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欺诈退市 剜除股市“毒瘤”

2014-08-06 13:12刘英团
金融博览 2014年7期
关键词:毒瘤欺诈罚款

刘英团

近日,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在A股市场上,欺诈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近十年来,经监管部门核实并进入相关程序的案件已接近20起。但是,鲜有上市主体被强制退市(终止上市),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几乎不成比例。

企业之所以敢于欺诈上市,源于惩治太轻,乃至宽宥。在美国,对证券市场的欺诈、造假行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调查局(FBI)共同查处,行业监督(或监管)与刑事侦查同步。而在我国,主要由证监会负责,只有证监会认为涉嫌犯罪了,才可能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强制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退市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一种高效的市场化安排。但是,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30万元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欺诈上市的公司只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就可以免责。事实上,在成熟资本市场上,退市是必不可少的机制安排。从其退市过程来看,并非行政或监管主导,而是自主申请退市,这也是一种高效的市场化安排。

“如果将内幕交易比喻成‘偷窃,那欺诈上市就是资本市场上的‘恐怖行为,一个案子就会伤害到一大片。”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称,“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但是,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尘埃落定,还应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如果发生欺诈行为,除了强制退市外,自然应当赔偿投资者因被欺诈而受到的损失。而且,民事赔偿数额不但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鼓舞投资者信心,还要能震慑、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高额的民事赔偿是欺诈者不得不考虑的违法成本之一。至于赔偿总额的计算,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比如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同时,还有必要考虑建立补偿受害投资者的替代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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