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农场经营发展创新研究

2014-08-01 06:27张茂成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3期
关键词:创新机制家庭农场土地流转

张茂成

摘 要: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我国对加快构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家庭农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生产率,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织形式。然而,近年来,家庭农场的经营发展面临很多制约因素,其中土地流转问题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背景。其次,针对家庭农场发展与土地流转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目前存在的制约家庭农场的、有待进一步加深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在对发展家庭农场中土地流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创新机制。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制约因素;创新机制

一、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经营制度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与问题日益显露。此外,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技术日臻成熟为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提供了技术支撑,形成了技术进步与传统分散经营效率低下的矛盾。因此,如何创新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发展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的家庭农场组织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重要会议、文件及意见可以看出,我国对农业发展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 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并将“家庭农场”列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之一。今年的1号文件再次提出要扶持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2月,农业部又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农场”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各地纷纷掀起了发展家庭农场的热潮,许多省市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关系

土地流转使土地得以集中,土地的集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用地需求。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相互作用,土地的有序流转是家庭农场的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家庭农场的发展对土地的有序流转起着一定的反作用。在我国土地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下,土地规模的集中必然离不开农用土地依法有序的流转。没有土地流转,想要实现以家庭农场来强农、富农的目标是不可能的,也只有土地流转才能推动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一方面,农业用地的有序流转使得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农场主可以得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用地,从而达到家庭农场规定土地面积的标准,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得到发展就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来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达到一定的规模,从而使土地的规模效应得以发挥。

三、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浙江省土地流转的现状可知,其同样存在其他地区普遍存在的“流转意愿不高”、“流转比例偏低”、“流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很多学者已经给予了原则性、政策性的措施。然而,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浙江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下面针对目前浙江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制约家庭农场的、有待进一步加深的问题进行介绍。

1.土地流转租赁期较短,农场地权不稳定

家庭农场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不仅需要土地大规模经营,更需要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然而,土地租用期限较短、稳定性较差,势必会削弱家庭农场主对于农场投资的热情。浙江省目前的土地承包流转期长短不一。一方面,大部分农民认为未来土地价值的不确定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从而不愿意把土地权益长时间转移。另一方面,土地租赁费用的差异性阻碍了流转的长期性,一些地区土地价格高昂,对农场主而言,没有足够的资金长期投资于农场的发展。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的问题导致了农场地权的不稳定性,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实现。

2.现有土地流转模式与家庭农场发展不适应

中央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家庭农场等经营模式的期望,很多学者也认为家庭农场就是我国农业发展未来的方向。然而,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形式上,要受很多环节、因素的制约,仅仅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现有的土地流转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浙江不同地区所面临的土地流转的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最佳解决途径也不相同,现实发展家庭场中运用的土地流转方式难以达到最优效果。在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形势下,需要有效的引导土地流转模式,合理的运用政府、市场、自我推动相结合的模式解决流转中的矛盾问题,从而形成与家庭农场相适应的流转模式。

3.土地流转价格不规范

从理论上讲,土地流转的价格一般取决于土地的市场租金(地租),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兼业农户理想的土地流转价格不仅包括地租部分,而且还包括留守劳动力的租金以及农场规模化后所享有的利润分配额。在浙江很多的地区,农场主愿意接受的土地流转的价格是土地的市场价格,面对高额的流转费用以及未来农场收益的不确定性,很多具有热情的农场从业者因为较高的投资成本望而却步。另外,农场主所从事的农业结构的不同,如部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这些经营结构的差异必然导致其收益的不同。对于理性的农户而言,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价格的预期必然要考虑到农场主从事的经营结构,即农户会根据农场主经营收益来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从而导致土地流转价格较复杂,不规范。

4.土地流转保障体系不完善

浙江省在法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支出靠前,在流转方面有相对的优势,但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家庭农场发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社会体系来保障来土地流转中流转双方的权益。对于农户而言,首先,没有明确土地集中化之后具体的补偿措施,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被改变对农户如何补偿、对农场主如何惩罚。其次,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还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或是即使参保了但普遍存在项目少水平低的问题,这使得土地对大部分农民来说仍然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对于家庭农场主而言,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场主租用土地的期限,没有对未到期就被农户违约收回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市场规则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承包关系模糊不清、纠纷隐患增多,也限制了土地流转。endprint

