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丹
近日广州首次启动环境空气重污染二级应急响应,汽车尾气被公认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污染源,于是“停车熄火”问题也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早在2007年,广州市全面修订《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机动车司机临时停车应当熄火。当然,这只是倡导性规定,立法中并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去年11月,北京审议相关法规,拟规定“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提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灭发动机”。但考虑到此举重在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环保驾驶,广泛宣传停车熄火制度,同样未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立法都没有把“停车熄火”列入强制性措施的打算,也就谈不上执行性的问题。
但是,“停车熄火”应该成为一种文明驾驶的自觉行为。在车辆不多的情况下,大气的自净能力尚能化解机动车排出的毒素,但当交通拥堵成了家常便饭,自净便力有不逮。停车熄火,在私家车上尚容易做到,因为空挡怠速消耗的也是车主的钱;在冬天等广州气温不高的季节也容易做到,因为没有开空调的必要。公车以及高温炎热天气,要做到停车熄火就比较难了。在自己痛快与别人煎熬之间,抉择总是容易的。但是不管个体关不关注PM2.5,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环保压力确实越来越重,这里面有城市重工业、工业、建筑业的“贡献”,也少不了个体对于环境污染的漫不经心与添砖加瓦。从每个人做起,停车就熄火,虽然说是一点一滴的小事,加起来的数量和能量却是惊人的。
如今看来强制执行“停车熄火”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立法也是一个社会整体意志的体现,在没有达成社会共识之前,强制性措施不仅容易招致反感,最终也会流于形式。在香港,2011年12月生效的《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确实让人印象深刻,其规定停车时司机不能在任何连续的一小时内,让发动机运行超过3分钟,违者要罚320港元。法例生效后的半年内,尽管一共进行了约180次宣传和执法工作,却未发出过一张罚单,因为在条例草案接受公众咨询时,大部分香港市民对“停车熄火”规定表示支持。立法是需要大量民意作为基础的,如果市民社会意识并未觉醒至此,并未达成一致共识,立法强制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然而,长远来说,将“停车熄火”纳入强制规定却并非必不可行。首先,立法必须要有合理性。香港就“停车熄火”立法时吸收了大量合理化建议。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若干情况下有了停车熄火的“豁免权”:譬如正在排队候客的出租车,校车、救护车、冷藏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特殊车辆,乘客上下车时,气象台公布酷热、暴雨天气警告时,交通堵塞时……其次,“停车熄火”不是要追求每一次长时间不熄火都要被执行这一层面的处罚。在美国等汽车普及国家,并不追求百分之百的执法成功率,而是抽检到违规时,车主要支付远高于一次违法的罚金。这就好比违章停车一样,不是每个车主每次违章停车都必然会被抄牌,这也是赌与不赌的选择,但只要有足以阻吓的罚金就会让许多潜在者不敢轻易违章。这恐怕也是城市行政管理与违章行为在必然处罚性上的最大不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