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零售业进场费问题探讨

2014-08-08 06:13魏凌云
2014年12期
关键词:零售商法规供应链

作者简介:魏凌云(1988-),女,籍贯:河南周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读,专业:产业经济学。

摘要:进场费问题由来已久,也是近年来为工商界所关心的话题之一,目前,零售商向供货商征收各种名目的高额进场费已成为广受争议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进场费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和影响加以分析,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提出,应通过加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零供关系,以及零供双方都要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打造各自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零供双方在供应链上的健康、协调发展。

关键词:零售商;进场费;法规;供应链

引言

在经济步入快车道发展的今天,我国零售业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态势。但在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其中以外资企业进入我国零售行业带来的“进场费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尤为突出。由于大型零售商拥有更多的主导权和定价权,故“进场费现象”又在大型连锁超市这一零售业态中表现得尤为集中,它已演变成供应商为了共享渠道服务而必须开支的各种费用的总称,也被业界不少专家和学者认为是推高物价的推手,限制竞争的市场壁垒,它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还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力,纷纷呼吁立法纠错。

1.进场费在中国的现状

进场费,又称“通道费”,是作为零售商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而对生产商实施纵向约束的一种常用手段,起源于美国,在1995年由美国零售企业家乐福带入中国,引起各大零售商的竞相效仿,如今已变成零售商业攫取利润的很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主要集中在大型连锁超市和大型家电连锁行业,在收费的主体、种类和范围上也有所扩大,包括一些超市、百货商场、药店、酒楼等零售商(或服务商)均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而这样的收费方式也引起了许多供应商的讨伐,一些规模较大的供应商也开始利用自行组织的协会力量进行抗衡。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在于零售商滥用了优势地位,对进场费的收取方式不明朗、不合理、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体现,都是零售商临时添加或者口头要求的潜规则,这种漫天开价、名目繁多的收费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在买方市场的零售行业,面对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进场费的收取问题,供应商也只能有苦难言。

1.1 进场费存在的基础

1.1.1 买方势力

随着大型零售商不断涌现,零售业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零售商在商品的流通渠道上有更多的谈判势力,影响甚至控制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的今天,零售商作为商品流通中重要的中间环节,既影响着上游市场中间产品的需求,又决定着下游市场的市场结构,供应商成为纯粹的价格接受者,而通道费的存在是和零售商市场势力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1.2 渠道价值

由于不完全信息市场和搜寻成本的存在,零售商作为连接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的媒介,在商品从供应商到达消费者手里的一些列环节中产生价值增值部分,也就是所谓的渠道价值。在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中,广告和价格同质化的今天,谁占有了销售渠道,谁就是市场的赢家,供应商需要把对终端零售商的占领作为着力点,“渠道争夺战”也纷纷在供应商之间打起,而超市的货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再加上零售商拥有销售数据以及零售商日益成熟的管理水平,能够给供应商带来差异化竞争优势,这使得零售商掌握了其与供应商博弈的终端优势和决策权,提高了对进场费议价的能力,而进场费实质上是渠道权利移动的标志。

1.2.3 品牌价值

品牌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差异化价值的竞争优势上,影响零售商品牌价值的因素很多,主要与零售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对于品牌价值高的零售商,相比于拥有同样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零售商,有可能获得更多的销售额和利润。由于零售商的货架空间资源有限,当货架空间资源不足以满足供应商的需求时,零售商便会以收取通道费的方式来区分供应商,从而间接地将商品销售的收益和风险在零供之间重新进行配置,同时还可以弥补零售商传统盈利模式不足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盈利能力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1.2.4 零售商盈利模式的改变

零售商作为连接消费者和生产商的纽带,处于商品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今年来它的盈利模式也有所改变和侧重。在传统渠道里,零售商一般靠赚取差价来盈利,而在现代渠道,零售商的盈利模式转变为食利型盈利模式和供应链型盈利模式。一方面,近年来由于原材料和和能源价格的上涨,商品的批发价格也有所提高,零售商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要维护自己的品牌价值,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必须降低零售价格,增加后台毛利,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支出也将增加,这就使得零售商的利润来源也从以前的供销差价演变成以进场费和购销差价以及流通成本的减少为主,零售商的经营模式也逐渐从低端模式向高端模式演进。零供双方的矛盾

1.2.1 低层次的零供矛盾

零供关系是市场最普遍也最难以说清的经济关系,其矛盾也是当前市场中讨论最普遍的话题。低层次的零供矛盾主要表现为,在流通过程中零售商凭借其在供应链中的强势地位,为转嫁危机或者以零售企业间所谓“潜规则”单方面肆意拖欠供应商货款。由于中国商业缺乏原始的商业资本积累,零售商需要通过拖欠货款来进行资金周转,达到扩张目的,再加上中国的制造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缺少谈判权和议价权,从而产生了这种低级层次、恶性的零供冲突,也是各种恶性零供冲突的导火索,从而影响正常的零供交易秩序。

1.2.2中级形式的零供矛盾

中级形式的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冲突集中表现为零售商利用其所掌控的零售终端渠道资源而向供应商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例如进场费、上架费、节庆费、返点、促销费、装修費、保本费等费用,甚至需要供应商提前付款,从而导致供货商承担较多的费用,引起供应商的极为不满,目前这己成为零供矛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零售行业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处于微利经营的状态,为获取最大后台利润,已不再满足于从购销差价中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而是有望将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作为零售行业新的“潜规则”。

1.2.3 高级形式的零供矛盾

高级形式的零供矛盾是在营销领域内零供双方博弈的写照,是最具有隐蔽性的,但恰恰也是最具深远影响的,是零供矛盾最终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前两种矛盾是围绕流通领域而进行的,而此矛盾是零供双方围绕自有品牌和营销渠道的争夺战,零售商利用自有品牌来实现低成本运营,对供应商的同类产品形成竞争,蚕食制造商最后一块领地,而供应商也纷纷通过自建渠道来抢占市场份额,

2.进场费规制措施

零售商与供应商是参与巿场交易的主体,和谐的零供关系既需要规范的立法,又需要零售商与供应商共同构建。宏观来看,政府应加强对滥用优势地位的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工作,制定一套相近的对于进场费收取的管理办法,同时也应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谈判作用,加强对零售业的管控力度,构建和谐的市场流通环境。

在微观层面,对于供应商而言,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知,增强品牌的影响力,同时自建营销渠道,探索新的销售战略,赢得竞争主动权,而零售商应树立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观,同时大力开发自有品牌,提升商品自营能力,加强本身的运营管理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品牌效应。

结论

进场费自出现至今短短20多年的时间,却已成为工商矛盾的焦点,外界评价也褒贬不一,本文就进场费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和影响加以分析,提出通过加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零供关系,零供双方注重自身市场竞争水平的提高,以促进零供关系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的市场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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