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立鹏(1986年-),男,内蒙古包头人,工作单位: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大队,目前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
摘要:以工作实践中有关刑事物证保全的物证发现、固定、提取、保管等四个方面为出发点,结合刑事证据合法性的理论知识,探讨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证据合法性在刑事物证保全工作中的关联性与重要作用。
关键词:物证保全;证据;合法性刑事物证保全一直是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勘验提取的物证,到刑事侦查过程中扣押提取的物证,可以说,物证保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或间接的决定着刑事诉讼的成功与否。刑事物证保全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保证刑事物证的证据合法性,使其能够合法有效的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的存在,这就使得法学理论上的刑事证据合法性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物证保全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
一、刑事物证保全的概念
关于物证保全,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前人也多有研究,但是大多数还是以物证保管或者提取物证为方向研究的,虽然具体但并不全面。所谓的物证保全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机关以及律师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将已经发现的物证记录、提取、固定,并加以妥善保管的措施”[1]。当然,这是物证保全的广义含义,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狭义的物证保全与证据合法性的关系,也就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前的侦查活动中,特别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刑事物证保全相关措施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关联。
二、刑事证据合法性概念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刑事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和认定都由法律调整和规范,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2]。其实确切的说,证据合法性是证据合法原则中的内容。证据合法原则是刑事证据六项基本原则之一,与证据裁判原则、实质真实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列,是指“对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法院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行为,法院可以在宣告违法和无效的前提下,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3]。由此可见,在本文中,引用证据合法性的定义更为贴切。
三、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
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刑事证据作了以下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作为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具有证据的一切特性,因此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之间有了必要的关联性。
1、物证发现与证据合法性
物证的发现不在物证保全概念的范围之内,前人也少有研究,但是其却是针对物证进行保全措施之前最为重要的一环,可以说没有物证的发现,物证也不会以作为证据的形式存在,物证保全也就失去了意义。物证发现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决定被发现的物证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而这个因素包含了勘查主体、勘查过程等等关系到物证发现过程合法性的各个方面。以发现物证的主体为例,其主体资格要合法。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作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主体的侦查人员,法律赋予了其发现提取物证的权力,其依据法律经过勘查发现的物证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另一种情形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民群众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物证,这种物证就要经过公安机关辨别后区别对待,如果经过调查,确认该物证确实是与该案相关且未被人为故意破坏、污损、调换等,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由此可见,物证发现的过程如果有任何的疏漏或者瑕疵都会影响到所发现物证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2、物证固定与证据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或者刑事搜查扣押过程中,物证的固定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物证的固定是指以一定的记录方法客观的反映出物证所在的时空位置,其形式不外乎笔录、拍照、录像等,当然还要有见证人作为见证,从客观的记录到人的主观见证,使物证的固定变得真实可信,从而进一步确定了证据来源的合法化。物证固定是物证保全最为基础的一步,其与记录形式相结合,使人能够更为直观的了解物证的来源,如果说物证发现是从主观上发现物证来自何处,那么物证固定则是从客观上固定物证的空间位置。通过物证固定可以形象的还原刑事犯罪的案发现场,并能进一步的推断出案发时间、地点、过程等等,为侦查破案甚至是刑事诉讼提供重要的参考。如果物证固定出现瑕疵甚至是违法问题,那么会直接导致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甚至是审判都会出现错误,更会直接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说,物证的固定是证据合法化的基石,这一步出现错误,整条证据链也就失去了意义。
3、物证提取与证据合法性
物证提取的合法化,也可以说是取证程序的合法化。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法条里所说的法定程序,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也就是指物证提取程序。当然,这里所谓的取证程序是指广义的程序,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手段、取证步骤等等,取证的过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直接决定了所固定的物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损坏、更改、甚至是被调换,这是物证保全中继物证固定以后的第二个步骤,也是不确定因素频发的过程,任何一个主观或者客观的变化都会导致被合法固定的物证在提取的过程中变的不再合法。因此,这个过程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比如提取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而且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能同时是参与鉴定的人员;提取物证必须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以免污染物证;提取物证的过程必须要有见证人当场见证等等。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物证提取,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提取的物证是合法有效的,才能保证其证据的合法性。
4、物证保管与证据合法性
保管物证要规范,这是自从我国建立刑事侦查制度以来一直在反复强调的问题,但是却一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自从公安部开始针对各地公安机关的实验室进行认证并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后,物证保管逐渐趋于规范化。所谓的物证保管是指针对现场提取的物证和进行检验鉴定的物证进行的保护和管理。这是物证保全的最后一环,也是刑事证据合法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此期间,要保证物证的真实、无污染、不变质,总的来说就是要保证物证的原本性。物证在依法固定、提取后,其合法性已經得以保证,但是物证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证容易变质,而且由于保管的措施不当,也极易被污染,这种变质或者被污染会直接导致物证变得不再合法有效,也就不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在保管物证的过程中,除了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物证保管程序,还要投入专项资金、设备、人员来进行物证的保管,从硬件设施到软件保障,以最大的努力来避免物证的自然损耗和外界的污染侵蚀,保证物证存续期间的证据合法性。
研究刑事证据合法性,能让我们深入了解到刑事物证保全在刑事侦查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作用。反之,研究刑事物证保全能够确保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物证合法有效,并能够在后续的起诉及审判中起到证据的证明作用。总之,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只有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透彻并具体应用于公安工作实践中,才能充分发挥刑事证据合法性在刑事物证保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打击刑事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罗亚平.关于完善物证保全制度的思考[J].北京人民盆察学院学报,2003,3:49
[2]金鑫.刑事证据合法性存在必要探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4:63
[3]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