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14-08-07 09:35李婷婷陈锦聪黄晓燕潘明水林剑英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6期
关键词:农民负担对策建议存在问题

李婷婷+陈锦聪+黄晓燕+潘明水+林剑英+苏伟华

摘要:在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方面,本文就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减轻;农民负担;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2-14-1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泉州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泉州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减负长效机制,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方面,今年南安市由市纠风办牵头,联合市农海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就2012~2013年度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个别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减负工作有所松懈

其表现为:(1)存在超范围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现象。(2)存在擅自设立项目向企业、群众乱收费问题。(3)存在建房收费问题。(4)存在违规超收卫生费的问题。(5)存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向村级组织收费、捐款、报销相关费用的问题。(6)存在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或配套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的问题。(7)存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村级组织捐款、捐物的问题。(8)存在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的问题。(9)存在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超限额的问题。

1.2 农村“三乱”现象仍时有发生

个别乡(镇)、村对涉农负担事件处理不及时、不细致,是造成群众不满意和来信来访来电不断的重要原因。报刊杂志征订超过限额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各级各部门三令五申,加大监管纠正力度,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但极个别村还存在报支招待费问题。

1.3 农民隐形负担依然存在

近年粮价调整幅度低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农民因粮价调整带来的利益被农资价格上涨冲淡了。在农村中,由于文化整体水平不高,农民经常举行一些不科学的、花费较大的活动,无形中也加重了自身负担。

2 对策建议

2.1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

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针对南安市存在的问题,今后市减负办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察点,消除农民负担隐患,联合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拉网式的农民负担大检查,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把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纠正、检查与处理相结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限期督查督办。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减负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共管机制。

2.2 加大治理力度,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一方面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等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实行专项治理定期协调和工作报告制度;另一方面,对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的乡(镇)进行重点监控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查督办。既要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又要立足于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两方面治理,有效制止农村“三乱”,巩固减轻农民负担的成果。

2.3 切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监管

一是履行职责,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审核、监督,从源头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二是继续健全农民负担信访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受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化解矛盾,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2.4 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保证“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二是加强村财管理,改善经济基础,着力解决好村级经济困难,力争做到有钱办事。三要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引导基层干部把实施好“一事一议”制度作为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把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应尽责任,执行好“一事一议”制度。

2.5 妥善处理乡(镇)、村级债务,防止将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及产生新的举债

要认真清理核实乡(镇)、村债权债务,消化存量,控制增量。要在基层建立健全严格的债务管理制度,对乡镇确需兴办的公益事业应根据财力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听证决定,不得以政府财政名义举债,对村一级确需兴办的公益事业应召开村民大会,应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实行,杜绝新的债务出现。

作者简介:李婷婷,南安市农业与海洋局经管站,研究方向: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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