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权益

2014-07-28 06:13袁奇兵
时事报告(职教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身书面谣言

◎袁奇兵



生活中的法律权益

◎袁奇兵

在就业、出行、旅游、上网等日常生活中,同学们往往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在,就让法律专家告诉同学们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你会签订劳动合同吗?

中职生王旭毕业前在一家企业实习,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毕业后该企业将王旭留用,但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王旭也认为已经签过《实习协议》,所以没有引起重视,直到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后,企业以未签订合同、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补偿,他才意识到自己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

同学们都会经历实习期,在实习期间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更不能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发生了劳动纠纷,首先需要与企业认定劳动关系,同学们要保存好工资支付凭证、填写的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然后先与用人单位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交通出行中如何依法维权?

李霞假期回家乘坐的长途客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很多乘客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由客车承担全部责任。李霞由于当时感觉伤情不严重,就直接回家了。后来,由于脚部疼痛未减轻,她到医院检查后确诊为脚踝骨折,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车上,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

同学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保留证据是首要的,证据包括车票、机票等乘坐凭证,或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此外,受伤后要及时做伤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给予赔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怎样保障旅游的合法权益?

张鹏同学与家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团队,并在出发前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在泰国旅游期间,该旅行社并未按合同约定向他们提供相应的住宿、餐饮等服务。回国后,张鹏和家人计划向该旅行社提出要求,弥补和赔偿此次泰国行的费用。

同学们在外出旅行时,为确保行程顺利,出发前应选择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在旅行过程中,听从导游的安排。如遇导游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可向导游提出要求改正,若依然无法阻止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返回后向旅行社要求违约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何远离网络谣言?

小云是初二学生,平时喜欢上网浏览新闻。某日看到一篇熟人发布的关于某地发生洪水后,政府应急处理不及时的消息。在未了解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她就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转发,随后此消息经多次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小云也因传播网络谣言受到公安机关的严肃处理。

网络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学们在网上浏览新闻时,对一些消息应多思考其真实度,如果把握不准,可以向师长、父母请教,不能盲目听信,更不能随意点赞、评论和转发。发现重大网络谣言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作者为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法制工作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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