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新模式,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是所有互联网模式中参与深度和广度最大的。我们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下互联网金融的构成要素和优势,并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监管方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构成要素;风险与监管
一、引言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国内学者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对传统的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先是阿里巴巴、腾讯等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阿里金融推出余额宝业务,人人贷、拍拍贷等纷纷推出P2P(Peer to Peer)业务。百度也开始试水互联网金融业务,将携手基金业老大华夏基金打造一款“超高年化收益和超低门槛”的理财产品。其中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在所有互联网模式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最大的。我们研究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以期对互联网金融有更深的理解。
二、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
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迅速,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来看,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0.2万亿,同比增长29.9%,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8.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电子商务巨大的成交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肥沃土壤。
1.电子商务平台下互联网金融的构成要素。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资金的供给者、资金的需求者、电子商务平台和大数据的支撑。
在电商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要素是数据库。以阿里金融为例,阿里金融通过对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支付宝等一些列平台进行分析,包括注册信息、平台认证信息、历史交易记录、海关进出口信息,卖家的销售数据、上下游交易信息、银行流水、实时营运状况和口碑评价等信息。将这一系列信息收集汇总,并使用一定的分值对客户金融信用评级。
电子商务平台是维持整个电子商务平台下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重要媒介,电子商务平台不仅需要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库分析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放贷与否和放贷金额,还需要监督各项资金流的运转方向,以此来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资金的供给方提供资金的方式较多,如可以成立专门的小额信贷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吸收社会上闲散的资金,如余额宝、如意宝等宝宝类理财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还可以通过抵押担保从银行获取资金。
资金需求方是从事生产加工的小微企业、网店店主和消费者。小微企业由于势力薄弱,贷款很困难。而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授信门槛低、流动速度快、借贷成本低、电子化操作方便快捷,为小微企业主带来了福音。
2.电子商务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电子商务与传统银行相比,有许多天然的优势。电子商务平台有丰富的数据积累,包括商户和用户的核心数据,如交易记录、交易规模、用户偏好等等,通过分析客户的历史数据可以得出他们的资金需求。电子商务下的金融不需要实体网点,这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实现规模效益,阿里小贷的管理层指出,阿里小贷已经实现单笔信贷成本2.3元,客户3分钟获贷,不良资金率低于1%。而从INTERNET BANK的数据来看,单笔金融交易成本在传统柜台、电话银行、ATM机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分别为:1.07、0.54、0.27和0.01美分,网络银行的成本不到传统银行的1%。更重要的是,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的信息不对称,在淘宝、天猫等平台上可以很容易的获取交易双方的各类信息,节省了交易成本。
三、电子商务平台下金融的风险和监管
安全问题在信息科技领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金融的重要性也涉及千家万户。当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时,风险的隐患更加明显。网络通信是否安全可靠,个人信息及资料能否得到保密,网上金钱交易是否安全等都是困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我们从技术、业务操作、法律层面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所在,并提出相应监管方法。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史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之上,而网络极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一旦计算机系统受到黑客的攻击崩溃,将会对互联网造成巨大的影响。
业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的是不完善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者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我国的金融立法大都是根据传统金融制定的,现有的法律有些不适合互联网金融。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电子合同合法性等的规定不十分明确,这也是重要的风险隐患。
监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08).
[3]崔斌.网络金融安全与监管[J].中国金融 2013.(24).
作者简介:李冰(1993.2- )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专业:2011级金融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