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中常见的专利问题及对策

2014-07-25 07:22李勇敢
创新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登记簿实用新型专利权

文/李勇敢

我国引进专利技术的总体态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技术引进日益增多。

表1 2009-2012年国外技术引进合同简表

从“2009-2012年国外技术引进合同简表(表1)”所示,从国外引进技术的合同数量和专利合同数量逐年增加,说明我国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引进的范围不断扩大,合同金额和专利合同金额逐年递增,引进技术质量不断提高。

为了更准确地揭示我国技术和专利技术引进的增长情况,笔者对2010—2012年技术引进合同的年增长率进行了计算,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首先,我国从国外引进技术的合同数在持续增加,但增幅放缓,专利合同数也在持续增加,且增幅要远高于总合同数的增幅,这说明涉及专利交易的技术引进在总的技术合同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其次,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的合同金额持续增加,且增幅不断加大,这表明单笔合同的平均金额不断增加,同时,专利合同金额持续增加,增幅巨大,且增幅自身也在增加,尤其是2011年、2012年,增幅要远大于总合同金额的增幅。专利是体现特定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专利合同金额的大幅增加,说明我国引进的技术的质量在持续提高。

表2 2010-2012年国外技术引进合同及专利合同年增长率

综上,说明涉及专利交易的技术引进无论在量或质上,都在不断深化。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伴随着技术引进中专利交易持续增加以及国内企业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多,涉外专利纠纷也在持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1年)》指出,“我国的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上述白皮书2012年版指出,“与2011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

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转让或授权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了使涉及专利权转让的技术引进更加规范,降低引进成本,同时避免和防范不必要的纠纷,在专利交易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专利权有效性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技术引进,首先要核实技术引进中相关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权的有效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为中国专利或可能成为中国专利,即专利权的授予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在我国申请,或者在我国申请没有被授权的技术,是不被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简言之,这意味着,即使该技术在别的国家被授予专利权,只要我国的该技术使用者没有将包含该技术的产品出口到该国家,只在本国使用,理论上可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国内常有“欧美专利大中华区独家授权”见诸媒体或在部分企业网站进行宣传,如果要引进或取得这种技术的许可,要对这种说法和相关专利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区分。二是专利权已经被授权,即该技术是被授权的专利,而不是处于申请阶段和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从法律意义上讲,专利申请既有被授权的可能,又有视撤或被驳回等不被授权的可能。三是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即专利权尚处在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保护之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权利终止。四是核实专利转让方对专利的所有权。要确认专利转让方为专利权的合法持有人或独家许可方。

针对上述专利有效性的问题,拟进行专利转让或许可的相对方,可要求对方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稳定性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专利所保护的对象各有差异,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也各有不同,其中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在授权前只进行初步审查。简单地讲,专利初步审查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发明专利在授权前要进行实质审查。简单地讲,实质审查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同时,与实用新型相比,专利法规定了对授予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更高的创造性要求。从法理和实践看,总体而言,发明专利具有比实用新型更高的技术含量,权利也更加稳定。

在专利交易中,如果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要更加注重专利权的稳定性。解决这一潜在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要求对方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该评价报告的结论,将有助于判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权利稳定性。如果涉及发明专利,尤其是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利用相关专利数据平台,查询其同族专利的授权情况,根据同族专利的授权情况,判断其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价值评估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通常难以直观判断,因此,涉及专利技术交易的,通常要进行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价值评估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有多种评估方法,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所得到专利价值就可能不同,甚至会有巨大的差异。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传统方法、实物期权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传统方法又包括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每一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评估依据和评估目的不尽相同,专利交易相对方应在交易前研究技术出让方所提供的专利价值,有理由认为,技术出让方可能会按照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提供专利评估价值额度较大的结果,让相对方接受,以取得有利的谈判地位,谋取更大的利益。

涉及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交易,应清楚技术出让方评估专利时所运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判专利价值,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专利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如果专利技术交易涉及一揽子专利,那么首先要对所有待交易的专利进行分析,研究这一揽子专利中是否有不需要的,对不需要的专利,可以要求其剔除,或者作为后续谈判的筹码,防止技术出让方依靠专利数量提高合同金额。

专利交易的形式和程序

专利权作为一种国家赋予的权利,其交易的形式和程序,有国家规定或推荐的相应规范。涉及专利权转让的技术交易,应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属变更登记。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的技术交易,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许可方式中结合许可费用、范围、时间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许可方式,并依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小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我国的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易,尤其是专利交易,合同数量不断增多,合同金额屡攀新高,研究专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规避技术交易,尤其是专利技术引进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引进方,更应对专利和专利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研究,以在交易和后续发展中谋取更加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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