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符晓,女,河南许昌人,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金融法。
摘要:开征遗产税,有助于扩大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分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国家的财税体系,从而保障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然而,中国遗产税开征面临着传统文化思想冲击、配套制度缺失、征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剖析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利弊,进一步明确遗产税的作用,为我国建立遗产税体系提供理论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利处;弊端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6102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新兴税种,其自开征以来已经有四百多年了,直至今日依然有一百多个国家及地区在开征遗产税。近些年来,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典、印度等国家先后取消了遗产税,但更多的国家还是选择了保留。在这样一个关于遗产税何去何从的变革时代,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利与弊也更值得我们的思考。特别是去年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政府财政收入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而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更是有利于国家优化社会资源分配、促进市场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此外全会还指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加大税制改革、透明财政预算、提高征税水平,为建立现代、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提供保障。这些就要求我们须更进一步、更深层次地考虑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分析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必须辩证、务实地看待我们已有的开征基础和条件,也要理性地发现目前开征遗产税难以突破的难题和困境,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全面了解遗产税,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1“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细数开征遗产税的有利之处
关于遗产税开征的有利之处,人们往往用“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等语词形容,这也正反映了遗产税作为国家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从中国现有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来看,开征遗产税确实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利处。
1.1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财政收入,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注入强大保障
税收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为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无论在什么样的历史时期和经济条件下,它的这一作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都是尤为重要的。当然,遗产税作为其中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其在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上也发挥了无法取代的功能。
就目前而言,中国已经具有了可开征遗产税所必备的先决基础,即富余的遗产税税源条件。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916元,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为399551亿元,与往年相比,可明显看出中国居民收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另外,据世界上最大的财富管理公司美林集团统计,当前在中国金融资产超出一百万美元的人数已经将近24万。因此巨大的税源基础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也为我们通过遗产税形成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形成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有促进作用。
1.2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在美国占社会百分之五的人口拥有了百分之六十的社会财富,但在中国,高达百分之四十一的社会财富却集中在仅仅只占社会人口百分之一的人手中。由此可见,中国的财富集中水平比美国高得多,两极分化已经相当严重。而今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基尼系数已达到了0496,已然突破了贫富差距的合理限度。而这势必会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能够弥补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缺陷,有利于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同时,将该部分税收通过各种方式回馈社会,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状态,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1.3有利于鼓励公益捐赠,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慈善事业就是站在道德的高度上,依靠捐赠人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自愿、无偿的捐献行为,来实现对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好多国家在规划遗产税的税制时都考虑到要扣除慈善捐献,这样一来将财产捐助给慈善机构的成本就远远低于将其财富留给子女的成本了,而这成为一部分人选择慈善捐助的一个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明确公益捐赠能够在税法扣除的合理标准,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时运用社会力量解决一部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从而为缓解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和压力提供多元的支撑。
1.4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劳动光荣、劳动致富的思想
我们常说,遗产税是“富人税”,遗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应是那些住别墅、开豪车、手里还有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上亿元的“富人”。对于那些需要贷款买房子光还房贷就要很多年的工薪阶层来说,其很难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即使有时达到了课税标准,其所纳税款也是极少的。如果开征遗产税,势必对那些所谓的“富二代”产生一定的冲击,他们不能完全指望父辈的遗产来进行挥霍,他们也必须学会通过自身的劳动,并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积累属于自己的财富。因此从更广大的意义上来说,遗产税将在全社会弘扬和倡导劳动光荣,凭借勤奋工作、诚信经营依法取得收入的思想理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2开征遗产税的不利之处
2.1“子承父业”传统文化影响深远,来自纳税人方面的阻力不小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世代相传的思想根深蒂固,包括家庭的财产、风俗等的流传在中国人看来都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如果一旦开征遗产税,就意味着国家要通过强制力从纳税人,主要是富人纳税人手中“夺取”他们的“家族资产”,这势必是对大部分中国富人传统价值理念的巨大冲击,也包括对大部分普通老百姓来说,真正要对自己的财产征税时,他们也就有了更多的抵触心理。
