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回放
王某于2009年购买某商品房(毛坯房),后委托北京市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施工质量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 01—43—2003)执行。
装修公司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对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于是王某便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卫生间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在法院、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原被告双方均认定防水材料为装修公司专用双组分防水涂料。现场对卫生间地面进行剔凿,发现地面防水涂料厚度不均匀。后鉴定中心又对五处防水涂料进行取样。经测量,防水涂料厚度最小值为0.782 mm,最大值为1.480 mm。经分析,该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 01—43—2003)中第13.0.7条“涂膜防水层涂刷均匀,厚度满足产品技术规定的要求,一般厚度不少于1.5 mm不露底”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以下判决:被告装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施工的王某卫生间防水工程依据《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 01—43—2003)第13.0.7条的要求进行整改,费用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装修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