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选择到普遍:国家助学金制度改革刍议

2014-07-25 12:56程治强

摘要:现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具有明显的“选择主义”取向,存在运行成本较高、易产生“福利污名”现象、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不公平感、偏离助学成才宗旨等弊端。建立“普遍主义”取向的国民助学金制度能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避免“福利污名”现象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关键词:普遍主义;选择主义;国家助学金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7-0038-02

近日媒体关于沈阳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上台演讲“比穷”的报道引发争议,新华社等主流媒体都对此现象进行批评指责,认为此举是让高校贫困学生当众揭伤疤,严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给学生心理带来严重伤害,违背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助学成才的宗旨。国家助学金制度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让该制度更加合理,更好地发挥助学成才的功能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国家助学金制度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需要经过学生申请、学校评审最终决定发放对象和金额。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国家资助的金额和范围在逐年扩大,但相对于高校中人数众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仍显得杯水车薪。如何保证这些资金真正地发到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学生手中成了绕不开的难题。如何选择资助对象是社会福利制度普遍面临的难题,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来看,其中以两种倾向为代表,即普遍主义和选择主义。

一、普遍主义与选择主义的对立

“普遍主义”认为,所有公民都“处在风险的笼罩中”,因为所有的人都面对多种共同的社会需求。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面对的普通生活问题的适当反应,而不只是穷人、残障人士或面临特殊困难的人。普遍主义者认为,提出全民覆盖的社会计划具有政治优势。无须否认,普遍性计划支出较高,但是它们的受欢迎程度远胜于集中于边缘社会群体的家计审查计划。普遍性计划最有力的主张之一是他们规避了福利对象的福利污名。人人享有的计划缔造平等,区别对待的计划则损害平等。以经济状况来决定资格的计划极具分割性,常常强化了道德和经济层面的差异。那些领取福利救济的人经常感到低人一等,即使他们领取福利的理由是理直气壮的。普遍主义者强调社会效益的价值,强调保护个人尊严和社会凝聚力的需要。普遍主义者的另一个重要主张是关于社会政策的成本效益。从成本方面来看,普遍性分配的管理开支比选择性分配少,因为它们不需要经常性的筛选、检查和福利水平的调整以保证援助水平的合适性。

“选择主义”者从受益者是否经过仔细觅标的角度来看社会福利政策的适宜性。他们相信,证实有需求的家庭和个人应该优先给予救助。选择主义者赞成有限制的救助,而不赞成普遍权利。选择主义者提出,根据需求来确定资格范围的做法减少了总体支出,克服了福利惠及政治上强势的中产阶级的趋势,并保证可用的资金集中于那些最困难的人。选择主义者主张自己的社会效益模式。他们认为,如果社会要追求更大的平等,只为穷人提供福利的做法一定比为人人分配福利的做法更有效。如果要想提高反贫穷政策的有效性,就不应该把金钱浪费在那些需求不是很大或根本没有需求的人身上。

二、国家助学金制度“选择主义”取向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具有明显的“选择主义”倾向,享受国家助学金制度支持的对象是经过严格筛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这一“选择主义”的制度倾向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产生以下弊端。

(一)运行成本较高

学生为了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按照目前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要求,需要每一学年都回到家庭居住所在地开具至少村、乡两级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的地方甚至需要开具村、乡、县、市四级证明。这一举措给一些地处边缘落后地区的学生带来较大麻烦,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区的学生,开具证明需要跑很远的路程,有得还要面临民政部门的故意刁难。很多家庭十分困难的学生甚至因此放弃了申请国家助学金,或者因为没有按时开具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而失去认定困难生的资格。而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递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后,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难度很大,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经过办理银行卡、卡号登记核对、银行转账发放等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国家助学金发放以后,学校管理人员要检查资助对象是否将助学金用于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工作也比较困难,资助对象如何使用助学金很难控制。

(二)易产生“福利污名”现象,致受资助者自尊心受到伤害

“福利污名”现象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救助遵循了选择性原则的结果。国家助学金制度遵循选择性原则,建立在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基础上。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这一做法极具分割性,强化了在校大学生在经济层面的差异,人为地将学生分为困难生和非困难生,那些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常感到低人一等,即使他们家庭真的非常困难。克里斯蒂娜·伦波特的研究表明,造成污名感更多的问题可能是出现在家庭调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上,很多时候甚至和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有着密切关系,不友好的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和工作机构都是造成污名感的重要原因。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有的高校要求学生上台演讲介绍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有的高校工作人员在困难生认定过程中歧视学习成绩较差学生,这样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态度会导致一些真正需要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因为担心被同学或老师的笑话和看不起而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媒体上对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批评也大都集中于此。

(三)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不公平感

国家助学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持,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都来自于税收。税收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人应该都有机会享受。同样都是在校大学生,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都需要自己承担学费和生活费,有的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可以得到形式多样的补助,且其资助额度甚至超过了通过努力学习获得的奖学金额度。而一些学生学业优秀却无法享受国家资助,或者家里经济也存在一定程度困难却因为名额有限而无法享受资助,这些学生都会产生不公平感,以至于有些学生会采用造假欺骗等方式获得贫困生资格来享受各项资助,这让国家助学金制度更加遭人诟病。

(四)资格审查侧重家庭经济状况而忽视学生的现实表现

有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习不努力,沉迷于电子游戏,学习成绩很差,班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不积极,却因为困难生的身份白白享受数额不菲的国家助学金。这样的资助方式削弱了贫困学生的自强奋斗精神,使其将来无法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用人才,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三、从选择到普遍,国家助学金制度改革的建议

鉴于目前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选择主义”倾向带来的诸多无法避免的弊端,笔者建议,国家助学金制度应该放弃“选择主义”倾向,采取“普遍主义”的政策取向。具体办法就是整合目前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统一为国民助学金,规定在校大学生都有资格申请享受国民助学金。国民助学金资金来源不变,依然以中央、地方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可以探索社会化筹资模式。国民助学金资金委托专门商业银行管理,每年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国民助学金申请额度仅限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所有高校在校大学生在读期间,均可以申请获得国民助学金,且在校期间无须归还。申请国民助学金的学生,毕业后须归还大学期间所获得资助金额,按照归还时间,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一定的利息。归还期限越长,利息越高。归还助学金记录作为个人信用记录统一计入全国统一个人征信系统。

“普遍主义”倾向的国民助学金制度与“选择主义”倾向的国家助学金制度相比,申请对象无须经过家庭经济情况审查,高校也无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极大地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成本,可以大大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国民助学金制度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不论家庭是否贫困均有资格申请,避免受资助学生产生“福利污名”现象,这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实行国民助学金制度,初期资金投入较大,会面临资金紧张局面,但四年后随着获得资助学生的不断归还资助金额,政策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随着国家对教育发展投入力度的逐年增大,资金紧张的问题将得到较大程度缓解。国民助学金制度的健康运行,还需要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国民助学金归还情况务必要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信用记录较差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房屋贷款等金融服务。国民助学金制度要更好地发挥助学成才的作用,还需要高校奖学金制度的完善,助学金只能保证大学生获得顺利完成学业所必需的资金,奖学金则可以激励大学生追求卓越和优秀。

实行国民助学金制度,从短期来看,能保证每一位大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给家庭实现子女成才梦想的机会。从长远来看,是实现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要支撑,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希望各级党和政府,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来不断完善国民助学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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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2-17

作者简介:程治强(1984—),男,河南安阳人,天津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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