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地位与作用

2014-08-05 21:54刘华
紫光阁 2014年7期
关键词:核技术核设施核电机组

刘华

今年4月,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不久前的核安全峰会上,他又提出了“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中国核安全观。

中国核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国家安全就必须要确保核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1984年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代表中央政府对核安全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建立了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按照国际通行模式开展核安全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人员近千名。独立负责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是核安全事业唯一的国家监管机构。

截至2014年4月,我国共有运行核电机组18台,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我国在建核电机组30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40%,建造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在核技术利用方面,我国在用放射源10万余枚,涉及单位1万余家,在用射线装置12万余台(座),涉及单位近5万家。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国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目前的每万枚2起以下,辐射安全监管成效进步显著。

成功的监管实践对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核电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接近当前美国水平。加上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放射性废物量的快速增加,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将面临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一是缺少一部核安全的综合性法律,现有的技术标准还有较多缺项,尚未系统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二是未来5年—10年将是我国核电建造、调试和运行的高峰期,监管任务将持续加重;三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公众对核安全高度关注,公众信心已成为整个核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四是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进展缓慢,存在安全隐患;五是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机构独立性不够,能力建设与核行业发展不适应,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今年恰逢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成立三十周年,处在核安全监管事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新的精神,努力提高我国总体核安全水平。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落实到日常监管工作中;二要加快核安全立法,在法律层面对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做出规定,以适应我国整个核事业安全发展的需要;三要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加强对核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核设施运营单位按计划完成福岛核事故后的“安全改进”工作,适时颁布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加强和完善核设施驻厂监督制度,完善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响应体系;四要创新公众沟通方式,为核电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五要推动放射性废物治理,降低现实核安全风险;六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建设,增强监管实力。

(作者为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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