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养老机构面对的是老弱病残群体,理应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心对待之。然而,由于当下一些养老机构资金不足、管理不到位、护工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意外事故面前,一些养老机构总千方百计地设置误区,转嫁、推卸责任。对此,下面案例或许能给受害老人维权提供有力的警示与帮助!
违规出行摔伤,院方无过错?
五一假日前夕,周老伯所入住的养老院开展卫生大清理。为此,早饭时院方特别提出10点前,所有老人一律在室内活动。上午9点40分许,周老伯在室内踢键子时,不慎将键子踢出窗外,他趁着护工清洗拖布的空挡去外面拣键子,匆忙通过门厅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湿滑的地面上。周老伯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周老伯请求养老院适当赔偿损失。院方则认为,事先有警告,周老伯是故意违反规定受伤只能自己担责,而院方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老人违规摔伤就可以免除院方责任吗?
分析:尽管周老伯不守院规擅自行动摔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能就些免除院方所存在的、一定的过错责任。院方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卫生大清理为由限制老人适当活动本身存在不当之处;二是院方仅以口头告知形式尽安全保障义务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进一步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在门厅地面上铺设防滑垫、有专门的护工看守,并对有急事需要通行者予以安全协助通行等。正是因院方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存在一定的过错与瑕疵,导致周老伯摔伤,院方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褥疮感染离院后身亡,院方无责任?
假日,外孙女到养老院接79岁的曹奶奶(患有脑血栓病、不能自理)回家小住几日,扶老人下床时,发现老人全身多处褥疮。曹奶奶回家住3日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褥疮感染、肺部感染、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血栓后遗症。住院治疗1个月后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曹奶奶死亡的直接原因。曹奶奶家人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则认为曹奶奶并非在养老院期间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如果院方不能证明曹奶奶入住养老院时就患有褥疮病,则可认定老人的褥疮是住养老院期间所得。进而可认定院方对曹奶奶身患褥疮存在过错(如护理不到位、卫生安全保障条件差、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治疗等),而且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为褥疮感染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院方应承担主要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自理级别”老人摔伤,院方可不担责?
经儿子何程联络,78岁的何老伯入住某老年公寓。因相信自己的身体还好,何老伯不听儿子说服,决定以低价选择“自理级别”服务。一天晚饭后,老人到公寓浴池洗澡,急着回三楼寝室时,走到2至3楼楼梯处不慎摔倒,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何程找到公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公寓则认为,何老伯为节省费用,选择的是“自理级别”,公寓主要是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即可,生活起居均应自理,更何况老人是自己注意不够,绊倒在楼梯上摔亡,公寓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选择“自理”级别,并非一切均应自己护理,也不意味着公寓在老人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普通机构和常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疏忽而给老人造成伤害。无论入住者选择哪个“级别”服务,确保被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是老年公寓的基本责任。结合本案,公寓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一是何老伯洗浴后已经很疲乏,本应稍事休息,老人不作任何休整,直接爬楼梯上楼,对于这种存在安全隐患情形,公寓护工却放任老人独自回房间,疏于履行勤勉勤奋注意义务,致使老人摔亡;二是将78岁老年安排在没有电梯的三楼居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倘若公寓对上述瑕疵加以调整或稍加注意,意外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公寓应对于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次要)损害赔偿责任。
老人意外伤亡,应按免责协议处理?
73岁的陈大娘入住某个体养老院时,院方提出凡年龄过70岁者,双方所签订的寄养合同均约定:“由于老人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力因素较多,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并要求其入住者及子女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想到别人都是如此办理的,陈大娘及女儿均在合同上签字。一天下午,陈大娘在公寓室外花园凉亭休闲时,因所坐石凳不稳倾倒摔伤致左手腕骨折。陈大娘的女儿认为母亲是在公寓摔伤的,公寓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公寓以事先有约在先拒绝担责。
分析:陈大娘与公寓所签订合同中“若因院方难有预见和把握的意外伤害,院方不承担责任”之约定,因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条款。此种情形下,公寓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导致陈大娘摔伤的原因是公寓室外花园凉亭石凳不稳,而它的所有人、管理人均是公寓,石凳不稳存在安全隐患,公寓没有及时发现并维护是其主要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大娘的损害应由公寓全额赔偿。
摔伤原因不明,院方不管?
体弱多病82岁的韩伯入住养老院时,为节省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为一级普通护理(其护理内容包括扶老人进餐、扶老人休息及巡视观察睡眠状况、搀扶老人上厕所等)。这天上午9时,韩伯突然感觉左腿疼痛加重,护工问及何时何地受伤,老人表述不清(怀疑是清晨去厕所回来时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股骨骨折。韩伯家人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院方认为韩伯因何受伤不清楚,院方无法承担责任。
分析:依据法律规定,从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既然老人是在养老院中遭遇的骨折,而且院方对韩伯的护理内容包括扶老人进餐、扶老人休息及巡视观察睡眠状况、搀扶老人上厕所等,院方对老韩伯的日常生活安全有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院方若未能举证证明韩伯是自身过错原因导致受伤,则应推定院方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次要)的赔偿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