四、家庭农场发展的创新机制

1.适当延长土地租赁期限,稳定家庭农场地权

在农业发展进程中,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所需要的租赁期期限不同。因此,针对家庭农场的经营与承包耕地流转期限长短不一的情况,农场的经营着首先要签订与自己经营的模式相适应的承包期限。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可以运用矛盾内化的方式,农场主作为投资者可以与农户签订协议,在支付给农户一定资金的基础上,明确未来期限内经营风险的承担与收益的分配,从而使得双方在期限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另一方面,政府首先应该对农场经营者给予适当政策或资金的扶持,为潜在的农场主从事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创造条件。其次,政府应该对从事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进行规范,加强中介组织与农场之间的合作,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土地的承包期,从而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

2.合理运用土地流转模式,适应家庭农场需求

土地流转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当前国家对于家庭农场给予很高的期望,但是没对如何创新土地流转方式进行政策性的重视。然而,要发展家庭农场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仅凭“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现有的土地流转方式无法满足家庭农场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从实际来看,让农民“自愿”流出土地的模式主要有政府推动的、市场推动的、农户自我推动的三种类型。目前来看,政府推动模式是推动农地流转最有力和有效的手段。但是从长远来看,要推动流转模式与家庭农场的发展相适应,避免后期农民产生不满情绪,要积极运用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来促进农用地的有序流转。一方面,要减少政府推动模式的运用,提高农户自我推动模式的比例,充分发挥农户的自我解决问题的意识,使矛盾尽量减少到最小。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市场及农户推动的三种模式合理分配运用,均衡流转参与者的利益关系,提高农地的流转比例从而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3.规范土地流转价格机制,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稳定的市场价格是土地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土地价格偏离地租价格,轻则影响市场的平稳运行,重则造成市场有效性的失控。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有利于吸引土地投资者投资于农场的建设,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因此要对土地流转价格予以规范。首先,政府要针对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制定出各自的农地流转基本价格范围,防止哄抬地价的现象出现。其次,各市应该协调农场主与当地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形成一定的规模结构,并针对经营种类出具一份关于农场盈亏分担比例的合同,消除中介组织、农户个体对于未来价格不确定性的顾虑。最后,针对部分农场主资金有限,抵押贷款受限等情况,政府要通过资金扶持的方式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政策的实施,支持较大规模农场的发展,提升农场主的积极性。

4.完善土地流转保障体系,确保家庭农场发展

土地的有序流转离不开法律和社会的保障,只有农地流转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明确与保障,才能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实现土地利用率最大化。因此,法律部门首先应该明确土地集中化之后对农户土地的具体补偿措施,保护土地流出方的利益。其次,应该对流转双方违约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惩罚措施,对土地流出流入方进行约束。再次,健全市场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用途监管以及耕地规模及效率监管,有效减少纠纷隐患情况的出现。针对大部分农户文化水平低、就业竞争力低,失地后面临生存压力的土地流出者,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保障为重点,以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在满足农民比较利益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会把自己手中的土地交出进行流转,才能确保农场的稳定发展。

5.鼓励经营的多样化,提高家庭农场效益

浙江省家庭农场主要以传统种植模式为主,在农业生产中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市场冲击,影响了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因此为了提高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经营者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应改变原有的单一的经营模式,实现多样化的经营。首先,应该对农场主进行教育和引导,转变农场主单一的经营理念,推广新型集约化农业经营结构。如可以发展如养殖禽类与果树类经济作物结合等新型农业生产模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环境污染,从而通过多种经营的方式实现了资源有效利用。其次,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如以经济作物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农场,在种植多种经济作物的同时可以与大超市等商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丰富农场的销售渠道,从而提高销售率,最终实现家庭农场经营效益的增加。最后,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依靠各自农场的所具有的不同的风格及独特优势,通过兴办“农家乐”等经营方式,开展多样化经营,吸引周边及外地的游客促进消费,从而带动家庭农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明鹤.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关系探讨—以辽宁为例[J].党政干部学刊,2013(8): 45-50.

[2]马明慧.发展家庭农场中破解土地流转难题的思考与策略[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8):43-44.

[3]朱海涛.浙江省家庭农场发展对策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2:39-4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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