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村官”腐败村干部里的“苍蝇”怎么打

2014-08-02 22:05高泽华赵艳红
决策探索 2014年11期
关键词:村务监督机构贪腐

高泽华++赵艳红

近年来,涉及村干部贪腐的消息屡见报端。5月17日,山西省纪委通报了9起村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9名村干部通过索贿、贪污、挪用公款、套取国家补贴等不同的手段,把不该拿的钱揣进了自家钱袋子。专家表示:“村干部已成贪腐高发人群,对‘村官中的‘苍蝇,须引起重视。”

“村官”贪腐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部分村干部沦为“黑老大”

“村官”是农村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干部,虽不是行政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但诸多案例表明“小干部大贪腐”。如深圳龙岗区南联社区“村官”周伟思被曝拥有20亿身家;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河北曲阳七里庄党支部书记刘会民自2001年担任村主任后,10年间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

佛山中院曾披露,2010~2012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审结了40件(其中二审案6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共计62人,涉案总金额达8582.76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刘蓉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向群众的街道干部、‘村官成为贪腐的高发人群。”

刘蓉华分析认为“村官”贪腐存在3种形式,首先,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谋取私利,少数村干部从中截留、克扣、套取、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其次,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克扣惠农资金。最后,农村贿选问题也时有发生。

除了贪腐,部分村干部沦为“黑老大”。如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七里庄原村支书刘会民,因贪污受贿上千万元并领导等级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等罪名,于2013年8月一审被判死刑。

刘会民案并不是个案。据《南方日报》报道,佛山市警方今年4月抓捕了以犯罪嫌疑人黄敏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抓获嫌疑人10多人。被捕的黄敏昌正是佛山市安富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向记者指出:“‘村官中的‘苍蝇,损害了广大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给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须引起重视。”

当前村务监督不到位甚至缺位

应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针对“村官”监督短板,《人民日报》今年2月发表评论称:在我国,“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权力很大。个别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拥有很大的“能量”。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子在于现行制度没有把“村官”当干部,失去监督导致权力滥用。

在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看来,小村庄大腐败现象令人震惊,这“血淋淋”的事实,充分暴露出当前农村基础自治组织权力运行过程缺乏必要的制约,尤其在对公共事务建设与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当前的村务监督还不到位甚至缺位。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主任程同顺教授则指出:“村民监督村干部担心被打击报复,大多数村民是不想和村干部撕破脸的。”而一些基层政府监督不力是因为很多行政工作需要村干部配合,认为没有必要得罪村干部。

基层“村官”自己怎么看?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原平市子干乡子干村党支部书记栗翠田接受采访时称,现在各地都在搞村务公开,制度虽然好,但没有监督,难以落实。

任进指出,村级财务管理缺失,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民主理财小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民主理财名不符实。而乡镇除了安排经济指标就是下达工作任务,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更谈不上耐心指导和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村官贪腐,需要在教育、制度、惩治上三结合。

多地探索加强对村干部监督

“村官”离任审计渐成“规范动作”

早在2012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十二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加快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产生方式;明确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意见》强调,到2020年,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的目标,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在完善监督、制约“村官”权力方面,多地已有行动。

2013年5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在基层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而广西省浦北县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全面推动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2013年年末,广州市首开先河,对村官实施出国审批管理,全市2014名村官的护照统一上缴。

今年1月,广东省委常委会明确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农村“三资”清理、“村账镇代管”以及集体资产资源规范交易工作等。

2月,河南省郑州市出台《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村干部离任审计,《人民日报》曾刊文指出:在中央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的要求下,“村官”的离任审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正在作为一种制度性架构,逐步成为全国的“规范动作”。

任进建议,要把村级财务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惠农资金等要列为重点检查内容。

“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权力约束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离任审计只是其中关键一环。”《人民日报》文章指出,正如有些专家指出的,基层社会要想良性运行,必须对权力有所制衡,监管决不能失之于宽,同时要发挥好自治组织自我监督、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让责权更明晰、衔接更配套、运转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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