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放射防护控制效果的评价,评价的重点是核查和监测。核查屏蔽设施是否按屏蔽设计的要求建造,并且要对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进行辐射监测。
关键词:放射防护;评价;监测
中图分类号:TL75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2-96-1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的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监测是为评价或控制辐射及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测量结果的解释。而在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中最关键的是要确保监测数据的可信度,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监测规范
现场检测的方法必须按国家要求要具有规范性、合理性,国家现在已出台了多个监测规范,一是常用的有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二是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三是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四是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除了有监测规范以外,在一些现有的标准中还有检测要求和方法。在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中也有一些检测的方法。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中也有一些检测的方法。
2 仪器的校准
国家规定电离辐射的测量仪器都属于强制检定仪器,所使用的仪器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校准,否则所测得数据也不具备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检定的周期一般都是一年,如果有些仪器不能进行校准,那么这些仪器则不能用来出据。如一些报警仪,FJ- 377中子辐射仪等。计量部门校准不了的仪器一定不能用来出据,此结果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3 检测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卫生监测和环保监测是有区别的,环保监测推荐了在测量中使用的仪器,对于环境来讲监测设备只要符合环境的能谱和量级就可以了,而对于卫生检测而言,我们测量辐射的性质差异很大,所以对测量仪器要求也是不同的,决不能通用,严禁拿着一件仪器进行所有项目的测量,国家在现有的规范中都对测量仪器提出了要求,所以我们使用的监测仪器必须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所测量出来的数据就不真实、不准确,同样也会给出错误的结论。
4 测量的具体要求
4.1 测量点的选取
有的标准或规范(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中给出了具体的测量点选取方法,那么就应该按标准规订做。但防护测量在没有标准或规范情况下应如下选取:离防护屏蔽墙的距离为30厘米;高度离地为1~1.5米;随机布点,尽量多测量一些点数。
对于楼上和楼下测量高度的选取:在CT防护标准中给出了对相邻场所测量点的要求,不过在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楼上为放射工作场所,楼下测量时高度为1.7米,如果楼下为放射工作场所,楼上测量时高度为0.5米。
4.2 每个点的测量次数
放射性具有随机性,每个测量数据不可能都一样, 测量值应该在一个测量范围内,一个点测量次数应在5次以上,测量范围应服从于正态分布,如果测量数据不是服从于正态分布,则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则应逐步排除,直至找到问题所在。
4.3 测量条件的选取
防护测量时分为2种情况:一是标准要求条件,在加速器评价规范中给出了测量不同地点,加速器机头的朝向;二是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也应分为2种情况,一是正常工作条件,二是最大的工作条件,如在拍片:可以选胸片条件和选取腰椎侧位条件,如钴-60治疗机:一般选取射线束朝向时和机头朝下这两种情况进行测量。
4.4 使用法定的剂量单位
测量单位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如果愿意写专用单位必须加括弧放在法定单位后面,字母应使用斜体。检测仪器测量单位和国标给出的评价单位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还没有建立有效剂量基准,所以我们无法测量有效剂量这个单位,我们测量的单位一般是周围剂量当量率,周围剂量当量率是辐射防护中的一个实用量,从理论上来讲这个测量的量是高估,评价完全没有问题。
4.5 结论要客观准确
首先应该确定职业危害的类别,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中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评价防护设施是否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在报告结论中阐述的测量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拿结果进行推论,比如测量CT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就推论防护厚度达到2毫米Pb。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测量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这只是该建设项目具备验收的一个先决的必要条件,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控制、应急与应急响应)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放射防护管理混乱,措施不得力,放射诊疗工作一定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最终会导致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不是防护效果评价,在结论中不要论述防护效果如何如何,评价报告要紧紧围绕着是否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进行论述。
作者简介:顾晓莉,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技师,研究方向:放射防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