划纠纷调处具有功不可没的作用。

2.3.4 地方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配合。在维护双方的群众利益方面,群众的思想工作不可忽略,地方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除了执行上级指令之外,更需要深入群众,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另外,地方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积极宣传相关法律,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在调处基本农田规划纠纷工作中形成遵纪守法、依法规划、团结和谐的法制氛围,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调处基本农田规划纠纷工作的最大支持。

2.3.5 建立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应急处置预案。基本农田规划纠纷也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争,尤其在于基本农田规划纠纷敏感地带,必须加强对纠纷的预警和控制,增强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预见性。对于基本农田规划纠纷敏感地区,要加大力度,制定纠纷的应急处置方案,防止纠纷发生。

2.4 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

基本农田规划纠纷重在预防,而法制有规范规划活动的效力。法制的高度在于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为人民群众知悉的法制一纸空文。基本农田规划活动中,人民群众需要捍卫自己利益不受损害,势必也以法为基础,懂得利用法制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绝非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展基本农田规划活动。可见一斑,法制的宣传,在人民群众中达到一个遵守的程度,务必加强力度。其次,有法不依或者有法依之不严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制的执行效力,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科学调处是在利益兼顾与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如果单方面兼顾利益,或者单方面盲目执法都不可能解决纠纷难题,往往事与愿违,加剧纠纷。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规划纠纷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存在侵占农田的情况,通过综合探讨基本农田规划纠纷的原因和调处过程,作者认为处理基本农田规划纠纷,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农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规划的精神,尊重历史和面对现实,予以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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