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晓兰
医院为袁先生(化名)做治疗肾囊肿的手术,结果准备不充分,手术操作不当,致使袁先生左肾被切除。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支付袁先生9.3万余元。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北京某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后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当月24日,医院对其进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将其左肾切除。
袁先生随后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称,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敷衍了事,侵害了自己人身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万余元。
医院辩称,在为袁先生治疗肾囊肿时,经术前准备及患方签字同意,进行了腹腔镜下肾囊腫去顶减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囊腔内囊壁菲薄,有血渗出,腹腔镜下无法完整全面检查囊腔各壁情况,并且采用血管缝扎、止血纱布压迫等均止血无效。考虑患者有严重的冠心病,延长手术时间风险过大,并且患者右肾功能正常,遂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经患方签字同意后将左肾切除,手术也很顺利。
医院称,袁先生被切除的左肾送病理后,结果确诊为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这种病例极为罕见,目前国内报道仅两例,国外报道也仅十余例,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均为术后病理证实。医院认为,此次手术治疗成功,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在对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手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并与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责任程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50%)。另外,袁先生的伤残程度经鉴定属七级(伤残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