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村卫生室拔牙患上癫痫获赔57万元

2014-07-24 16:00何蒋勇
中老年健康 2014年5期
关键词:医疗费牙痛卫生室

何蒋勇

家住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某村一男子老吴因牙痛去村卫生室拔了颗牙,没想到之后得了癫痫,被鉴定为脑器质性痴呆(中度),构成伤残等级五级。55岁的吴老汉和他的家人,想跟村卫生室讨个说法。

当地法院就此案宣判,判令该村卫生室赔偿老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7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祸起牙痛,究竟拔的是哪颗牙

牙痛已经困擾老吴好长一段时间了,食不知味、疼痛难忍,思虑再三后,老吴决定去拔牙。

到了村卫生室,医生小张对老吴口腔进行检查后,在病历上写道:左下第七齿龋坏,行拔除术,随后便娴熟地帮老吴把坏牙连根拔除。孰曾料到,过了几天后,老吴拔牙创口处一直不能愈合,疼痛不减反增,老吴的面部也肿得老高,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离奇。

某天下午,老吴忽然表现异常,全身抽搐、高烧不退,神志不清……不明就里的家里人连忙把老吴送到医院急救,经过一系列治疗后,病情有所稳定,但之后的老吴像换了一个人,目光呆滞、神情恍惚,常常答非所问,甚至连家人都不认识。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变得如此痴傻?家人十分不解,带着老吴辗转治疗于各大医院,最终诊断老吴患上了癫痫。

想到自己是到村医务室拔牙后没几天就患病了,很有可能是拔牙导致了癫痫,老吴作为原告、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村卫生室告上了法庭。

老吴诉称:自己是左下第四齿疼痛难忍去拔牙的,拔牙后非但创口没好,还患上了癫痫,经过鉴定,嘴里左下第六齿、第七齿已经不翼而飞,第四齿却仍在,明显是拔错了牙,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

村卫生室辩称:医生给老吴拔的是第六颗牙齿,将第六齿写成第七齿是笔误,不存在医疗过错,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鉴定:老吴嘴里的左下第七齿是很早以前就没了的,而第六齿是在村医务室里被拔除的。

也就是说,老吴自称因疼痛要求拔的是嘴里左下第四颗牙,被告医生在病历中写的是要拔左下第七颗牙,而最终不翼而飞的却是自己嘴里的左下第六颗牙。

更有意思的是,老吴诉称自己去拔牙的时间是2010年1月19日,而村卫生室出具的病历中显示时间则为2009年12月30日。老吴和家人认为,老吴绝不可能是12月30日去拔牙的,因为那天因亲戚去世,他去参加丧事帮忙了,有同桌一起吃饭的人可以作证。而村卫生室则拿着门诊记录等证明说,卫生室1月19日那天没有营业,老吴不可能是那天来看病。

鉴于双方对原告到被告处拔牙这一事实没有异议,究竟哪天看的病,对法院的审理没有影响。

被告就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事项申请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二家鉴定机构鉴定,但均被退回。鉴定机构认为,病历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而司法鉴定应以客观事实作为鉴定依据,因无确凿证据说明当时原告在被告处的具体诊疗经过事实,缺乏原始医学资料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故被告申请的事项无法判定。

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村卫生室败诉。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其病案资料中的明显错误仅以笔误为由,该解释不具有合理性、说服力,被告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现因被告提供的瑕疵病历致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争议事项无法进行鉴定,被告无法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老吴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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