税收具有国家强制性,即在法定范围内,纳税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严格依法纳税。但是,我们国家任何税种的开征都必须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中社会基础就是要得到大多数潜在纳税人的同意与支持,因此我们开征遗产税也不得不考虑来自纳税人方面的放映和呼声。因此在中国开征遗产税,还必须经过一个比较长时间的价值观念的铺垫,在全社会宣传遗产税的合理之处,以及通过合理的遗产税税制所能达到的社会公益目的,从而减小来自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各种心理阻力。
2.2我国遗产税开征的配套制度缺失,征管难度较大
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到三大配套制度或措施的完善,即财产登记制度、死亡报告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目前中国的这三项制度都还存在很大的缺失和问题,对遗产税的开征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1)财产登记制度。不动产、车辆和船舶是居民拥有财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居民持有财产中所占份额较大,尤其是不动产,据估计应该占财产份额的首位。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为财产登记管理奠定了基础,或者说财产登记管理已经初具规模。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该法只规定不动产登记,并未涉及个人财产中的动产等其他财产。即使我国提出2014年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此规范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与发达国家详尽、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的财产登记还须进一步改进。尤其是针对当前官员的财产问题,由于我们尚未建立统一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隐匿的现象还十分严重,这也给遗产税的开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死亡报告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相对于生理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一旦出现自然人因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下落不明、生死未卜的情况,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处在不确定状态,这也将影响遗产税税源的管理。我国已建立宣告死亡制度,但其设计并不科学严密,不利于遗产税课征,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失踪期间自然人财产无人管理。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规定死亡宣告需经过至少2年的时间才能申请法院认定,而在这段时间内失踪人的财产将无人管理。由于缺乏管理,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继承人)可暗箱操作通过各种等逃避税方式隐匿、转移失踪人财产,以逃避缴纳遗产税,造成遗产税税源的流失。二是死亡宣告只能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范围较窄,其他公权机关是没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的。这一制度设计的疏漏同样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逃避税的操作空间: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继承人)延长申请死亡宣告,为各种转移被继承人财产或者税收筹划争取了时间,同样将造成税源流失。世界上多数国家多采用死亡报告制度,即通过规定一定的人员或机构在自然人死亡后,向有关机关及时报告死亡情况,便于有关机关进行核实,也便于征税机关确定遗产的继承问题。
(3)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房产、车辆等,如何对非现金类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直接决定着遗产税应纳税款的多寡,是遗产税开征的关键之一。但事实是我国当前对非现金类财产的评估工作还无法满足开征遗产税的高要求,特别是对交通工具、信托财产等的评估,而这些财产往往是个人遗产的重要评估对象之一。还有一点就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从事财产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3遗产税可能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冲击,甚至导致资金外流
中国的民营经济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民营经济还属于起步的阶段,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十分有限。因而在中国民营经济面临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之际,我们如果悍然开征遗产税,尤其是对那些“家族企业”来说,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们有可能通过适当的方式转移家族的资产,甚至转移至国外,从而导致了资金的外流。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被继承人及其子女为了逃避遗产税的征纳,将遗产转移到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或者部分纳税人通过将资产转移至遗产税税率较低的国家达到少缴的目的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遗产税合理的税率及征收模式至关重要,否则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的税收在这方面还需要不断的研究。
2.4遗产税的征收对征管体制要求较高、成本较高,中国尚缺乏遗产税的征税水平
从我国目前的税征管来看,我们的纳税结算方式、纳税申报制度、完税程序等多个方面都还比较传统和落后,纳税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比较高水平的征管技能,只能适应日常的普通的征税任务,而这与遗产税的征收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除此之外,遗产税的征收将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成本较高。当前,尚不能预测中国遗产税能够征收的规模的情况下,必须投入大量的征管力量和征管资本,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必须建立在科学、完善、高水平的税收征管体制基础之上,同时国家拥有强大的征税资本支撑,能够很好地服务于遗产税的征收全过程,但中国在这个方面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
3结论
以上,我们对遗产税开征的利与弊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式分析,其实涉及到遗产税具体税制的设计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无论是当前中国当前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极力呼吁尽快开征遗产税,还是那些过分理性看待、甚至漠视遗产税的作用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任何制度的设计及出台,必须考虑其本身的合理性及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还包括需要通过前瞻性的思维来考虑其以后的发展。面对当前世界各国遗产税开征的实际情况以及采取的改革措施,我们有理由重新审视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过度侵害公民的合法合理权利,这是遗产税开征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总之,通过辨证看、务实办、理性看、齐心办的方式,一定能为遗产税的开征与否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刘慧琳(1992-),辽宁营口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2011级财务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方向)专业学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王成勇(1956-),辽宁鞍山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