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赵亮
作者简介:张凯,男,吉林图们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
赵亮,男,河北省唐山市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试点、试行、全面开展和法制化的阶段。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一些有益的矫正制度、措施和方法,但其规范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深化发展。为加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化建设,保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国家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并保证经费投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制定统一化的矫正制度和标准化的矫正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增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提高矫正方法的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规范化;矫正制度规范化是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深化和健康发展的前提。随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的开展,江苏、山东、吉林等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者对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教育帮扶以及队伍建设以及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进行广泛研究,形成了一些具有探索性和指导性的经验,能否推广值得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模式尚未建立。基于此,本研究以河北、广东、江西、青海、安徽等地区社区矫正实践为基础,对社区矫正规范化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社区矫正规范化的内容体系及现状分析
规范化是对社区矫正各项业务工作提出一致性、指导性的工作准则,其体系所涉及的内容需要系统完整,建设的方法也应具有科学性。根据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目标,结合我国实践,社区矫正规范化的内容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制度统一化
统一化的制度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根据。自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2003年7月10日、2005年1月20日、2009年9月2日、2012年1月10日联合发布了4个文件,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这些文件和部门规章指导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研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上述法规和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初步走上规范化,但这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精神相背离。鉴于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区矫正内容的规定仍比较粗疏,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规范的效力有限,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制度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
2.措施标准化
标准化的措施是规范矫正工作的主体。目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主要矫正措施有社会适应性调查、危险性评估、矫正效果评估、社区服务、分类管理、行为监督、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这些措施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初步走上科学化,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司法行政机关在探索、实施这些措施时也有所差异,不利于其规范化建设。以风险评估为例,北京市使用《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初始化量表》和《后续量表》。2005年上海市设计完成《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表》并进行实操检验。2009年开始江苏省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可见,各地区风险评估的体系、内容和方法都有所差异。因此,司法上部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推廣大标准化的矫正措施,以促进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任务精细化
精细化的任务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核心。自试点以来,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这三项任务开展工作,三项任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促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实践中也探索了一些有益经验。例如,江苏省积极展开循证实践为基础的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矫正效果等方面的诊断、评估工作;河北省建成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集网上管理、定位跟踪、远程考核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北京市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阶段教育,等等。鉴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阶段,矫治理念中重监管、轻矫正的误区,以及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总体上讲目前矫正任务的实施仍处于较低层次,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高。笔者对四川、甘肃、河南、青海等地司法所调查,目前在监督管理方面,以按时报到、手机定位、亲属监督为主导,而分类管理、风险评估和个案矫治等专业化、精细化的矫治方法相对落后;在教育矫正方面,形式以个别教育为主,内容以法制教育为核心,尚未发挥以注重社会力量和资源介入为特点的社会帮教的优势,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等社会适应性教育不够;在帮困扶助方面,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生存性帮助为主,除职业技术培训外出,其他促进其就业的发展性帮助措施不多。
4.队伍专业化
专业化的队伍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条件。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双重属性,是一项强调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者具有刑事执行的政治、身体和心理素质外,还应当掌握矫正教育、矫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技术。据笔者调查,广东中山市下属19个司法法所中,16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为本科层次,17个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科背景主要是法学,其中只有5个司法所聘请社会志愿者(义工)参加矫正工作,成员以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家属为主。从上述数据可见,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较高,以法学为主能够满足刑罚执行的需要,但缺少罪犯矫正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只有不断提高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5.经费保障化
保障化的经费是规范矫正工作的基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特别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建设阶段,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办公经费、工作人员的补充和培训、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以及必要的志愿者补贴等都应当有所保障。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一些省市积极贯彻落实,例如,吉林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提出要求。根据笔者调查,广东中山市下属19个司法所中17个司法所反映办公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处于高水平,2个司法所处于中等水平;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九江市、鹰潭市、上饶市、景德镇市等下属153个司法所中12个反映办公硬件设备配备情况处于高水平,34个处于中等水平,107个处于低水平。上述数据说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仍需要加强和提高。
二、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针对上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面加以推进
1.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完善的法律是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立法采取何种模式有不同观点。一些人大代表、律师、学者也提出《社区矫正法》的草案或建议稿。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与《监狱法》性质、地位相一致的《社区矫正法》,并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矫正制度等。这是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发展的关键。
2.制定矫正措施标准
制定标准化的矫正措施是规范社区矫正的前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于建构初期,各地在矫正措施方面探索了一些地方性经验,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不平衡。这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国情和各地实际,探索、创制标准化的的社区矫正执措施。司法部应当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社会适应性调查的内容、程序、主体以及效力,对危险性评估和矫正效果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对社区服务、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评价等关键环节,对分类管理和行为监督的适用和标准等方面加以细化和明确,以保证矫正措施的标准化。同时,在适用上述标准化矫正措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者也应当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实现矫正效益的最大化。
3.提高矫正任务层次
提高矫正任务层次是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化的核心。目前司法所围绕社区矫正三项任务已经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落实矫正任务的具体方法层次性不高,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在监督管理方面,监管理念都应当从注重控制向关注矫正发展,监管措施从形式化向科学化转化。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现实表现等因素,落实分类矫正,将工作重点置于矫正方面。在教育矫正方面,司法所应当更广泛地调动矫正对象家属、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资源,发挥社会教育的作用。这也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和优势所在。在帮困扶助方面,司法所应当提升帮助层次,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或与医疗合作,将心理矫治落到实处;加强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专门的公益劳动基地,等等。
4.加强矫正队伍培训
建设专业化的矫正队伍是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的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是提高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据笔者调查,广东、江西等地每年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1—2次,以此提高业务素养。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促进矫正队伍培训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培训师资的来源主要有:一方面,可以聘请高校或研究所的专家,如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学或心理学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邀请监狱、法院等实务部门的资深工作人员,或其他先进地区的政法系统人才。培训的内容应当以刑事执行法學、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和矫正组织管理等为基础,以社会工作技术为核心,旨在提高矫正技能。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为了及时更新知识,对在职人员要定期进行抽调轮训,主要通过外出学习、考察的方式开展。
5.增加矫正经费投入
充足的经费投入是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的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蕴含刑罚效益的思想,但其构建和运行仍需国家投入,特别是我国社区矫正仍处于建设阶段。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主要来自省级财政的划拨,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足,主要表现有:办公设施陈旧,无法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缺乏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专项资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社会志愿者的交通费等。因此,各省应当充分认识到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财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在预算并落实好社区矫正经费的同时,通过减税、给予荣誉称号等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1]姜祖桢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