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
马航事件必将在航空史上以大事件留下痕迹,但是这个事件不仅仅只涉及到航空科学,也是法律界的关注对象,并且是值得讨论一下的法律事件。
一场空中谜案席卷着全世界,全世界善良人都在关注着马航飞机的下落和乘坐人的安危,全世界的华人都在关注着同胞的新闻,全世界吐槽者都在同在各种卫星程序像发现新大陆一样侦察着飞机的方位。不幸的是,马来西亚总理官方宣布了飞机已经坠入南印度洋并确认了机上所有人员死亡。
马航的赔偿账应该怎么算?
在国际法律上,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这场灾难之中,《蒙特利尔公约》将决定着马航公司的赔偿责任。首先,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马航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按照2014年3月25日的汇率换算约为154368.6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其次,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这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第三方劫机等因素,或者不是马航的原因所造成的,马航就可以不需要另外的赔偿,否则,应当赔偿全部的损失。
适用哪国法律问题
适用哪国的法律,按照哪国的赔偿标准进行则是司法管辖的问题。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那么,接下来就要分析一下侵权行为地是哪里。国际法上认为领土包括了,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前面三个我们经常接触到,我们着重说一下“拟制领土” 拟制领土又称浮动领土,是法律上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一般指一国的船舶、航空器等。
在我国,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其中规定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一旦进行了中国国籍登记,该航空器无论飞行在公海上空还是异国他乡,航空器内的空间都视为中国领土,发生的任何纠纷都适用我国法律。
同样,马航的国籍的登记国为马来西亚,所以这次事故应当适用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
飞机上的乘客在法律上死亡了吗?
死亡是每个人必将面对的命运,大多数在面对死亡时充满了恐惧,在法律上,死亡分为医学死亡和法律死亡。
人们习惯性的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心肺复苏术的奇迹不乏出现,一旦脑的功能永久性停止,个体生命特征也就消失,这就是医学中实践的脑死亡,医学界把脑干死亡12小时判断为死亡。
另外一种死亡是推定死亡,是法律上的个体权利义务的结束。《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当一个人莫名的消失在人海之中,没有任何人能偶联系到他,无法获得他的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法律认为,这个人可以死忘了,因为死亡的情况下,他的权利义务就不再享有了,他对社会就已经没有价值了,或者说他死亡的价值比生存更有价值。在这个事故中,如果真的找不到尸首,没有任何实质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某位乘客医学死亡的情况下,2016年的3月9日开始,乘客的近亲属、债权人等等,只要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就可以到该乘客的向乘客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做出1年的寻人公告,如果再也联系不到乘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这个人在法律上就被认定死亡了。
我们仍然不死心地认为,他们还活着,可能在一个孤岛上过着鲁滨逊似的生活,可能在异国他乡由于撞击而失忆了。我国法律当然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立法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不过,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的官方消息还不足杀死我们国家的同胞,他们在我国的法律上依然顽强的活着。
中国可以对马来西亚进行反报。
反报在国际法上是一种对他国的强制方法,是指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其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些行为,反报就应停止了。作为强制方法之一的反报,通常被认为是行为国的合法的对抗措施。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
马来西亚政府似乎已经做出了不友好、不公正的行为,其在客机失联16天20小时之后,才怯生生地宣布失联客机坠入印度洋且无人生还,这么长时间的等待让每一位关注马航事件的善良人都充满疑惑,马来西亚政府做过什么,接下来怎么做,他们能不能给全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客机上的乘客一份道歉,给每一位恸哭家属一份安慰,而不仅仅是一份在我们看来并不重要的赔偿金。
客机上承载着200多条生命,其中有154位同胞亲人,中国政府作为中华民族在国际社会上的代言人,绝不会被马来西亚政府欲言又止的谎言蒙骗,一定会刨根问底挖出事实的真相还原给她的人民,因为中国人现在已经不能欺负,中国更不能被欺骗。如果马来西亚不转变当前的态度,仍然不提供关于客机失事的真实信息,中国必将进行反报。
马航客机的下落似乎已经明朗,可是因此产生的法律问题还是值得大家深思。endprint