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中华词学研究室, 陕西 西安 710119 )
【中国文化】
李肆彩墨牡丹图富贵高雅神色旺
——兴观李肆巨幅《长安牡丹图》
月人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中华词学研究室, 陕西 西安 710119 )
艺术家要使作品浑然展現自我气质和风度(即艺术风格)。艺术风格要求艺术家沉下心来,博学广阅、努力实践,在不断求索中逐歩成熟显現。 老画家李肆的巨幅彩墨《长安牡丹图》的艺术风格形而有神,卓尔不群。
书画家李肆;巨幅彩墨《长安牡丹图》;艺术风格;形而有神,卓尔不群。
(500cm×192cm)
艺术风格,這是每一位艺术家与生俱来的天赋。然而,作为一个艺术家来说,要能使作品浑然展現自我气质和风度(即艺术风格),却是要沉下心来,博学广阅、努力实践、艰苦磨炼,在不断求索中逐歩成熟而渐渐得以显现的。
有很多艺术工作者,在羡慕他人的成就、敬仰他人的天赋的同时,也很崇拜他人的艺术展現。予以为这是盲目、不成熟、缺乏自信的表现。尊重每一位艺术家的辛勤劳动,真诚评说每一位艺术家的艺术成就,认真品赏每一位艺术家的艺术风格,是每个文艺评论家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职业修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艺术家,他只是在他的艺术领域中,力所能及地展現他的艺术成就,昭示他的艺术风格。
成就有大小,风格有显微。艺术成就是艺术家跻身于艺术界的看家本领,艺术风格是艺术家炫耀于艺术界的独家风貌。艺术成就得力于艺术家的志向与抱负,艺术风格得力于艺术家的天赋与悟性。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李肆老先生的这幅《长安牡丹图》(长500cm,高192cm,合计96平方尺),非常提人精神,“真人间荡心销魂殊丽要眇之观也。”(明遗民恽寿平《南田画跋·画牡丹绣球》)令人眼为之一亮,心为之一颤,手为之一竖大拇指,口为之一呼“真个美”!第一,篇幅硕大无朋;第二,构图疏密有致;第三,笔力刚柔相济;第四,色彩饱和艳丽;第五,花朵迎风怒绽;第六,画作活力四张!总之,李肆彩墨牡丹图,富贵高雅神色旺!显见西画以线条、明暗见长的质感与国画以用墨浓淡见长的神似的有机融合,似乎画家本人已经把他的社会阅历,人生感悟和对世界的看法,全部融化在他对牡丹的热爱与赞美之中了!
古云:“诗言志,歌詠言,声依咏,律和声。”这是古人关于文学艺术创作与生活之关系论。予曰:“画映心,心映画。”这是予关于绘画这个艺术门类与画家之关系论、创作论。只有画家对他欲艺术表现之生活对象了然于胸,且富有激情,才能用他最擅长的笔墨手法赋予生活对象最直观、最具张力、最能冲击观赏者视觉的艺术表现形式,并使之艺术生命永存!老画家李肆先生的巨幅彩墨《长安牡丹图》就水到渠成地做到了这一点,淋漓尽致地彰显了李肆书画艺术的风格:形而有神,卓尔不群!
绘画俗称画画,欧洲谓之美术。今凡构图之能授人以线条、图形、色彩表现客观世界的教育机构统称之为美术学院,具有这种能力的人统称之为美术家,美术家智慧与才能的结晶统称之为美术作品。单从名称就可以看出,美术家们是在用他们的智慧、才能与构图之能和五彩之笔描绘我们的美好生活、赞颂我们的美好生活、充实我们的美好生活!正因如此,我们的生活才显得绚丽多姿、丰富多彩,催人奋进、令人热爱!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号称文艺家的画家先生,为求出名(其终极目的是想使自己的画作能卖个好价钱以发家致富甚至一夜暴富),肆意丑化表现对象,还美其名曰什么“野兽派、立体派、未来派、达达派、表现派、超现实主义、抽象主义”等等,简直是一种愚民做法,既愚弄老百姓,又愚弄自己,更愚弄美术界。据说,这一类人中,居然还有不少人成了号令一方的诸侯!真不知他们将把历史悠久、传统厚重的中国书画带向何方?
牡丹可谓是中国国花之一种,不独是高高在上的男女皇帝喜爱,宰相百官喜爱,广大的布衣百姓同样喜爱!即就是到了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当下,数以亿万记的政府官员、草根民众依然喜爱,而且喜爱有加!每年五月的洛阳牡丹节能吸引大批的美术家、书法家、摄影家和成千上万的中外游客,足以说明一切。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大力弘扬继承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李肆老先生无疑是真真切切用自己的作品正在繁荣中华传统文化的践行者。以他的修养和能力,以他的见解和追求,以他的构图、笔力和色调,我们有理由相信和期待,李肆先生的牡丹图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喜爱和典藏,李肆先生今后关于牡丹图的创作,将会越来越精彩!勿谓言之不预也!因为,繁荣昌盛的祖国需要大富大贵的牡丹图来鼓舞士气,甜蜜幸福的人民大众需要富丽堂皇的牡丹图来诗化生活!艺术越是民族的,就越是国际的。愿长安牡丹开遍神州大地!愿中华牡丹开遍世界各地!
《长安牡丹图》局部之一
《长安牡丹图》局部之二
[责任编辑张尔章]
2014-05-18
月人(1956— ),本名张君宽,西安市雁塔区人,文学学士,高级编辑,陕西广播电视大学中华词学研究室主任,西安诗词学会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陕西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中国书法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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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49(2014)03-00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